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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58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8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炳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900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5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炳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9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嗣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所提上訴理由狀中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本院遂於114年12月2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然被告現因遭通緝而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乃依法將上揭裁定依公示送達程序送達,有被告刑事上訴理由狀、本院裁定、公示送達證書、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第73頁、第77頁、第81頁至第91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至本院,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30頁),是被告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