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484號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浡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7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