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55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5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文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2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1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文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4年7月8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狀為不服基隆地方法院訴字第232號判決,於法定期間依法提起上訴狀。上訴人於6月18日收到判決書,20日內提出上訴,具體理由再20日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於114年10月21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因被告另案在監執行,經囑託所在監所長官送達,該裁定於114年11月6日由被告收受,此有被告之上訴狀、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71頁至第73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考(本院卷第75頁、第77頁),是被告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林龍輝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