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58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柏震選任辯護人 王耀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4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上訴人即被告吳柏震部分,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