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24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柳君如選任辯護人 廖慈怡律師
黃健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4年5月27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54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9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柳君如犯附表一「本院罪刑」欄、附表二、三「本院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本院罪刑」欄、附表二、三「本院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伍年,並向被害人支付附表四所示損害賠償。
未扣案之偽造「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各壹枚、附表二「本院罪刑及沒收」欄所示偽造有價證券、附表三「本院罪刑及沒收」欄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柳君如自民國98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農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學公司),經農學公司指派至全額轉投資設立之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方公司)擔任會計,負責處理八方公司之會計事務及保管八方公司大章。竟因個人投資而有資金需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為八方公司將該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寶橋分行開設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活期帳戶)內存款,轉至該公司於合庫寶橋分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支存帳戶)之機會,向八方公司董事長取得董事長印章(下稱公司小章),連同其保管之八方公司大章,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在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以各編號所示方式,偽造取款憑條之私文書交予合庫寶橋分行行員而行使之,致合庫承辦人誤信八方公司同意自活期帳戶提領各該取款憑條所載金額之存款,將款項如數領出,並將附表一各編號「金額」欄所示溢領之款項,分別匯入柳君如於合庫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柳君如之合庫帳戶)、於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柳君如之彰銀帳戶),而詐得該等溢領之款項。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利用業務上持有八方公司大章、空白支票本,及處理八方公司與銀行往來業務之機會,以辦理銀行業務為由,取得八方公司小章,未經八方公司之同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日期,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方式,偽造八方公司之支票,持向合庫寶橋分行提示兌現而行使之,並將附表二「金額」欄所示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三)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偽造印文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至20、23、46、47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虛構付款項目製作轉帳傳票、附表三編號47所示請款單(代傳票),並在附表三編號1至20、23、46、47所示轉帳傳票上,蓋用其偽造「林建仲」之原子章而偽造印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另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21、22、24至45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虛構付款項目製作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等會計憑證,並在附表三編號21、22、24至45所示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蓋用其偽造「林建仲」之原子章而偽造印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復在附表三編號21、22、24至45所示請款單(代傳票)之「領款人簽收」欄,蓋用其偽造之「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及偽造「楊桂英」之簽名,佯示曹天元、唐秀連、楊桂英請領各該請款單所載款項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向八方公司辦理請款程序而行使之,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而付款,因而詐得附表三「金額」欄所示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八方公司、林建仲、曹天元、唐秀連、楊桂英。
二、嗣八方公司察覺有異,始悉上情。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認定被告柳君如犯罪所依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辯論終結前,俱未就證據能力有所爭執(見本院卷第149頁至第152頁、第183頁至第186頁)。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復俱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有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既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等情事,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故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7頁、第187頁至第189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八方公司代表人林建仲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44903卷一第27頁至第31頁、第616頁至第617頁、卷三第88頁至第89頁、第303頁至第305頁、第457頁至第458頁)、農學公司財務經理張莉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44903卷一第616頁至第617頁、卷三第303頁至第305頁)證述明確,復有合庫信維分行113年5月21日合金信維字第1130001503號函檢附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見偵44903卷三第101頁至第103頁)、彰銀作業處113年5月17日彰作管字第1130036524號函檢附被告彰銀帳戶之基本資料(見偵44903卷三第135頁至第137頁)、附表一、二、三「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法律適用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犯行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為新臺幣3萬元。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二、罪名
(一)事實欄一(一)部分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係行使偽造告訴人公司之取款憑條而詐取財物(即溢領之款項),核其就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7至32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在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取款憑條上,盜用告訴人公司大、小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其偽造各該取款憑條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各次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事實欄一(二)部分
1.按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如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因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係向銀行行使偽造之支票,而兌現取得票款,參酌上開所述,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檢察官誤認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屬高度行為(見起訴書第4頁),容有誤會。
(三)事實欄一(三)部分
1.按商業會計法第33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同法第15條規定:「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本件被告為經辦會計人員,在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公司之轉帳傳票、附表三編號21、22、24至
45、47所示請款單等會計憑證上,填載不實付款項目,並在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轉帳傳票、編號21、22、24至45所示請款單上,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而偽造印文,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復在附表三編號21、22、24至45所示請款單(代傳票)之「領款人簽收」欄,蓋用其偽造之「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及偽造「楊桂英」之簽名,佯示曹天元、唐秀連、楊桂英請領各該請款單所載款項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向告訴人公司辦理請款程序而行使之,致告訴人公司陷於錯誤而付款,因而詐得附表三「金額」欄所示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林建仲、曹天元、唐秀連、楊桂英。是核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至20、23、46、47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21、22、24至45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林建仲」原子章之前行為,為偽造印文之後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偽造印文罪;而其偽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及在附表三編號21、22、24至45所示請款單(代傳票)上,蓋用其偽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而偽造印文、偽造「楊桂英」簽名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其偽造各該請款單(代傳票)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各次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就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係將不實付款項目登載在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因該等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屬於會計憑證,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不再論以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被告在請款單(代傳票)之「領款人簽收」欄,偽造「曹天元」、「唐秀連」印文及「楊桂英」簽名之行為,係佯示曹天元、唐秀連、楊桂英請領各該請款單所載款項之用意,足為各該名義人表示意思之證明,具有私文書之性質,與單純署押不同。是檢察官起訴被告製作不實轉帳傳票、請款單,及在請款單上偽造「曹天元」、「唐秀連」印文、「楊桂英」簽名之行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見起訴書第4頁),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當庭告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等罪名,以供被告、辯護人行使訴訟防禦權(見本院卷第146頁、第181頁至第18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3.依前所述,被告就附表三部分,係以虛構付款項目製作不實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之方式,使告訴人公司陷於錯誤,誤信有各該付款事項,因而同意在取款憑條、支票上蓋章付款;是公訴意旨指稱被告在附表三所示取款憑條、支票上,盜用告訴人公司大、小章等詞,容有未洽。
三、罪數
(一)被告所為附表三編號1、2、編號4、5、編號6、7所示犯行,分別係於同一日所為,犯罪方法相似,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顯然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二)被告就附表一、三所示各編號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分別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附表一各次犯行,應從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就附表三編號1至20、23、46、47所示各次犯行,應從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就附表三編號21、22、24至45所示各次犯行,應從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被告就附表一、二、三不同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附表二部分,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附表一、三部分則無該規定之適用。
(一)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與刑法第57條所稱之審酌「一切情狀」,二者並非屬截然不同之範圍,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各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各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7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所為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固值非難。惟其所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刑度甚重。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犯後坦承犯行,復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約定被告給付1,400萬元予告訴人公司,並已依約給付750萬元,此有勞動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5頁至第196頁、第199頁)。足認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罹重典,犯後知所悔悟,積極賠償告訴人公司所受損害,經整體綜合評價此部分犯罪情節,本院認就其所犯各次偽造有價證券罪,科以該罪之法定最低度刑尚嫌過重,容有法重情輕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就附表一、三所示各次犯行部分,因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最低度刑僅為有期徒刑2月,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尚有拘役、罰金刑可供選科,考量其因各次犯行所得財物之金額均逾萬元,並無科以所犯罪名之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即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經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證人林建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述附表三所示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上蓋用之「林建仲」原子章,係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偽造等情(見偵44903卷三第305頁),復於偵查期間,提出附表三所示轉帳傳票上蓋用之「林建仲」原子章印文,與真正「林建仲」原子章印文之對比圖為證(見偵44903卷三第449頁至第451頁),足認被告於本院時,自白其偽造「林建仲」原子章等情(見本院卷第147頁),確與事實相符。原審認無證據證明被告偽造「林建仲」之原子章,就此部分公訴意旨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
(二)檢察官就事實欄一(三)部分,起訴被告以虛構不實付款事項製作轉帳傳票、請款單,並在起訴書附表6(即本判決附表三)所示轉帳傳票、請款單蓋用其偽造之「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偽造「楊桂英」簽名,向告訴人公司詐得起訴書附表3所示款項。然原審僅認定被告製作不實轉帳傳票及詐取財物之行為成立犯罪,就檢察官起訴被告製作不實請款單,及在請款單上,蓋用其偽造之「曹天元」、「唐秀連」印文、偽造「楊桂英」簽名而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部分,未予認定及論述,顯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
(三)被告以附表三編號3所示犯行,向告訴人公司詐得9萬1,250元(即3萬7,000元+3萬6,000元+1萬8,250元=9萬1,250元)後,將其中3萬7,000元、3萬6,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1萬8,25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等情,此有該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憑。原審漏未認定被告將其中3萬6,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僅認定被告該次詐得財物之金額為5萬5,250元(即3萬7,000元+1萬8,250元=5萬5,250元),有所不當。
(四)被告就附表三編號5所示犯行,係虛構不實付款事項,致告訴人公司陷於錯誤而給付7萬3,080元,被告遂將該筆款項如數存入其合庫帳戶,此有該編號「證據」欄所示支票、存款憑條在卷可憑。是被告此次犯罪所得之數額為7萬3,080元。原審誤認被告此次犯罪所得為7萬5,080元,亦非正確。
(五)被告就附表三編號47所示犯行,向告訴人公司詐得11萬元(即5萬2,734元+4萬3,945元+1萬1,000元+2,321元=11萬元)後,將其中5萬2,734元、4萬3,945元存入其合庫帳戶,並將1萬1,000元、2,321元分別用以繳交所得稅、補充保費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7頁),且有該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憑,堪以認定。原審僅認定被告該次詐得財物之金額為9萬6,679元(即5萬2,734元+4萬3,945元=9萬6,679元),復有未妥。
(六)原審以附表三所示轉帳傳票屬會計憑證,認檢察官起訴被告製作不實轉帳傳票之行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有所未洽,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見原判決第3頁第28行至第4頁第4行)。然原判決卻記載被告填製不實轉帳傳票之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見原判決第3頁第25行至第27行),有所矛盾。
(七)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並依約給付部分款項,業如前述。原審雖未及審酌,然此既屬涉及科刑及沒收之事項,本於覆審制下,仍應由本院併予審酌。
(八)綜上,原判決有上開違法不當與未及審酌之處;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就被告偽造「林建仲」原子章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為不當,且原審認定被告就附表三編號47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數額有誤等情,及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情,均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
六、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時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因個人投資而有資金需求,利用告訴人公司對其之信任關係,以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示違法方式獲取財物,致告訴人公司受有財產損失,且其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名義人,所為實有不當;又被告犯罪次數非屬單一,犯罪期間非短,詐得財物之金額非微,應予非難。惟被告於本院時坦承全部犯行不諱,並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依約給付部分款項,足見其知所悔悟,盡力賠償告訴人公司所受損失等犯後態度。
又被告自陳具有大專畢業之學歷,目前開設飲料店為業,月收入約6至10萬元,及其未婚、無子女,現與弟弟同住,需扶養母親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54頁、第189頁)。另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之品行,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併參告訴代理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9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本院罪刑」欄、附表二、三「本院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定應執行刑考量被告係在擔任告訴人公司之會計人員期間,犯附表一、
二、三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尚屬緊接,犯罪動機、手段、態樣類似,被害對象相同,併其罪數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宣告附條件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所為本案犯行雖非有當,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復與告訴人公司達成調解,已依約給付部分款項,足認被告知所悔悟,積極賠償告訴人公司所受損害,信其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上開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又為使被告知所警惕,並促其履行調解內容,本院認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依調解內容,支付附表四所示財產上損害賠償予被害人之必要。另依刑法第74條第4項、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上開支付損害賠償之緩刑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負擔情節重大,所受緩刑宣告可能撤銷【調解筆錄記載被告與告訴人公司約定若被告以支票及依約分期給付之款項總額達810萬元,告訴人公司即免除餘額590萬元(即1,400元-810萬元=590萬元)之債務等內容,屬被告與告訴人公司就民事關係所為約定,附此敘明】。
九、沒收部分
(一)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附表二「方式」欄所示未扣案之支票,係被告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亦有明文。
1.未扣案之被告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各1枚,及附表三「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印文、簽名,分屬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2.附表一所示取款憑條上蓋用之告訴人公司大、小章,僅為被告所盜用之真正印文,非屬偽造之印文,無從依上開規定沒收。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附表一、三「方式」欄所示取款憑條、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雖均屬被告犯罪所生之物,然該等文書已分由銀行、告訴人公司收執,非屬被告所有,即無從宣告沒收。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犯罪所得之金額如附表一、二、三「金額」欄所示,因其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調解金額高於本案犯罪所得之總額,並經本院將調解內容列為緩刑負擔,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慶華提起上訴,檢察官李嘉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附表一】編號 日期 金額 方式 證據 原審罪刑及沒收 本院罪刑 1 99年4月12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活期帳戶提領新臺幣(下同)110萬5,640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95萬5,640元存入八方公司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5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58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59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58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57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9年10月11日 35萬6,000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78萬3,890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42萬7,890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35萬6,000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60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61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60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57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6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0年2月15日 13萬6,000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126萬4,555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112萬8,555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3萬6,000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63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64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63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62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0年6月29日 5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25萬0,476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20萬0,476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5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65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66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65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62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0年9月29日 4萬5,000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68萬1,747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63萬6,747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4萬5,000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67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68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67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62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0年12月9日 20萬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113萬2,742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93萬2,742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2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69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70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69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62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1年5月10日 3萬5,000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112萬3,232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108萬8,232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3萬5,000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72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73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72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71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1年6月29 日 18萬9,970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134萬3,741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115萬3,771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8萬9,970元匯入柳君如之彰銀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74頁)。 2.彰銀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74頁)。 3.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71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1年8月30日 23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117萬8,305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94萬8,305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23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76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77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76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71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1年11月29日 8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82萬0,847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74萬0,847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8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78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79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78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71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2年4月30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102萬9,552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87萬9,552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5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82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83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82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81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2年10月30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127萬2,542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112萬2,542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5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84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85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84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81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2年12月31日 8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102萬8,913元後,僅將部分款項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8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86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87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86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81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03年3月10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58萬8,923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48萬8,923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90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91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90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89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3年5月12日 5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54萬8,356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49萬8,356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5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92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93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92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89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03年6月9日 5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32萬8,187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27萬8,187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5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94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95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94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89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03年8月8日 3萬2,000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28萬2,916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25萬0,916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3萬2,000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96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97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96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89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04年3月10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72萬1,452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62萬1,452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99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0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99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98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04年4月10日 5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52萬2,907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47萬2,907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5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1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2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1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98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04年5月8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94萬4,363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84萬4,363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3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4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3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98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04年9月10日 2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87萬0,453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67萬0,453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2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5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6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5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98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104年10月8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75萬0,068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60萬0,068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5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7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8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7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98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04年11月10日 2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70萬5,898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50萬5,898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2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9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0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09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98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04年12月10日 2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97萬2,587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77萬2,587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2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1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2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1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98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05年3月10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69萬6,726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59萬6,726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4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5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4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13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05年4月11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64萬5,951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54萬5,951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6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7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6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13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105年6月8日 2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71萬5,966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51萬5,966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2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8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9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18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13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105年8月10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75萬5,702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65萬5,702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0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1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0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13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105年11月10日 2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62萬9,511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42萬9,511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2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2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3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2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13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106年4月10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47萬1,188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32萬1,188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5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6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7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6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24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106年7月10日 3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45萬8,701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42萬8,701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3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8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8頁)。 3.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24頁)。 4.告訴人之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25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107年1月31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合庫取款憑條上,填載不實提款金額,並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取款憑條,自八方公司之活期帳戶提領122萬0,667元後,僅將實際應轉存金額112萬0,667元存入八方公司之支存帳戶,將溢領之款項10萬元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35頁)。 2.告訴人之支存帳戶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35頁)。 4.告訴人之台幣活期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33頁)。 5.告訴人之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34頁)。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 日期 金額 方式 證據 原審罪刑及沒收 本院罪刑及沒收 1 106年8月31日 13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9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29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2 106年10月6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30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30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3 106年11月2日 20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31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31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4 106年11月30日 2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32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32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5 107年4月2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39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39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37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6 107年4月30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41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41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37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7 107年5月31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43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43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37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8 107年7月2日 2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45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45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37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參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9 107年9月4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47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47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37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10 107年10月3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49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49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37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11 107年11月1日 30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1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1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37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12 108年1月3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5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5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13 108年3月11日 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6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6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14 108年4月2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7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7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15 108年4月29日 20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8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8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16 108年5月30日 20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9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59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17 108年7月3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0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0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18 108年7月23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1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1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19 108年7月31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2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2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20 108年8月30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3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3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21 108年10月7日 11萬3,000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4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4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22 108年11月1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5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5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23 108年11月15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7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7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元沒壹拾伍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24 108年12月2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7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7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25 108年12月30日 18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8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68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53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26 109年2月4日 15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1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1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69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27 109年2月24日 12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3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3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69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28 109年4月10日 10萬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4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4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69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29 109年4月29日 10萬0,604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5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5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69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陸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30 109年5月29日 8萬9,353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6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6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69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31 109年10月29日 3萬6,228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7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7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69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32 109年11月6日 8萬0,500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8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178頁)。 3.台幣支票帳戶明細查詢(偵44903卷二第169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33 110年3月10日 5萬7,000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14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14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34 110年3月30日 1萬9,800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16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16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35 111年1月10日 1萬9,000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22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22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36 111年1月10日 1萬1,000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24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24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37 111年2月23日 1萬9,000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31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31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 38 111年7月12日 3萬0,761元 柳君如在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之金額欄填載左列金額,並在發票人欄盜蓋八方公司大、小章各1枚而偽造有價證券,持向合庫寶僑分行提示兌現,將票款匯入柳君如之合庫帳戶。 1.左列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70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70頁)。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支票壹紙沒收。 柳君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左列未扣案之偽造支票壹張,沒收之。【附表三】編號 日期 金額 方式 偽造印文、署押 證據 原審宣告罪刑及沒收 本院罪刑及沒收 1 110年2月8日 6萬8,000元 柳君如虛構名目將八方公司應給付6萬8,000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以支票如數支付。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198頁)。 2.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00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00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2 110年2月8日 6萬8,000元 柳君如虛構名目將八方公司應給付6萬8,000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以支票如數支付。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03頁)。 2.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04頁)。 3.合庫存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04頁)。 3 110年3月10日 9萬1,250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日本人聊天必說流行語2」、曹天元著「基礎日本語文法」),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9萬1,250元。柳君如將其中3萬7,000元、3萬6,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1萬8,25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06頁)。 2.合庫編號873、871、876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07頁、第209頁、第211頁)。 3.合庫存款憑條(偵44903卷二第208頁、第210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12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4 110年4月9日 6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楊桂英著「一個人就能算!輕鬆一次學會塔羅牌」),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6萬元。柳君如將其中4萬8,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1萬2,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18頁)。 2.合庫編號673、669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19頁、第221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20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22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5 110年4月9日 7萬3,080元 柳君如在附表三編號4「方式」欄所示轉帳傳票,填載不實之稿費支出7萬3,080元,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以支票如數支付。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18頁)。 2.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24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24頁)。 6 110年4月29日 6萬2,800元 柳君如虛構名目將八方公司應給付6萬2,800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各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以支票如數支付。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4枚。 1.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26頁、第227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28頁)。 3.支票號碼EN0000000號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28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壹拾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7 110年4月29日 7萬0,200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不用老師教的日語動詞X形容詞變化增訂版」、唐秀連著「基礎日本語:形容詞.形容動詞【大字清晰版】),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7萬0,200元。柳君如將其中5萬6,16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1萬4,04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30頁)。 2.合庫編號946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31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32頁)。 4.告訴人之合庫銀行存摺簿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44903卷二第233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34頁)。 8 110年6月9日 15萬3,600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日日寫聖經」、唐秀連著「日本人聊天必說流行語【25K】」、曹天元著「日本哈拉妙招:日語慣用句典攜帶版」),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5萬3,600元。柳君如將其中12萬2,88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3萬0,72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36頁)。 2.合庫編號423、424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頁、第237頁、第239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38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40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9 110年7月9日 15萬6,100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蒙特梭利X多元智能親子教育」、唐秀連著「做頂尖業務,不需要什麼特殊才能!」、唐秀連著「生命解碼:啟航宇宙尋根之旅!」、曹天元「韓語四十音習字帖,作者為曹天元、日本經典怪談大本彩圖版」),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5萬6,100元。柳君如將其中12萬4,88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3萬1,22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4枚。 1.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42頁)。 2.合庫編號684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43頁)。 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44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10 110年8月10日 14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零秒反應力,作者為、自己看漫畫電影」、唐秀連著「NEW TOEIC必考單字快速記憶!」、唐秀連著「到底想成為做什麼事的人」),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4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1萬2,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2萬8,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46頁)。 2.合庫編號870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48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47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49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11 110年8月16日 1萬9,000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楊桂英著「韓文流行語」),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萬9,000元。柳君如將該款項存入其合庫帳戶。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51頁)。 2.合庫編號588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52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53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12 110年8月18日 3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旅遊會話」),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等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3萬元。柳君如將其中2萬4,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6,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4枚。 1.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55頁、第259頁)。 2.合庫編號327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56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57頁)。 4.告訴人之活期帳戶存摺影本(偵44903卷二第258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13 110年8月24日 2萬1,000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楊桂英著「隨身攜帶版初學者開口說日語」),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2萬1,000元。柳君如將其中1萬8,9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2,1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61頁)。 2.合庫編號541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62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63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64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14 110年9月1日 16萬5,000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真懶人寫的懶散擺脫術」、曹天元著「神級提案續約」、唐秀連著「TOEFL.GRE必考字彙活記字典」、唐秀連著「洛克菲勒給子女的一生忠告」),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6萬5,000元。柳君如將13萬2,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3萬3,000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66頁)。 2.合庫編號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67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68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69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15 110年9月9日 3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夜鶯頌」),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3萬元。柳君如將2萬4,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6,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71頁)。 2.合庫編號0326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72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73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74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16 110年10月1日 15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韓國人每天必說生活單字」、唐秀連著「日本經典文學:我是貓」、曹天元著「日語一字多義快記詞典」、曹天元著「洛克菲勒給子女的一生忠告」、唐秀連著「人性的弱點」、唐秀連著「小王子法語字典」),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5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2萬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3萬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76頁)。 2.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77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78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79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17 110年11月2日 18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人性的弱點(典藏精裝版)」、唐秀連著「NEW TOEIC新制多益閱讀五回全真模擬試題+詳盡解析」、唐秀連著「精編活用成語辭典」、曹天元著「N2新日檢考前文法總整理」、曹天元著「日語五十音習字帖」、曹天元著「Bonjour!初學者開口說法語」),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8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4萬4,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3萬6,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000號)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4枚。 1.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81頁)。 2.合庫編號0485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82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83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84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18 110年12月10日 12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小王子中英法對照」、唐秀連著「四格漫畫日本人每天必說的125句」、曹天元著「洛克菲勒給子女一生忠告有聲精裝版」、曹天元著「漫畫直播日本人必說24小時日語」),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2萬元。柳君如將其中9萬6,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2萬4,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86頁)。 2.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87頁。 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88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19 110年12月22日 3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未來的城市會怎樣」),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3萬元。柳君如將其中2萬4,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6,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90頁)。 2.合庫編號0374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91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92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93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20 110年12月29日 8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篆刻篆書字典」、唐秀連著「篆刻篆書字典」),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8萬元。柳君如將其中6萬4,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1萬6,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295頁)。 2.合庫編號0512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96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297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298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21 111年2月10日 14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天堂與地獄典藏精裝版」、曹天元著「泰文字母聽.說.寫」、唐秀連著「未來世界有機器人嗎」、唐秀連著「增進10倍!泰語字彙讀寫力」、唐秀連著「超可愛狗狗縫製指南」),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4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1萬2,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2萬8,000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26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27頁)。 3.合庫編號0833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29頁)。 4.合庫存款憑條(偵44903卷二第328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26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代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22 111年3月10日 17萬1,000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洛克菲勒給子女一生忠告」、唐秀連著「千年天涯尋找鳩摩羅什」、唐秀連著「鉛筆素描」、唐秀連著「韓國語初級1修訂版」、唐秀連著「銀河鐵道之夜【精裝珍藏版】」),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7萬1,000元。柳君如將其中13萬6,8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3萬4,2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三第75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 第334頁)。 3.合庫編號0897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35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36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33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23 111年3月29日 3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宮澤賢治詩集」),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3萬元。柳君如將其中2萬4,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6,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38頁)。 2.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39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39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38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24 111年4月8日 13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漂鳥集(QR Code)」、曹天元著「韓國人每天必說生活單字」、唐秀連著「韓語四十音習字帖(QR Code)」、唐秀連著「NEWTOEIC新制多益聽力五回全真模擬試題+詳盡解析」),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印章各1枚、「唐秀連」印文2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3萬元。柳君如將10萬4,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2萬6,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三第76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42頁)。 3.合庫編號0673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43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44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41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1枚、「唐秀連」印文2枚。 25 111年4月19日 3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日語五十音習字帖」),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用印、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3萬元。柳君如將其中2萬4,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款6,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46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46頁)。 3.合庫編號327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47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48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49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26 111年5月10日 14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漂鳥集(QRCode)」、曹天元著「日文擬聲.擬態語輕鬆學【音檔QR Code版】」、唐秀連著「逆境力」、唐秀連著「NEW TOEIC新制多益聽力五回全真模擬試題+詳盡解析」、唐秀連著「零秒反應力」),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4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1萬2,000元存入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2萬8,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53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51頁)。 3.合庫編號0728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52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52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53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27 111年6月6日 17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人間失格」、曹天元著「懷孕百科」、唐秀連著「人性的弱點典藏有聲精裝版」、唐秀連著「新版靈氣療法」),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7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3萬6,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3萬4,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55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56頁)。 3.合庫編號1009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58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57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55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曹天元 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28 111年6月10日 3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拜倫詩選漫步在美的光影」),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3萬元。柳君如將其中2萬4,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6,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60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60頁)。 3.合庫編號1027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61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61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62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29 111年7月8日 19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量子力學與混沌理論的人生十二堂課」、曹天元著「神奇!高效!手寫筆記奇蹟記憶法」、曹天元著「經典文學:羅生門」、曹天元著「人間失格(MP3QR Code)」、曹天元著「與數學的第一次接觸」、唐秀連著「洛克菲勒給子女的一生忠告典藏有聲精裝版」、楊桂英著「神奇!高效!手寫筆記奇蹟記憶法」、楊桂英著「初學者開口說韓語」),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唐秀連」原子章各1枚、偽造「楊桂英」之簽名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9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5萬9,6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3萬0,4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64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64頁、第365頁)。 3.合庫編號0663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66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67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68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署押,沒收之。 領款人為楊桂英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楊桂英」簽名各1枚。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30 111年8月11日 15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愛麗絲夢遊仙境與鏡中奇遇奇幻夢境版」、曹天元著「走到哪說到哪!旅遊會話日語【彩色修訂版附MP3音檔QR Cdoe】」、唐秀連著「洛克菲勒給子女的一生忠告典藏有聲精裝版」、唐秀連著「有故事的韓國語」),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5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2萬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3萬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三第78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73頁)。 3.合庫編號0404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74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75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72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31 111年8月12日 5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天堂與地獄典藏精裝版」),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5萬元。柳君如將其中4萬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1萬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77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77頁)。 3.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78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79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80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32 111年9月2日 13萬6,000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隨身攜帶版初學者開口說日語」、唐秀連著「葉慈詩選塵世玫瑰:中英對照版」、唐秀連著「隨身版心經白話解釋」、曹天元著「日語漢字讀音字典【附中日發聲MP3QR Code】」),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唐秀連」、「曹天元」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3萬6,000元。柳君如將其中10萬8,8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2萬7,2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三第79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83頁)。 3.合庫編號0460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84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84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82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各印文1枚。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各印文1枚。 33 111年9月29日 10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NEW TOEIC必考單字快速記憶」、唐秀連著「不用老師教的日語動詞X形容詞變化隨身攜帶版」、曹天元著「終於不再死背」),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唐秀連」、「曹天元」印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0萬元。柳君如將其中8萬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2萬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86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87頁)。 3.合庫編號0577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88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88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86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唐秀連」印文1枚。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曹天元」印文1枚。 34 111年10月7日 13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您好!韓國語初級1」、曹天元著「您好!韓國語初級2」、曹天元著「您好!韓國語初級3」、唐秀連著「不用老師教的日語動詞X形容詞變化隨身攜帶版」、唐秀連著「NEW TOEIC必考單字快速記憶」、唐秀連著「生命解碼」),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3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0萬4,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2萬6,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90頁)。 2.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91頁)。 3.合庫編號0665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93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92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90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35 111年10月19日 4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日本奇幻短篇集I」),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1枚、「曹天元」印章2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4萬元。柳君如將其中3萬2,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8,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95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95頁)。 3.合庫編號000279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396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397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1枚、「曹天元」印文2枚。 36 111年10月25日 4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中國吉祥圖案百科【典藏平裝版】」),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唐秀連」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4萬元。柳君如將其中3萬2,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8,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399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399頁)。 3.合庫編號000714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00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01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02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37 111年11月9日 31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初學者開口說韓語」、唐秀連著「走到哪說到哪!旅遊會話日語」、唐秀連著「初學者輕鬆上手日本敬語、唐秀連著「我的太空探險」、曹天元著「量子物理史話」、曹天元著「日本經典文學:我是貓」、曹天元著「日本經典文學:斜陽」),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31萬元。柳君如將其中24萬8,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6萬2,000元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404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405頁)。 3.合庫編號000469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06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06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07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38 111年11月14日 5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隨身版心經白話解釋」),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唐秀連」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5萬元。柳君如將其中4萬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1萬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410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410頁)。 3.合庫編號00695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11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11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12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39 111年11月30日 4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初學者輕鬆上手日本敬語」、曹天元著「走到哪說到哪!旅遊會話日語」),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唐秀連」、「曹天元」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4萬元。柳君如將其中3萬2,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8,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416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414頁)。 3.合庫編號001248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15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15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16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40 111年12月6日 20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初學者輕鬆上手日本敬語」、唐秀連著「史上最好懂?量子物理史話」、唐秀連著「葉慈詩選塵世玫瑰」、曹天元著「走到哪說到哪!旅遊會話日語」、曹天元著「日語五十音習字帖」、曹天元著「拜倫詩選漫步在美的光影」),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唐秀連」、「曹天元」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20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6萬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4萬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三第80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419頁)。 3.合庫編號000473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21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22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20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41 112年1月10日 16萬5,000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史上最好懂?量子物理史話」、唐秀連著「量子力學與混沌理論的人生十二堂課」、唐秀連著「日語五十音習字帖」、曹天元著「從火的發現到人工智慧:改變人類歷史的發明」、曹天元著「貓生哲學」),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唐秀連」、「曹天元」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6萬5,000元。柳君如將其中13萬2,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3萬3,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434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435頁)。 3.合庫編號000979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37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35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36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42 112年2月3日 20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瞬間開口說英語」、唐秀連著「泰文字母聽.說.寫」、唐秀連著「365日日寫聖經」、曹天元著「日本經典童話故事-新美南吉名」、曹天元著「日本人的哈拉妙招:日文熟語典」、曹天元著「線上高效讀書法」),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唐秀連」、「曹天元」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20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6萬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款4萬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440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439頁)。 3.合庫編號000594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41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41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40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43 112年3月10日 20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基礎日本語自他動詞【大字清晰版】」、唐秀連著「小王子彩色注音版【附贈紀念貼紙】」、曹天元著「韓語四十音習字帖」、曹天元著「人性的優點【附全文配樂朗讀線上音檔】」),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唐秀連」、「曹天元」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20萬元。柳君如將其中16萬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4萬元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443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443頁至第444頁)。 3.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45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45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44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44 112年3月21日 8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洛克菲勒給子女一生忠告典藏有聲精裝版」),將八方公司應就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8萬元。柳君如將其中6萬4,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1萬6,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447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448頁;同卷第449頁為重複影印)。 3.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0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0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1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 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45 112年4月10日 12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曹天元著「日語五十音習字帖【4刷】【附QR Code】」、唐秀連著「秒殺藍金色Toeic證書」、唐秀連著「不用老師教的日語動詞形容詞」),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復在八方公司請款單(代傳票)之總經理、領款人簽收欄,分別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曹天元」、「唐秀連」印章各1枚,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2萬元。柳君如將其中9萬6,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2萬4,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3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4頁)。 3.合庫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5頁)。 4.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5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3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領款人為曹天元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曹天元」印文各1枚。 領款人為唐秀連之請款單上偽造之「林建仲」、「唐秀連」印文各1枚。 46 112年4月27日 16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唐秀連著「活用日本人每天必說句型168」、唐秀連著「泰文字母聽.說.寫【25K】」、曹天元著「您好!韓國語初級1」),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6萬。柳君如將其中12萬8,000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3萬2,000元用以繳交所得稅。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7頁)。 2.合庫編號0614號取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8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8頁)。 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57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 47 112年5月31日 11萬元 柳君如虛構書名及作者(楊桂英著「野性的呼喚【附紀念藏書票】」、楊桂英著「沉思錄」、楊桂英著「人性的弱點扭轉人生的勵志聖經」、楊桂英著「人性的弱點扭轉人生的勵志聖經」),將八方公司應就各該書籍給付款項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及請款單(代傳票),並在該轉帳傳票之負責人、會計用印欄,蓋用其偽造之「林建仲」原子章各1枚(請款單上未蓋用偽造印章),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致八方公司陷於錯誤,如數給付11萬元。柳君如將其中9萬6,679元存入其合庫帳戶,所餘1萬1,000元、2,321元分別用以繳交所得稅、補充保費。 轉帳傳票上偽造之「林建仲」印文2枚。 1.編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影本(偵44903卷三第81頁)。 2.請款單影本(偵44903卷三第461頁)。 3.合庫存款憑條影本(偵44903卷二第463頁)。 4.支票影本(偵44903卷二第462頁)。 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二第460頁)。 6.衛生福利部中央檢康保險署扣費義務人各類所得(收入)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影本(偵44903卷三第464頁)。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柳君如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印文,沒收之。【附表四】被害人 支付金額及方式 指定帳戶 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一、柳君如應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予被害人。 二、柳君如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交付面額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之支票予被害人。 三、柳君如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共一百二十期,按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新臺幣伍仟元予被害人,款項匯入右列被害人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餘額視為全部到期。 合作金庫銀行寶僑分行戶名: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