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55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翁志成送達代收人 黃重鋼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魏士軒律師謝和軒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忠榮選任辯護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35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翁志成及其辯護人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核非無理由,且確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