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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59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5922號上 訴 人 NGUYEN VAN TUAN 阮文俊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藍健軒律師

李菁琪律師諶亦蕙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TUAN 阮文俊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VAN TUAN阮文俊觸犯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裁定羈押,至115年3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之上訴,已經本院於115年1月15日判決駁回。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5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