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57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鄧順安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746號),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順安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746號案件卷宗中上訴理由狀影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鄧順安為聲請本案上訴理由狀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聲請人提起上訴,今聲請人請求付與卷宗內上訴理由狀影本,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746號案件卷宗中上訴理由狀影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