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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54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54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娟選任辯護人 駱鵬年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娟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娟前經本院認為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同條例第9條第1項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