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4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宏易選任辯護人 唐正昱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訴字第16、17號、113年度訴字第262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79號、第19349號、第27639號、第28636號、第30245號、第33663號、第34146號、第36407號、第38723號、112年度偵字第1097號、第1753號、第6379號、第7044號、第11922號、第14022號、第16440號、第18732號、第19458號、第19676號、第21264號、第21604號、第21689號、第25256號、第27209號、第30535號、第30558號、第34260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9368號、112年度偵字第33885號、第463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91號),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沈宏易犯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宏易為天地通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地公司)自民國109年4月21日起,及鑫澤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鑫澤坊公司)自109年6月10日起之負責人,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明知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別限制,且預見若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受簡訊,再提供其所收受之簡訊內容予該等不詳人士,而未進行任何控管,可能因此幫助從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財產犯罪行為,並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犯罪行為人,竟不違背其本意,而各基於下列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沈宏易基於縱使該等不詳人士利用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
收受簡訊,以完成認證,而冒用他人名義申請購物平臺會員帳號,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為意圖不法利益而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門號申請日期欄所示時間,各以天地公司、鑫澤坊公司之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申辦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再分別於附表一簽約日期欄所示時間,以租用1年、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各與附表一簽約公司欄所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簽約(其中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出於同一犯意而接續於110年1月18日、110年3月5日進行簽約),將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各提供予該等不詳人士,以作為簡訊認證服務使用,於該等不詳人士各利用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認證時,由沈宏易收受認證簡訊後,再將簡訊內容各提供予附表一所示該等不詳人士使用。嗣附表一所示該等不詳人士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各登入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經營之Yahoo拍賣網站、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天公司)經營之露天市集網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或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前揭2公司以109年10月1日為界,先後負責蝦皮購物平台)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分別申請附表一所示各該購物平臺之會員帳號,於會員註冊網頁裡,輸入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並冒用不知情之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名義,輸入以不詳方式所蒐集之告訴人/被害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偽以表彰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有申請附表一所示購物平臺會員帳號之意思後,待沈宏易於附表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認證時間欄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接收認證簡訊後,再提供予附表一所示不詳人士,該等不詳人士再將所輸入資料各上傳至Yahoo奇摩拍賣網站、露天市集網站、蝦皮拍賣網站以行使,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並冒用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名義成功申辦附表一所示購物平臺會員帳號,足生損害於各告訴人/被害人及雅虎公司、露天公司、蝦皮公司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沈宏易則以此方式幫助該等不詳人士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㈡沈宏易另基於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
施詐欺取財,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天地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辦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再於附表二所示簽約日期,以租用1年、1,000元之代價,與附表二所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簽約,於該不詳人士利用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認證時,由沈宏易收受認證簡訊後,再將簡訊內容提供予該不詳人士使用。嗣該不詳人士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經營之遊戲網站,輸入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以申辦遊戲橘子網站帳號,待沈宏易於附表二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認證時間欄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接收認證簡訊後,再提供予該不詳人士,而輸入認證碼申辦遊戲橘子網站帳號。該不詳人士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天蠍」結識管若圻,向管若圻佯稱可相約見面,惟必須先購買GASH點數云云,致管若圻因此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19日下午3時59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街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成都門市內,購買金額5,000元之遊戲點數後,傳送序號、密碼予該不詳之人,該不詳之人即將卡片序號「0000000000」儲值至附表二所示遊戲橘子網站帳號,詐得價值5,000元之遊戲點數,沈宏易則以前述收受認證簡訊再提供之方式,幫助該不詳人士詐取財物。
㈢沈宏易又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
欺取財,並製造金流斷點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天地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辦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再各於附表三所示簽約日期,以租用一年、每個門號1,000元之代價,與附表三所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簽約,於該等不詳人士利用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認證時,由沈宏易收受認證簡訊後,再將簡訊內容提供予該等不詳人士使用。嗣該等不詳人士即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分別申請附表三所示蝦皮拍賣網站會員帳號,輸入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待沈宏易於附表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認證時間欄所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接收認證簡訊後,再將簡訊提供予該等不詳人士,輸入認證碼而申辦蝦皮拍賣網站會員帳號(尚無證據足認係冒用他人名義或非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所申辦)。該等不詳人士各申辦附表三之蝦皮拍賣網站會員帳號後,再將帳號交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為下列行為:①於111年10月19日晚間8時許,先後以神腦國際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名義,對吳尚杰佯稱帳號被駭客入侵需處理云云,致吳尚杰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晚間10時12分至19分許間,使用網路銀行,依指示轉帳5筆各1萬9,999元之款項,至指定之蝦皮公司虛擬帳號,再利用蝦皮公司買家退貨機制,將前揭款項退至附表三編號1、2⑵、⑶、⑷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錢包後,另行消費使用殆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去向。②於111年10月21日下午4時25分許,先後以松果購物及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名義,對陳立佯稱帳號被駭客入侵需處理多下之訂單云云,致陳立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晚間8時58分至9時14分許間,依指示前往郵局操作ATM,轉帳6筆各1萬9,999元之款項,至指定之蝦皮公司虛擬帳號,再利用蝦皮公司買家退貨機制,將前揭款項退至附表三編號2⑴、⑸、⑹、⑺、⑻、⑽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錢包後,另行消費使用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③於111年10月23日晚間8時許,先後以鞋全家福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名義,對陳憶潔佯稱有消費爭議款需處理云云,致陳憶潔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晚間9時33分至41分許間,前往高雄市○○區○○路0段00號之湖內郵局,依指示操作ATM,轉帳5筆各1萬9,999元之款項,至指定之蝦皮公司虛擬帳號,再利用蝦皮公司買家退貨機制,將前揭款項退至附表三編號2⑸、⑹、⑺、⑼、⑽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錢包後,另行消費使用殆盡,以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④於111年10月23日晚間9時58分前某時許,先後以博客來及銀行客服人員名義,對蔡巧倪佯稱博客來帳號被駭客入侵需處理云云,致蔡巧倪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時58分許,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1萬9,999元款項至指定之蝦皮公司虛擬帳號,再利用蝦皮公司買家退貨機制,將前揭款項退至附表三編號2⑻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錢包後,另行消費使用殆盡,而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⑤於111年10月24日下午4時9分許,先後以生活市集客服人員及渣打銀行經理「林文傑」之名義,對沈學美佯稱因操作錯誤訂單誤登為每月購買云云,致沈學美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晚間8時5分至38分許間,使用網路銀行,依指示轉帳11筆各1萬9,999元(最後1筆已扣除手續費)款項至指定之蝦皮公司虛擬帳號,再利用蝦皮公司買家退貨機制,將前揭款項退至附表三編號2⑺、⑻、⑼、⑽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錢包後,另行消費使用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去向。⑥於111年10月20日晚間8時40分許,佯以華碩電腦客服人員名義,向彭光輝訛稱需辦理網購商品退費云云,致彭光輝因此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許、13分許,使用網路銀行,依指示轉帳2筆各1萬9,999元款項至指定之蝦皮公司虛擬帳號,再利用蝦皮公司買家退貨機制,將前揭款項退至附表三編號2⑸、⑹所示蝦皮拍賣帳號之蝦皮錢包後,另行消費使用殆盡,以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去向。沈宏易則以上開收受認證簡訊再提供之方式,幫助該等不詳人士詐取財物,並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沈宏易固坦承為鑫澤坊公司及天地公司負責人,並坦認以該2公司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辦附表一至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與附表一至三簽約公司欄所示大陸地區人士簽約,約定代為接收認證簡訊再提供簽約對象,以收取服務報酬,且有於附表一、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認證時間欄所示時間,以附表一、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接收認證簡訊後,將簡訊內容提供予各該簽約對象等事實,復就附表一之各告訴人/被害人係遭冒用名義,非法利用所蒐集各告訴人/被害人之個人資料,而申請附表一所示購物平臺會員帳號,附表二之遊戲橘子網站帳號係以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認證,用以訛詐管若圻而進行遊戲點數儲值,附表三所示蝦皮拍賣帳號經申設後,則各用以詐騙吳尚杰等人,致吳尚杰等人陷入錯誤進行匯款,詐騙所得款項再遭以上開方式掩飾、隱匿去向、所在等節,亦均不予爭執,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沒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本案跟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為不同情況,只是進行簡訊認證服務,且針對該等行動電話門號不遭作為犯罪使用,有採取下列防免方法:①實體SIM卡均留存於公司集中管理,未交予客戶;②與對方簽訂1年之服務契約書,限制這個服務平台只有蝦皮購物、雅虎拍賣、露天、PChome商城,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拘束也以契約條款明文限制;③若接到非屬前述4家購物平台驗證簡訊時,會拒絕提供予客戶;④若接到任何行政機關或檢調通知有異常情況,就會停止繼續提供驗證服務,足見我主觀上並沒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另關於附表二之遊戲橘子網站帳號部分,帳號認證時間為假日且係凌晨,並非由我的公司人員收受簡訊進行認證,可能是簡訊遭到攔截使用而完成認證,與我無關云云。經查:
㈠就被告上開坦承及不爭執部分,業據被害人陳琪惠、周淑惠
、吳宗翰、吳尚杰、張雯梅、告訴人張婷怡、張欽正、黃棟評、劉家茵、曾煥仁、林瑞騰、郭周麗珠、蕭兆江、張恩瑜、邱素真、陳立、陳憶潔、彭光輝、沈學美、蔡巧倪、劉晏甯、辜惠文、徐永泉、林素娥、王仲鵬、李名玉、曾華栩、管若圻、證人唐華珮、林瑾萍、湯純淑、林純聿、韓玉璋、鄭宓芬、王淳富、李宗哲、杜欣玥、黃春樺、蘇來春、黃靖雅及廖沛昇證述明確,復有天地公司及鑫澤坊設立及登記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區函文、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電信預付卡需求申請企畫簡報文件及預付卡需求申請文件、中華電信臺北營運處函文、天地公司與附表一3至7、9至17、附表二、附表三所示簽約公司所簽訂之服務契約書、鑫澤坊公司與附表一編號1、2、8所示簽約公司所簽訂之服務契約書、雅虎公司所提供會員資料及會員認證說明函文、露天公司所提供會員資料及手機發送認證紀錄、蝦皮公司所提供會員資料及函文、新加坡商蝦皮臺灣分公司提供會員造冊資料、綁定門號資料及會員認證說明函文、遊戲橘子公司所提供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函文、全家便利商店購買遊戲點數證明、ATM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資料、被冒名者個人資料、門號申設資料、通聯調閱查詢資料、警員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IP獲取地理位置查詢結果等附卷可佐,是該等事實,首堪予認定。
㈡至附表一編號1、2之部分,被告以鑫澤坊公司名義簽約之時
間,固晚於各該門號之申請日期,而附表一7⑴、10、11、15之部分,簽約日期則晚於使用各該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認證之時間,然依卷附與附表一編號1、2、7⑴、10、11、15所示簽約公司所簽立之服務契約書所示,上開各行動電話門號各已記載於服務契約書內(參偵4079卷一第49至57頁、偵28636卷二第195至203、291至299頁、偵39368卷第83至91頁、偵33885卷第103至107頁、偵25926卷第25至29頁、偵2791卷第119至127頁),且被告復就有使用上開各行動電話門號為上揭各簽約對象收受簡訊後再進行提供等節,不予爭執(參本院卷一第412頁),是仍無礙於此部分事實之認定,併予敘明。
㈢又依雅虎公司114年4月28日雅虎資訊(一一五)字第0095號
函,可知該公司網站會員帳號之註冊程序,需填寫帳號基本資料,並以簡訊傳送驗證碼之方式,驗證行動電話,始能完成會員註冊,該流程係自103年起即開始適用,有上開函文及相關說明資料可稽(參本院卷二第45至55頁)。而依新加坡商蝦皮臺灣分公司115年4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60421001S號函之說明,凡註冊蝦皮帳號者,均得使用該公司平臺瀏覽商品,然欲進行消費行為者,需輸入1組手機號碼,由蝦皮發送驗證碼至該門號,由用戶在註冊流程中填入驗證碼,方得設定蝦皮購物帳號密碼,並完成初步註冊流程,自始均採取相同之驗證方式,復有上揭函文及相關說明資料可參(參本院卷二第57至105頁)。另依露天市集網站說明之註冊流程,需輸入手機號碼後,填載收到之驗證碼,方能點選「註冊並同意」以完成帳號註冊(參本院卷二127至138頁)。
是在Yahoo拍賣網站、露天市集網站及蝦皮拍賣網站註冊帳號,填入行動電話號碼以接收認證碼,均係完成帳號註冊之必要流程,甚為明確。則在附表一所示該等不詳人士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各登入Yahoo拍賣網站、露天市集網站及蝦皮拍賣網站,冒用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名義,輸入各告訴人/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並以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收受簡訊進行認證,均係完成附表一所示各帳號註冊之必要程序,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係附表一所示帳號都已完成註冊之後,才利用行動電話收受簡訊進行認證云云,顯與卷存事證不合,無非飾卸之詞,不足為採。㈣而被告雖爭執附表二之遊戲橘子網站帳號,並非由其利用行
動電話門號收受認證簡訊後再予提供,以完成帳號之申設云云,而依遊戲橘子公司所提供資料及本院所查詢IP位址,附表二所示帳號在111年3月19日將向告訴人管若圻所訛詐之遊戲點數進行儲值時,固係使用112.120.127.8之IP,該地點係位於香港而非臺灣境內(參偵33663卷第38頁、本院卷一第227、228頁)。然查,被告係以天地公司與附表二之簽約公司簽訂契約,提供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進行簡訊認證服務,故應審究之重點,係進行認證時所使用之IP位址,以確定是否為被告所為,而非在帳號完成申設並對告訴人管若圻詐騙得手後,進行遊戲點數儲值所使用之IP位址。經本院向遊戲橘子公司函詢結果,附表二之帳號確係綁定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認證,但因超過電磁紀錄保存期限,無法查詢所使用IP位址(參本院卷一第249至251頁)。又依中華電信115年2月3日網行維核字第1150000024號函之說明,手機接收認證簡訊固存在遭攔截取得之可能性,然因本件被告係將SIM卡均留存於公司內保管,不可能有函文所說明手機遭植入惡意程式致簡訊遭自動轉送、SIM卡遭他人換補卡以取得門號控制權、行動裝置遺失、遭盜用或誘使揭露簡訊內容情形,所可能者僅有電信系統層次之攻擊,惟此亦得透過檢視相關登入、驗證或異常存取紀錄、向電信業者查詢有無換補卡或門號異動紀錄、檢視行動裝置存否異常行為及透過資安鑑識、資安專業單位檢測方式,以查證是否曾遭他人取得認證簡訊(參本院卷一第369、370頁)。而被告自承天地公司並無遭異常登入系統之情事(參本院卷一第394頁),復無法提出任何資料以佐證或說明天地公司確曾發生遭他人入侵系統以攔截簡訊之異常情況,則顯然附表二之行動電話門號為附表二所示遊戲橘子網站帳號進行認證,自係天地公司所為無訛。被告空言稱非由天地公司收受認證簡訊云云,洵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為採。且檢察官對於其他提供門號者是否為不起訴處分,並不拘束本院就犯罪事實之認定,被告執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鄭苾芬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為抗辯,亦不值為採。㈤被告既係提供附表一至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為各該簽約對
象收受認證簡訊後再提供,以使不詳人士得順利冒用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名義,非法蒐集、利用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個人資料而填載後上傳,成功申辦附表一所示購物平臺會員帳號,而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以及不詳人士得利用所申辦附表二之拍賣帳號進行詐欺取財犯行,暨不詳人士可利用所申辦附表三之拍賣帳號進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於客觀上均提供助力,當屬幫助遂行上揭犯行之行為無訛。
㈥被告就犯罪事實㈠即附表一部份,主觀上有幫助為意圖不法利
益而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就犯罪事實㈡即附表二部分,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就犯罪事實㈢即附表三部分,主觀上有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
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2個要件,即未必故意,亦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行為人本意,始足成立。若行為人就構成要件事實之發生有所預見,且對於結果之發生並未採取任何防果措施,自足認其有容任結果發生之意欲,於主觀上有犯罪之未必故意。
⒉衡酌今日一般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非難事,如非供犯罪之
不法使用,衡諸常情,實無置自己名義之行動電話門號不用,而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且行動電話門號係個人之聯絡工具,申辦並採取實名制,一般人皆有妥為保管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因特殊情況偶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且對交付使用之對方具有信賴基礎存在,方符常情。而該等專有物品倘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進行犯罪之工具,此已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參以邇來犯罪者使用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詐欺取財、盜用個人資料等犯罪層出不窮,廣經媒體披載,凡對社會動態尚非全然不予關注者,當均能知曉。尤以有犯罪意圖者,若非有正當理由,竟無故徵求他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於客觀上亦可輕易預見其目的乃係藉由該門號實施犯罪,並有意隱匿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流程,並避免真正行為人身分曝光,一般人本於普通認知能力實均易於瞭解。
⒊本件被告以天地公司及鑫澤坊公司名義簽訂服務契約書之對
象,均係大陸地區公司及人士,而關於行動電話門號是否可租予大陸地區人士使用,本院就此職權函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函覆略以:「本國籍或外國籍之自然人或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如有使用電信服務需求者,應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電信公司門市或經銷通路管道申辦,電信公司應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及登錄用戶資料後,始得開通服務。用戶基於使用電信服務需求而向電信公司申請電信門號,應以自用與使用人負責為原則,如擬將電信門號提供他人使用,應向電信公司辦理門號一租一退手續及重新辦理使用人之核對及登錄事宜。」等語,有該會114年4月14日通傳平臺決字第11400114000號含可佐(參本院卷一第135至140頁),雖該函所引相關規範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等,均係於本件案發後始訂定,然基於我國門號申請本採實名制,是該會上開對於門號申請相關規範之說明,當仍得於本件中予以參酌。觀諸被告所簽立之服務契約書中,均無記載任何該等簽約公司之詳細登記資料及代表人之年籍資料,被告亦未要求其等提供相關資料或證件,以核實身分,則該等公司是否確實存在,其等實際所經營項目為何,又簽約者之真實姓名年籍為何,是否確為該等公司之代表人,顯然均有不明。被告顯係以天地公司及鑫澤坊公司名義申請附表一至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後,即逕將之提供予各該簽約公司作為收受簡訊之用,未進行任何身分之核對,或告知中華電信其實際上係將附表一至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大陸地區人士使用。
⒋而在被告無法確認簽約對象之真實身分下,對於該等公司在
與被告簽約而使用附表一至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收受認證簡訊時,又將會如何加以使用,所提供簡訊之對象又係何人,皆更顯難為被告所得控制,被告亦坦承實際上無法進行控管(參本院卷一第171頁)。被告雖稱其控管之方式,係限制使用於Pchome商城、Yahoo拍賣網站、露天市集網站及蝦皮拍賣網站云云,而觀諸被告與附表一至三各公司進行簽約所簽立之服務契約書,雖亦均於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甲方(即與天地公司或鑫澤坊公司簽約之公司)保證就乙方(即天地公司或鑫澤坊公司)依第1條所提供之門號,甲方僅使用於『蝦皮購物』、『Yahoo拍賣』、『露天』及『PChome 商城』等4家臺灣網路平台進行展店開舖所需之申請商城帳號、辦理驗證程序之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包含但不限於轉租於第三人使用)。」「甲方於進行展店開舖過程中所需輸入、提供之資料或行為,有任何違法或違反『蝦皮購物』、『雅虎拍賣』、『露天』及『PChome商城』等4家臺灣網路電商平台之規定者,甲方均應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等語,然限制只能使用於上開4個購物平臺進行簡訊認證,根本非屬預防遭作為不法使用之有效防果措施,蓋現實上於前揭4個購物平臺所發生之詐欺亦層出不窮,此為眾所皆知之事,限制簽約對象僅得在上開4購物平臺使用收取之簡訊,仍無法防止財產犯罪或侵害個資事件發生之可能。況依前述服務契約書第4條第2項之規定,係約定若甲方有違法情事,均由甲方自行負責,而與被告無關,被告僅係將其責任完全撇清,更難認被告有採取任何積極作為,以防止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遭作為不法用途,其主觀上亦僅求得賺取相關費用,無就前情負責之意甚明。
⒌再者,在服務契約書第6條中,雖有約定於任一方違反服務契
約時,他方得立即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時,未違約方得逕行終止本服務契約,並向違約方請求所生損害賠償,然在附表一至三各告訴人/被害人各遭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後,亦未見被告提出其曾主動終止服務契約之任何資料,被告復未曾有向各該將行動電話門號作為不法使用之簽約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舉,直至經警方、檢察官開始進行偵辦後,被告才取消行動電話門號之使用,益徵上開規定不過徒為形式,實則被告對於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是否遭用於不法使用,並未加聞問,而容任各該犯罪結果之發生。
⒍而附表一至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固均仍放置於天地
公司及鑫澤坊公司內,未交予他人使用,與申辦門號後直接交付SIM卡予他人使用,或出租門號管理權予他人之情形,雖略有不同,然於附表一至三之各簽約公司使用各該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認證時,被告即將所收受之認證簡訊內容全部再告知各簽約公司,而未進行任何控管,以防止遭作為不法用途,遑論在發現門號有異常使用情形時,採取即時終止服務之手段,是被告於主觀上,仍係容任他人利用附表一至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收受認證簡訊後,各於為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所用,甚為明確。
⒎另被告雖稱以天地公司及鑫澤坊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共申請7
019門號,僅有附表一至三所示37個門號遭不法使用而經起訴,顯然所佔比例甚低,被告僅屬過失云云。然本件被告既可預見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為他人收受簡訊進行認證,可能遭用於侵害個人資料或相關財產犯罪等犯行,且其不知悉簽約公司是否實際存在,亦不知簽約者之真實姓名年籍,就實際上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將流為何人以何種方式加以使用,被告全然不知,復未採取任何積極手段加以控管,僅空言稱有限制僅可在前述4個購物平臺使用此毫意義且無實效之約定,則當不能因僅有37個門號遭作為不法使用,即認為被告有採取防果措施或並未容任犯罪結果之發生。本件遭用以不法使用之門號比例不高,毋寧僅係無法控制之機率或運氣問題,當不能倒果為因,反稱被告並未對用以犯罪加以容任,更無從逕認被告主觀上僅屬過失而無不確定故意。
⒏從而,被告主觀上顯具縱有人以其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收受
簡訊,以實施違反個人資料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意思,至為灼然。
㈦綜上,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其所辯均不足採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洗錢防制法之比較新舊法: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就罪刑有關事項綜合檢驗之結果而為比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科刑限制,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對法院之刑罰裁量權加以限制,已實質影響舊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修正後第6條、第11條外,其餘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洗錢防制法再度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將上開規定移列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可見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係由「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再進一步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顯係將減輕其刑之規定嚴格化,限縮其適用之範圍。然因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幫助洗錢犯行,無論係修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規定,被告均不得減輕其刑,是此部分規定之修正,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可言。本件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僅得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幫助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附表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犯個人資料保護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此低度行為,應為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就附表一、二之部分,被告係各與各該公司進行簽約,而提
供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證認,自應以簽約之公司數量計算其行為數,倘與同一公司進行簽約而同時提供數行動電話門號,亦應認為係出於同一行為決意所為。至附表三之部分,被告雖係與不同2家公司進行簽約,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後皆用於對同一被害人吳尚杰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顯可認實際上該不同之2家公司,均係將所認證設立之拍賣帳號交予同一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甚明,應認被告就此僅有一幫助行為,較為妥適。又附表一編號5⑴至⑷之簽約日期雖為110年1月18日,附表一編號5⑸則為110年3月5日,並非簽立在同1份服務契約書上,然時間甚屬密接,係出於同一目的所簽立並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各行為之獨立性應認極為薄弱,自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1罪。另附表一編號3、10部分,被告雖係與同1公司進行簽約,然簽約時間相隔長達1年,並非密接,應認係各別起意而先後簽立服務契約提供行動電話門號,無成立接續犯之餘地。就附表一部分,被告係與同一公司簽訂契約後,以提供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認證方式,幫助該等不詳人士對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其中就編號5、7、8、9之部分,更係幫助對數告訴人/被害人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就附表三之部分,被告亦係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以進行認證,幫助該等不詳人士對附表三各告訴人/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各係以一幫助行為,就附表一部分同時觸犯幫助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其中附表一編號5、7、8、9係數個幫助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附表三部分,則係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且以一行為而犯上開各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附表一部份均從重以幫助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就附表三部分,皆從重以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至三之各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既係幫助他人犯罪,犯罪情節及惡性尚難逕與實施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正犯為等同之評價,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判決未予詳查,無視被告根本就行動電話門號未進行任何控管,亦未採取任何防果措施,以防止遭作為不法用途,而容任犯罪結果之發生,率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自屬不當。檢察官認原判決認事用法於法未合,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量刑:㈠爰審酌被告貪圖獲取不法利益,草率與各不詳之大陸地區公
司及人士簽立契約,以專有性甚強之行動電話門號為其等收受簡訊後,再提供予該等不詳人士,復未能事先積極預防遭有心人士作為不法使用,未進行任何控管,即率予提供收受之簡訊,非但因此致附表一各告訴人/被害人遭冒名,於網站上輸入以不詳方式蒐集之個人資料再加以利用,而申設附表一所示帳號,並致附表二、三各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就附表三部分更增加社會大眾財物損失之風險,並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所造成財產損害金額非微,其行為惡性不輕,被告於犯後猶一再飾詞否認犯行,不知檢討自身所為,空言稱已盡最大努力防止犯罪發生云云,也未與各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失並取得諒解,難認有何悔悟之意,惟衡酌被告無其他前科紀錄之素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徵,素行尚佳,暨審酌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需扶養母親,未婚,無子女之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就附表三部分併科罰金,就附表一、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附表三之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兼衡被告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外部界限(即附表一、二部分
,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考量被告係幫助犯附表一之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另幫助犯附表二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二之罪名及侵害法益有異,然被告係以相同之方式幫助為該等犯行,犯罪時間復屬密接,再衡酌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所犯罪數、重複非難程度,及刑罰經濟原則等內部界限,為整體評價,爰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被告雖與附表一至三所示簽約公司簽訂服務契約書,約定每提供1門號可獲取1,000元,然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已獲取該等犯罪所得,爰不諭知沒收。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另認就附表一編號1、7⑶、17部分,被告
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之幫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幫助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品罪嫌,就附表一編號4、5⑵、⑶、⑷、12、33部分,則認被告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幫助擅自以重置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惟查,因現今眾多購物平臺或網站會員之申請,均需綁定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認證,且在甚多詐欺取財及洗錢案件中,行動電話門號亦經作為犯罪工具之用,故以行動電話門號為不詳之人代為接收簡訊,再提供以進行認證,一般具正常智識程度及社會經歷之人,當均可預見可能遭用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之用,而幫助該等犯行之實施。然就申設購物平臺或網站會員後,該會員帳號嗣後將用以未經同意或授權而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或用以任意重製他人具著作財產權之照片等犯行,則尚難認係被告於行為時主觀上所得加以預見,自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為上揭犯行之犯意,無從就前揭部分各論以上揭犯行之幫助犯。
㈡上開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若成立犯罪,與經本院
認定成立幫助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九、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蓉、黃則儒追加起訴,檢察官李山明提起上訴,檢察官曾靖雅於本院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林記弘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 行動電話 門號號碼 申辦人名稱 門號申請 日期 簽約公司 簽約日期 拍賣帳號 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認證時間 告訴人/ 被害人 主文欄 備註 1 0000000000 鑫澤坊公司 109/3/23 旭揚公司「楊荻」 109/3/16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 109/4/9 23:13:19 被害人 吳宗翰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2 0000000000 鑫澤坊公司 109/3/23 東莞生洋營銷策劃有限公 109/3/20 蝦皮購物帳號:0000000000 109/4/1 09:32 告訴人 劉晏甯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度偵字第39368號追加起訴書 3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7/10 親子座公司「黃禮宏」 109/7/20 露天市集帳號:0000000 110/3/3 10:10:50 告訴人 徐永泉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度偵字第33885號、第463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無享生活公司「張寧」 109/11/18 露天市集帳號:000000000 110/3/1 16:55:51 被害人 李凌風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5 ⑴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至成公司「方銘杰」 110/1/18 露天市集帳號:00000000000 110/1/26 11:24:41 告訴人 曾煥仁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附表三編號1、2、4 ⑵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至成公司「方銘杰」 110/1/18 露天市集帳號:0000000000 110/1/26 14:10:51 同案被告 唐華珮 ⑶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至成公司「方銘杰」 110/1/18 露天市集帳號:000000000 110/1/26 11:03:05 另案被告 林瑾萍 ⑷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至成公司「方銘杰」 110/1/18 露天市集帳號:00000000000 110/1/26 14:33:42 同案被告 楊逸弘 ⑸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2/31 至成公司「方銘杰」 110/3/5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 110/4/12 16:18:50 告訴人 林瑞騰 6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7/10 卓薈公司「李典琴」 110/2/23 露天市集帳號:000000000 110/5/6 14:59:20 告訴人 張婷怡(原名張淅宜)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7 ⑴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東莞博客來公司「陳志杰」 110/2/25 雅虎拍賣代號:00000000000 110/1/26 16:32:05 被害人 陳琪惠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2 ⑵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東莞博客來公司「陳志杰」 110/2/25 雅虎拍賣代號:00000000000 111/1/20 17:09:41 被害人 謝馨韻 ⑶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0/27 東莞博客來公司「陳志杰」 110/2/25 雅虎拍賣代號:00000000000 112/6/21 15:42:25 被害人 莊于婷 8 ⑴ 0000000000 鑫澤坊公司 109/3/23 京姿公司「楊起捷」 110/3/25 雅虎拍賣代號:00000000000 111/3/28 16:13:26 告訴人 張欽正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⑵ 0000000000 鑫澤坊公司 109/3/23 京姿公司「楊起捷」 110/3/25 雅虎拍賣代號:00000000000 111/6/11 17:19:07 告訴人 黃棟評 9 ⑴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林和公司「袁帥」 110/6/9 露天市集帳號:00000 110/10/28 15:58:03 被害人 周淑惠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0 ⑵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6/4 林和公司「袁帥」 110/6/9 露天市集帳號:00000 110/11/23 14:36:01 告訴人 郭周麗珠 10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7/10 親子座公司「黃禮宏」 110/7/20 露天市集帳號:000000 110/2/3 16:05:35 告訴人 邱素真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1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6/4 艾爾洛斯公司「林宇浪」 110/12/29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09/10/5 15:27 告訴人 辜惠文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度偵字第33885號、第463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12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12/31 姚溯公司「姚德華」 111/2/26 雅虎拍賣代號:00000000000 111/8/31 13:54 被害人 朱家君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13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12/28 曼杰公司「袁媛」 111/3/1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1/3/1 14:19:00 告訴人 劉家茵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14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12/28 悅通達公司「羅建平」 111/4/22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1/4/27 11:24:47 告訴人 張恩瑜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5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7/10 京智公司「賴華亮」 111/9/15 雅虎拍賣代號:00000000000 111/3/9 10:23:58 被害人 張雯梅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度偵字第33885號、第463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16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12/28 百需公司「王勇」 111/9/25 雅虎拍賣代號:00000000000 112/7/25 15:39:58 被害人 蕭紫吟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17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10/12/28 商霖公司「蔣丁丁」 111/9/26 雅虎拍賣代號:00000000000 111/10/7 17:20:53 告訴人 蕭兆江 沈宏易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
編號 行動電話 門號號碼 申辦人名稱 門號申請 日期 簽約公司 簽約日期 遊戲橘子公司帳號 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認證時間 告訴人/ 被害人 主文欄 備註 1 0000000000 天地公司 109/6/4 智惠公司「燕池」 110/6/15 00000000000000 110/9/21 02:08 告訴人 管若圻 沈宏易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附表三編號 行動電話 門號號碼 申辦人名稱 門號申請 日期 簽約公司 簽約日期 拍賣帳號 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認證時間 告訴人/ 被害人 備註 主文欄 1 0000000000 天地 公司 110/6/4 權傾公司「唐昭文」 110/7/7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 110/7/27 17:09:26 被害人 吳尚杰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 221018QBFKUVVP、 221018QBGAN6JW 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沈宏易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⑴ 0000000000 天地 公司 110/6/4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0/9/23 17:47:19 告訴人 陳立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0000000KM43Y8W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⑵ 0000000000 天地 公司 110/6/4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0/9/23 17:51:10 被害人 吳尚杰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221019SS13J1G4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⑶ 0000000000 天地 公司 110/6/4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0/9/23 17:54:46 被害人 吳尚杰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221019SRXP9WVQ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⑷ 0000000000 天地 公司 110/6/4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0/9/24 11:15:28 被害人 吳尚杰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221019SSA950J1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⑸ 0000000000 天地 公司 110/6/4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0/9/24 11:27:26 告訴人 陳憶潔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00000000KG83GY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 陳立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0000000KC4DHNK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 彭光輝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221020V5KWR8JX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⑹ 0000000000 天地 公司 110/6/4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0/9/24 11:53:16 告訴人 陳憶潔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00000000K3R5AU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 陳立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0000000KBMAX9M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 彭光輝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221020V5MTD9FK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⑺ 0000000000 天地 公司 110/6/4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0/9/24 11:58:10 告訴人 陳憶潔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00000000JQD6QF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 陳立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221020V5MY93W9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 沈學美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EAS、 00000000BVSVKQ、 00000000H064PD 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⑻ 0000000000 天地 公司 110/6/4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0/9/24 12:03:05 告訴人 蔡巧倪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0000000QRU1FHW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 陳立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221020V5N1YUH6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 沈學美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 000000000GR2A6、 00000000DN3BBH 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⑼ 0000000000 天地 公司 110/6/4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0/9/24 14:19:38 告訴人 陳憶潔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0000000MRDXU2R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 沈學美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 0000000000PB1U、 0000000000NKSV 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⑽ 0000000000 天地 公司 110/6/4 戰國策公司「朱少華」 110/9/12 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0 110/9/24 14:24:09 告訴人 陳憶潔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0000000MPFY687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 陳立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0000000KQMPG29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 沈學美 未綁定銀行帳戶 訂單編號: 00000000XVPWA4、 000000000V50DT、 000000000X2PJE、 00000000AY9DUY 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