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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40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0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惟揚選任辯護人 詹傑麟律師

潘維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惟揚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盧惟揚(下稱被告)因涉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依此情形已見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長期在國外生活,有其之入出境紀錄可查(偵卷第19至27頁),且經原審判處上開有期徒刑,良以經判罪處刑之人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應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