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42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科華 (原名陳志忠)
住苗栗縣○○鎮○○○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張浩倫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科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9、338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被告陳科華及其辯護人陳報書狀表示願坦承犯行及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卷㈡第165頁),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陳科華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