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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訴字第 59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988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NG ZEH CHYUAN(中文名:黃澤銓,馬來西亞籍)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86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880號、第11884號、第11885號、第136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NG ZEH CHYUAN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本院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本院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NG ZEH CHYUAN(中文名:黃澤銓,以下稱黃澤銓,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暱稱「NG ZEH CHYUAN」)於民國114年4月之不詳時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應飛機暱稱「vicky」之人所邀,加入飛機群組暱稱「1組新竹」(該群組內有暱稱「王阿鳥」、「傻狗」、「西瓜」、「Z先生」、「andrew chan 球」、「小樹」、「Bao2.0」及「大日如來」等人)及通訊軟體what's app「台灣旅遊」(該群組內有「kazaf ng」、「andrew chan 球」、「哥 包2.0」及「~001」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並獲得每次領款0.8%至1%之報酬。黃澤銓與「1組新竹」、「台灣旅遊」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114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12日之期間,以如附表一、二「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二「匯款時間與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二「匯款時間與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由黃澤銓持附表一、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二「提領日期」欄及「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二「提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並將贓款分次交付予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為警據報循線查獲。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至2、4至77「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附表二編號1至4、6至15「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證人非在檢察官及法官面前依法具結之證述及供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二、關於其他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下述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澤銓於警詢、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暨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附表一、二「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除外,見114年度偵字第11880號卷【下稱偵11880卷】一第103至107、134至137頁、第139頁背面至第141頁、第151至152頁、第163頁及背面、第172頁背面至第173頁、第182至184頁及背面、偵11880卷二第2頁及背面、第22頁及背面、第29至30頁、第47頁背面至第48頁、第59至61、68頁及背面、第74至75、100至101、130至1

31、147至149頁及背面、第158頁背面至第159頁、第166至168頁及背面、第182至183頁、偵11880卷三第3頁及背面、第17頁及背面、第36頁背面至第37頁、第55至60、77至79、91頁及背面、第97至98、111至112頁及背面、第124頁背面至125頁背頁、第135至138頁及背面、第151頁及背面、第176頁及背面、第184頁及背面、第191頁及背面、偵11880卷四第4至6頁、第19至21頁及背面、第44頁背面至第45頁、第52頁及背面、第59至62頁及背面、第78至80頁、第92頁背面至第94頁背面、第101頁及背面、第109頁背面至第111頁、第116至117、122至123、140至141頁、第152頁背面至第153頁背面、第158頁及背面、第162頁及背面、第166頁及背面、第170至171、186至187頁及背面、偵11880卷五第2頁及背面、第9頁背面至第11頁背面、第19至20頁及背面、第26至27頁、第34頁背面至第36頁背面、第48至50頁、第58頁背面至第59頁、第68至69頁、第95至97頁及背面、第127至130、141頁及背面、第149至150、163頁及背面、第173至174、188至189頁、偵11880卷六第4頁背面至第5頁、第18至19、20至21、24至25頁、第29頁背面至第32頁、第37頁背面至第38頁、第45至46、50至51、65頁及背面、第69至70頁、第79頁背面至第80頁、第86至88頁及背面、第102至103頁、第109背面至第110頁、114年度偵字第11884號卷【下稱偵11884卷】第22頁及背面、第32至34、44至45、52至53、62頁及背面、第68至69、77至78、84至88、95至96、103頁及背面、第113至

114、120頁及背面、第128頁及背面、第137頁及背面、第145頁及背面),並有前揭告訴人及被害人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及提領地點清單、被告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交易明細資料、附表一、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交易明細及開戶人資料、車手提款影像暨明細一覽表等件在卷可參(見偵11880卷一第12至97、108至129、143至149、157至159、168至169、第178頁背面至第180頁、第199至208頁、偵11880卷二第9至18、26至27、32至44、51至57、64頁及背面、第69至70頁、第87頁背面至第96頁、第105至121、132至138、150至153頁、第159頁背面至第162頁背面、第174至177頁及背面、第191至200頁、偵11880卷三第11至14、22至34頁、第41頁背面至第50頁、第64至73、83至89、95、104至109頁、第115頁背面至第119頁背面、第130至131頁及背面、第143至146、155至165頁及背面、第171至177、185至189、193至198頁、偵11880卷四第11至17、26至31 、40至43頁、第47頁背面至第48頁背面、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背面、第68至76、87至90、97至98、105至106頁、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第119頁背面至第120頁、第129至134、142至

148、156至157 、159至160頁、第163頁背面、第178至183、201至209頁、偵11880卷五第6至7頁及背面、第14頁背面至第17頁、第23頁背面、第30至33頁、第40頁背面至第42頁、第53至57頁、第62頁背面至第64頁、第76至91頁及背面、第98、109至125、131至134頁、第143頁背面至第146頁背面、第154至160、171、181至183、192至197、偵11880卷六第5頁背面至第13頁背面、第28頁及背面、第35至36、41至42頁及背面、第46頁背面至第48頁、第57至61頁及背面、第67頁及背面、第73頁背面至第74頁背面、第81頁及背面、第90至96、105至108頁、第110頁背面至第111頁、第114頁及背面、偵11884卷第10至13頁及背面、第16至20、26至29、38至42、49至50頁及背面、第57至60頁及背面、第66頁及背面、第72至75頁及背面、第82、92至94、100頁及背面、第107頁背面至第110頁背面、第118頁、第124至125頁及背面、第132至135 、141至143頁及背面、第149至150頁及背面、第160至163頁及背面),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

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新增第3款之加重條件(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77、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1組新竹」、「台灣旅遊」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對同一被害人為同一詐欺行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內,被告則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均係於密切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就上開犯行,除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外,與「1組新竹」

、「台灣旅遊」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㈤被告就附表一、二各編號之犯行,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附表一、二各編號之犯行(共9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關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

年月23日生效,原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規定:「(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依修正後規定,需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始「得」減輕其刑;而依修正前之規定,其僅須自動繳交其自身之犯罪所得,即「應」減輕其刑,經綜合比較,以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⒉經查,本案被告所犯之罪,雖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

範之案件類型,然被告並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縱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詐欺犯罪,仍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適用。

㈧按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

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不諱(見114年度偵字第11885卷第66至70頁及背面、原審卷第60、154、169頁、本院卷第159、282頁),本應依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所述,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㈨本件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⒈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時,則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另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應先適用該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雖均坦承本案全部之犯行,惟其

並未與附表一、二「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成立調解或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並獲得諒解,本院審酌本件犯罪之情節及手段與犯後態度,難認有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堪可憫恕之特殊原因及環境,無任何情輕法重或刑罰過苛之疑慮。從而,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並非可採。

三、撤銷改判部分之理由及量刑之說明(被告罪刑部分)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即

係借由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原罪,再加上同條項第3款之條件而成,並借原罪之基準刑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為其法定本刑,已成為獨立之罪名,且其「法律效果」規定為「加重其刑」,並非採「得」加重其刑之相對加重之立法例,其法定刑已生伸長之效果,自無須再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7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判決就被告所犯附表一、二所為之科刑依據罪名均為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該罪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然原審在被告無任何刑之減輕事由下,就被告所犯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3、5、8至14、16至28、31、34至35、37至40、42至43、46至48、50至54、56至57、59至62、64、67至77、附表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4、6至8、10至15犯行所量處之刑度均低於有期徒刑1年6月(詳如原判決附表一項目一編號1至3、5、8至14、16至28、31、34至35、37至40、42至43、46至48、50至54、56至57、59至62、64、67至77、項目二編號1至4、6至8、10至15「主文」欄所示),自有違誤。

⒉又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

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之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該罪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已如前述。而被告所犯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6、7、15、29、30、32、3

3、36、41、44、45、49、55、58、63、65、66、附表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9之犯行各次詐得之款項數額均明顯高於其餘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原審竟就上開20罪均僅量處最輕刑之有期徒刑1年6月,其量刑顯未區分情節輕重,而有失衡之處,有違公平、比例原則,自有不當。

⒊從而,被告上訴主張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請求從輕量

刑,雖無可採,已如前述,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對被害金額較高部分,僅量處最低刑期之有期徒刑1年6月,其餘部分,則量處有期徒刑1年3月至1年5月不等而逸脫法定刑之範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之罪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

詐欺集團,共同詐欺附表一、二「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並由被告負責提領款項,且依指示將詐騙款項上繳予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取得詐得之款項,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流向,造成附表一、二「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就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減刑規定,得為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因子,兼衡其於本案詐欺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參與程度、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本案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犯罪質相同、行為次數、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㈢不予緩刑之說明⒈按刑法第74條規定之緩刑,係以被告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罰金之宣告為要件。所謂受刑之宣告,應指最終應執行之刑而言。依此,於同一審判程序受審判之被告,不論所犯係一罪而經法院諭知單一之宣告刑,或係得併合處罰之數罪並經法院諭知複數之宣告刑,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時,各宣告刑或所定之執行刑,均應在2年以下,否則即與法定緩刑之要件不合。

⒉被告因本案各次犯行,經本院宣告如附表三各編號「本院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顯逾2年,而與刑法第74條第1項得宣告緩刑之情形不符,爰不予緩刑宣告。被告上訴仍請求宣告緩刑,並無可採,併此敘明。

㈣驅逐出境⒈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於114年7月22日入境來臺,有移

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竟為本案犯行,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危害我國金融秩序及公共利益,且其既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不宜繼續居留我國,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併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上訴駁回部分(即沒收部分)㈠原判決於理由內已詳述:

⒈扣案之OPPO智慧型手機1支,係被告犯上開詐欺取財罪所用之

物,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⒉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3萬4,472元之報酬(計算式:430萬9,000

元×0.8%),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業已依指示上繳予不詳之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分得該款項之情形,則被告對該等款項並無處分權限,如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經核並無不當,檢察官關於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提起上訴,檢察官謝雯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與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何國金 假冒基金會申請補助 114/05/02 21:47,匯款4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一) 0000000 220942 2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新竹錦華店 221041 2萬元 221244 7,000元 2 張晏綺 中獎通知 114/05/02 22:18,匯款3萬9,997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二) 0000000 225535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風城 225622 2萬5元 3 邱揚閔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2 22:20,匯款7,123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二) 0000000 225716 1萬7,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風城 4 胡品如 假買家假網站 114/05/02 23:12,匯款4萬9,977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三) 0000000 232543 10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國泰世華竹城分行 114/05/02 23:14,匯款4萬9,966元。 114/05/02 23:19,匯款3,441元。 232651 3,000元 5 謝㭇蒚 中獎通知 114/05/02 23:53,匯款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一) 0000000 235918 2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日光 6 林耀田 色情應召詐財 114/05/02 14:20,匯款2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四) 0000000 000700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日光 000741 2萬5元 000821 2萬5元 000906 4,005元 7 莊芷瑀 假買家假網站 114/05/03 01:04,匯款9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一) 0000000 010619 2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日光 010700 2萬元 010739 2萬元 010816 2萬元 010854 2萬元 8 張郁婕 貸款詐財 114/05/07 13:05,匯款1萬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五) 0000000 132336 10005 新竹市○○○路000巷00號1樓-全聯-新竹科學園 9 蘇宏展 假租屋廣告 114/05/07 12:57,匯款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六) 132548 2萬5元 10 邱𦼃寶 色情應召詐財 114/05/07 14:03,匯款3萬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七) 0000000 143044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新竹科園店 143150 1萬5元 11 廖柔昕 假買賣 114/05/07 14:18,匯款1萬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五) 0000000 150114 1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新竹科園店 12 趙婉宜 假租屋廣告 114/05/07 16:14,匯款1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六) 0000000 172951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新竹關新 13 王鶴蓉 假買賣 114/05/07 16:32,匯款1萬1,000元。 173054 4,005元 14 洪瑞倫 色情應召詐財 114/05/07 16:15,匯款6,000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七) 173255 2萬5元 114/05/07 17:01,匯款2萬3,500元。 173343 1萬5元 15 吳采庭 假買家假網站 114/05/07 19:15,匯款4萬9,959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八) 0000000 192101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新竹關新 114/05/07 19:18,匯款4萬9,960元。 192159 2萬5元 192612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關新 192650 2萬5元 192821 1萬9,005元 114/05/07 19:47,匯款7,999元。 0000000 195817 8,005元 新竹市○○路00號-統一藍海 16 李建鋒 假買家假網站 114/05/07 20:08,匯款1萬7,998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八) 0000000 202128 1萬8,005元 新竹市○○路00號-統一藍海 17 江采蓓 假買家假網站 114/05/07 21:10,匯款1萬5,985元。 213048 1萬6,005元 18 黃梓菘 假交友(申請健保基金) 114/05/07 21:43,匯款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七) 0000000 215518 1萬1,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新竹關新 19 呂明鴻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7 23:16,匯款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九) 0000000 233025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關新 233129 2萬5元 20 陳韋綺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7 23:25,匯款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九) 0000000 233209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關新 233250 1萬9,005元 114/05/07 23:29,匯款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十) 235724 3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華南銀竹科分行 21 郭玟廷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7 23:34,匯款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九) 0000000 233845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關新 114/05/07 23:36,匯款2萬4,089元。 233923 2萬5元 234003 1萬5,005元 22 巫昕諺 虛擬遊戲詐騙 114/05/08 00:03,匯款1萬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五) 0000000 001508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華南銀竹科分行 23 石欣怡 假買賣 114/05/08 00:05,匯款1萬4,000元。 24 曾嘉蕊 徵求代言商品 114/05/08 00:09,匯款1萬元。 001645 1萬4,005元 25 楊主國 虛擬遊戲詐騙 114/05/07 23:38,匯款4萬1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七) 001829 2萬5元 001912 2萬5元 001957 1,005元 26 凃韋丞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7 23:49,匯款4,987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九) 002142 4,005元 27 蘇鈺棋 虛擬遊戲詐騙 114/05/08 00:20,匯款1萬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七) 002504 1萬5元 28 許宜茹 中獎通知 114/05/08 14:24,匯款3萬99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一) 0000000 143505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143603 2萬5元 29 廖于喬 中獎通知 114/05/08 14:27,匯款4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一) 0000000 143653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114/05/08 14:29,匯款5萬元。 143805 2萬5元 143908 2萬5元 144013 2萬5元 144136 1萬5元 30 白芸宣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8 14:38,匯款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二) 0000000 150016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竹塹麗池店 150115 2萬5元 150211 2萬5元 114/05/08 14:40,匯款4萬9,986元。 150307 2萬5元 150402 2萬5元 114/05/08 14:51,匯款4萬8,126元。 150459 2萬5元 150554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竹塹麗池店 150651 1萬5元 114/05/08 14:52,匯款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帳戶十三) 153459 2萬5元 新竹市○○街00號-新竹東門郵局 153546 2萬5元 114/05/08 15:00,匯款2萬9,985元。 153629 2萬5元 153714 2萬5元 31 詹子漩 中獎通知 114/05/08 14:44,匯款1萬1,025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一) 0000000 151138 1萬1,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竹塹麗池店 32 吳晏綺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8 15:38,匯款4萬9,979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四) 0000000 155919 2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南衫 160004 2萬元 160040 2萬元 114/05/08 15:46,匯款4萬9,973元。 160119 2萬元 160158 2萬元 33 吳家慧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8 15:53,匯款4萬6,982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五) 0000000 162036 2萬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114/05/08 16:16,匯款4萬9,985元。 162154 2萬元 162230 2萬元 162308 2萬元 114/05/08 16:22,匯款2萬6,012元。 162350 2萬元 162435 2萬元 34 黃楒涵 中獎通知 114/05/08 16:13,匯款3萬75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五) 0000000 162115 2萬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35 簡麒祐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8 16:06,匯款2萬6,089元。 00000000000000(帳戶十三) 0000000 163249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163400 6,005元 36 郭進益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8 20:24,匯款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十六) 0000000 203939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南衫 204015 1萬5元 114/05/08 21:26,匯款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七) 0000000 213558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213655 2萬5元 213849 1萬5元 37 黃世昕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8 21:06,匯款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七) 0000000 211815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211914 2萬5元 212016 2萬5元 38 曾雅茹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8 21:04,匯款4萬9,977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十六) 0000000 212216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212326 2萬5元 212425 1萬5元 39 王若蕎 中獎通知 114/05/08 21:25,匯款2萬9,994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十六) 0000000 212852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212958 1萬5元 40 張育詮 假賣家假客服 114/05/08 21:36,匯款2萬101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七) 0000000 213748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41 許少宇 虛擬遊戲詐騙 114/05/08 22:44,匯款4萬9,586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八) 0000000 230552 12萬8,000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114/05/08 22:46,匯款4萬8,128元。 42 林敬婷 假網拍 114/05/08 23:12,匯款5976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八) 0000000 232143 1萬6,000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南衫 43 葛憲昌 假廣告 114/05/08 23:16,匯款1萬380元。 44 楊立福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00:05,匯款6萬8,067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十八) 0000000 001256 2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南衫 001333 2萬元 001408 2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南衫 001454 8,000元 114/05/09 00:23,匯款4萬3,210元。 002716 2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南衫 002754 2萬元 002836 3,000元 45 王羿樺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13:13,匯款4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帳戶十九) 0000000 143052 2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新竹關新 143140 2萬元 143226 2萬5元 114/05/09 13:15,匯款4萬9,989元。 143312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新竹關新 143401 2萬5元 46 潘明忠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14:42,匯款4萬9,123元。 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 0000000 145814 2萬5元 新竹市○○路00號-統一藍海 145853 2萬5元 145937 1萬3,005元 47 劉鎧瑋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15:18,匯款3萬9,561元。 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一) 0000000 151857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關新 151937 2萬5元 48 林香蔆 假租屋廣告 114/05/09 16:01,匯款1萬4,000元。 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 0000000 160729 1萬3,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新竹關新 49 童詩敏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16:50,匯款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二) 0000000 170221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華南銀竹科分行 170304 2萬5元 170343 2萬5元 114/05/09 16:54,匯款4萬9,988元。 170425 2萬5元 170510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華南銀竹科分行 50 徐家安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17:21,匯款3萬998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三) 0000000 172822 2萬5元 新竹市○○路00號-統一藍海 172858 2萬5元 51 陳皞鍇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17:21,匯款2萬9,985元。 172933 2萬5元 173009 2萬5元 52 羅上恩 中獎通知 114/05/09 17:51,匯款1萬26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三) 0000000 175815 1萬5元 新竹市○○路00號-統一藍海 53 劉嘉昌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19:59,匯款2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四) 0000000 201133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新竹金城店 114/05/09 20:01,匯款2萬2,985元。 201233 2萬5元 201331 2萬5元 54 宋姵岑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20:49,匯款1萬1,012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四) 0000000 205612 1萬5,005元 新竹市○○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新竹金城店 114/05/09 20:52,匯款4,326元。 55 張堡評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21:03,匯款9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五) 0000000 212702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關新 212743 2萬5元 212819 2萬5元 212856 2萬5元 212931 2萬5元 56 游佳心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21:22,匯款2萬3,123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五) 0000000 213006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關新 57 吳芮綺 虛擬遊戲詐騙 114/05/09 21:22,匯款1萬元。 213049 1萬3,005元 58 馮靖晏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9 23:26,匯款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六) 0000000 233041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新竹關新 233142 2萬5元 233240 2萬5元 233339 2萬5元 114/05/09 23:27,匯款50000元。 233438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新竹關新 233539 2萬5元 233642 2萬5元 233743 1萬5元 114/05/09 23:54,匯款4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六) 0000000 001646 6萬元 新竹市○○路0段000號-新竹關東橋郵局 114/05/10 00:01,匯款4萬9,985元。 114/05/10 00:05,匯款4萬9,985元。 001745 6萬元 001856 2萬9,000元 59 黃朝尉 中獎通知 114/05/09 19:37,匯款1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七) 0000000 001355 6萬元 新竹市○○路0段000號-新竹關東橋郵局 60 劉邦俊 中獎通知 114/05/09 20:43,匯款1萬8,000元。 001435 6萬元 61 甘佩鈺 假慈善機關(急難救助) 114/05/09 23:14,匯款4萬元。 001526 1萬2,000元 新竹市○○路0段000號-新竹關東橋郵局 62 李玟昕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10 00:09,匯款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八) 0000000 003635 2萬5元 新竹市○○路00號-統一藍海 003711 2萬5元 003835 9,005元 63 卓卉珊 盜(冒)用友人LINE帳號 114/05/10 01:10,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帳戶十九) 0000000 011542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華南銀竹科分行 011626 2萬5元 114/05/10 01:11,匯款5萬元。 011709 2萬5元 011747 2萬5元 011832 1萬9,005元 64 黃彥誌 謊稱其信用卡遭盜刷 114/05/11 18:50,匯款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九) 0000000 190350 1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65 陳威匡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11 19:21,匯款4萬9,986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 0000000 193224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竹塹麗池店 193331 2萬5元 193438 2萬5元 114/05/11 19:26,匯款4萬9,987元。 193536 2萬5元 193636 2萬5元 66 陳怡蘋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11 19:31,匯款3萬10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九) 0000000 193847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竹塹麗池店 193959 1萬8,005元 114/05/11 19:47,匯款3萬10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 195104 2萬5元 195205 1萬5元 114/05/11 20:08,匯款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一) 202842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竹城分行 202945 1萬5元 67 李季真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11 19:46,匯款3萬103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九) 0000000 195320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竹塹麗池店 68 陳瑞琛 盜(冒)用友人LINE帳號借款 114/05/11 19:48,匯款7,000元。 195440 2萬5元 69 康雅淳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11 19:53,匯款1萬7,021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十九) 0000000 200417 1萬3,00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114/05/11 19:56,匯款1萬2,983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 200909 1萬3,005元 70 蔡仁凱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11 21:04,匯款1萬7,068元。 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一) 0000000 211033 1萬8,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南衫 71 李宇峻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11 21:32,匯款1萬2,985元。 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一) 0000000 214930 1萬3,00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72 陳厚金 盜(冒)用友人LINE帳號借款 114/05/11 22:11,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二) 0000000 221658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竹塹公園店 221800 2萬5元 221901 2萬5元 73 李家銓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11 22:23,匯款2萬6,985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二) 0000000 223511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223606 2萬5元 74 黃楷驊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11 22:27,匯款4萬3,043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二) 0000000 223710 2萬5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223758 1萬5元 114/05/11 22:34,匯款6,015元。 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一) 225218 6,005元 75 李韋辰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11 23:35,匯款4萬9,999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三) 0000000 234130 2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竹塹麗池店 234243 2萬元 234352 2萬元 76 蕭瑩諠 假網拍 114/05/11 23:57,匯款4,000元。 000000000000000(帳戶三十三) 0000000 001332 2萬元 新竹市○○路○段00號-全家-新竹園林 77 汪宸語 盜(冒)用友人LINE帳號借款 114/05/12 00:08,匯款3萬元。 001423 1萬9,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與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郭又慈 假買家假客服 114/04/30 21:43,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 0000000 2158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兆豐商銀-北新竹分行 2159 2萬5元 2 姜成君 假租屋廣告 114/04/30 21:55,匯款1萬6,000元。 2200 2萬5元 2201 6,005元 3 何宥葳 假買家假客服 114/04/30 22:07,匯款3萬9,998元。 2213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合庫商銀-北新竹分行 114/04/30 22:16,匯款6,060元。 2214 2萬5元 2214 2萬5元 4 王盟琄 假冒新竹物流客服 114/04/30 22:10,匯款2萬9,985元。 2215 1萬5元 2241 6,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上海銀行-新竹分行 5 張晉榤 假買家假客服 114/05/01 00:26,匯款3萬984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一) 0000000 0040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新竹分行 0040 2萬5元 114/05/01 00:56,匯款4萬9,985元。 0041 2萬5元 0042 7,005元 114/05/01 00:57,匯款1萬8,983元。 0113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兆豐商銀-北新竹分行 0114 2萬5元 6 李駿杰 假冒綠界科技客服 114/05/01 00:31,匯款3萬5,987元。 0115 2萬5元 0115 8,005元 7 吉建康 盜(冒)用他人LINE帳號借用帳戶 114/05/01 00:44,匯款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二) 0000000 0052 2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匯豐銀行-新竹分行 0054 2萬元 0055 2萬元 0056 1萬元 0124 2萬元 新竹市○○路000號-合庫商銀-北新竹分行 8 簡聖峰 盜(冒)用LINE帳號 114/05/01 00:44,匯款5萬元。 0124 2萬元 9 蔡月娥 盜(冒)用他人LINE帳號借款 114/05/01 01:00,匯款5萬元。 0125 1萬元 114/05/01 01:02,匯款5萬元。 10 游文祥 買賣虛擬遊戲帳戶詐騙 114/05/06 12:37,匯款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三) 0000000 1311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添功門市 1312 2萬5元 11 江旭柳 假投資 114/05/06 12:44,匯款1萬元。 1331 2萬5元 新竹市○○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新竹竹塹門市 12 黃淑芬 假交友(徵婚詐財) 114/05/06 13:16,匯款2萬6,000元。 1332 2萬5元 13 李秀珍 假租屋廣告 114/05/06 13:19,匯款1萬6,500元。 1333 2萬5元 14 魏均勵 假網拍 114/05/06 13:42,匯款1萬2,000元。 1334 8,005元 15 張維珊 假租屋廣告 114/05/06 14:30,匯款1萬7,000元。 1355 1萬2,005元 1440 1萬7,005元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添功門市

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附表一編號2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附表一編號3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附表一編號4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附表一編號5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 附表一編號6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7 附表一編號7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8 附表一編號8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附表一編號9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9 附表一編號29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0 附表一編號30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1 附表一編號31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2 附表一編號32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3 附表一編號33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4 附表一編號34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5 附表一編號35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6 附表一編號36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7 附表一編號37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8 附表一編號38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9 附表一編號39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0 附表一編號40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1 附表一編號41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2 附表一編號42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3 附表一編號43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4 附表一編號44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5 附表一編號45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6 附表一編號46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7 附表一編號47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8 附表一編號48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9 附表一編號49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0 附表一編號50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1 附表一編號51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2 附表一編號52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3 附表一編號53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4 附表一編號54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5 附表一編號55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6 附表一編號56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7 附表一編號57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8 附表一編號58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9 附表一編號59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0 附表一編號60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1 附表一編號61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2 附表一編號62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3 附表一編號63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4 附表一編號64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5 附表一編號65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6 附表一編號66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7 附表一編號67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8 附表一編號68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9 附表一編號69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0 附表一編號70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1 附表一編號71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2 附表一編號72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3 附表一編號73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4 附表一編號74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5 附表一編號75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6 附表一編號76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7 附表一編號77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8 附表二編號1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9 附表二編號2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0 附表二編號3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1 附表二編號4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2 附表二編號5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83 附表二編號6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4 附表二編號7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5 附表二編號8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6 附表二編號9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87 附表二編號10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8 附表二編號11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9 附表二編號12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0 附表二編號13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1 附表二編號14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 附表二編號15 NG ZEH CHYUAN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