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1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昞森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9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原審)認被告黃昞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及沒收偽造的署押。經本庭審理結果,認原審就被告所為的犯罪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及沒收並無不當,應予以維持。本庭為達簡化判決與訴訟經濟的要求,依法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被告上訴意旨:我的名字並沒有出現在本案所有的文件上,我僅是工地的負責人而已,並非實際負責人,我沒有犯意聯絡。我確實對於公司印章管理保管不當,但是變更公司負責人、偽造文書等事情,我沒有動機、沒有參與,也不知情。一綱公司被封場後,還有對外積欠將近新台幣(下同)200萬元,這部分都由我來扛,迄今還用我自己的退休金來分期還款,一綱公司完全沒有負責。我自大學畢業後一直從事機器工程的工作,都是與公家來往,都一直為國家付出貢獻,包含核四的工程,也是因為馬英九總統的決策才封存核能工程,這部分我沒有得到任何的補償,我認為這對我很不公平。
參、本庭駁回被告上訴的理由:
一、檢察官、被告所不爭執的事項:㈠被告是一綱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綱公司)前現場工地
負責人,將他所持有的一綱公司及公司代表人張國男之真正印鑑交付宋世照。
㈡宋世照於民國111年3月7日,在未得一綱公司代表人張國男的
同意或授權下,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的一綱公司股東同意書上,偽製內容表示張國男同意將其對一綱公司的350萬元出資額轉讓予宋世照承受、150萬元出資額轉讓予蕭國寶承受,且同意改推宋世照為董事及公司代表人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不實事項,宋世照並於「退股股東姓名」的簽名欄內,偽簽「張國男」的署押及蓋用一綱公司及張國男的印鑑,並於111年3月7日至同年月9日(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收受一綱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前)間的某時,將前揭偽製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的一綱公司股東同意書委由林亞嫻,交付不知情的會計事務所人員蒲瓊雲後,再由蒲瓊雲在如附表編號2所示的一綱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修正對照表,蓋用宋世照所提供的一綱公司及宋世照本人印鑑後,於同年月9日持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而行使之,該申請變更登記案後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轉送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受理。
㈢嗣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因認前述申請文書中有關「蕭國寶」的
姓名記載,與所附身分證影本所示的「蕭國寳」姓名有異而函請一綱公司補正。經蒲瓊雲將該補正一事轉知宋世照後,宋世照再次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的一綱公司股東同意書上,偽製內容同如附表編號1所示的文書,並於「退股股東姓名」的簽名欄內,再次偽簽「張國男」的署押及蓋用一綱公司及張國男的印鑑,且將「蕭國寶」的姓名及署押更正為「蕭國寳」後轉交蒲瓊雲,再由蒲瓊雲在如附表編號4所示的一綱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修正對照表暨補正申請書,蓋用宋世照所提供的一綱公司及宋世照本人印鑑後,於同年月18日持以向桃園市政府經發局申請補正辦理,足生損害於一綱公司及張國男。
㈣因張國男於同年3月間接獲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前述通知補正文
件,發覺有異,各於同年月16日及21日函覆該局有關其並未申請辦理前述一綱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宜並訴請偵辦。經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承辦人員認前述申請案疑涉偽造文書罪嫌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並經該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㈤以上事情,已經宋世照、張國男、蕭國寶、林亞嫻、蒲瓊雲
於警詢、偵訊或原審審理時分別證述屬實,並有桃園市政府111年3月29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2932號函、一綱公司111年3月16日一字第01號函及同年月21日一字第02號函、張國男本人親簽及其身分證暨印鑑照片、如附表編號2所示的一綱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1年3月9日經中三字第11133139490號書函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如附表編號1、2所示的一綱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代表人宋世照)、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宋世照及蕭國寳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董事願任同意書、111年3月17日一綱公司補正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可證,且為檢察官、被告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二、被告就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宋世照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審認被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核無違誤:㈠共同正犯的成立,只須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既不問犯
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的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的認識,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的成立。至於表示的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的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的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的結果共同負責,亦即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的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
㈡宋世照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之所以去申請變更一綱公司的
股東出資轉讓及股東姓名,是被告說公司(指一綱公司)老闆跑掉,現在是換人頭,想說要不要把公司恢復起來,去標案件讓員工有工作機會,我跟他說大小章(指一綱公司及張國男的印鑑)要拿來才有辦法辦,被告知道他將一綱公司及負責人張國男的印章給我的目的,是要變更一綱公司的股東出資轉讓及股東姓名,蓋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股東同意書上的一綱公司公司章,這樣才有保障,另股東同意書上張國男的名字是我寫的,我跟被告說不然你印章拿來過戶,被告拿印章給我時,沒有叫我要去先問張國男是否同意(指是否同意變更一綱公司代表人及轉讓出資)等語(原審訴卷第109-113頁),核與其於偵詢、偵訊時證述的情節(偵字26160號卷第170頁,偵字5333號卷第49頁),大致相符。而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是我找宋世照擔任一綱公司董事,一綱公司的公司大小章是我交給他的,這些章是我當工地負責人時所保管,我要變更一綱公司董事為宋世照,沒有經過張國男同意,我只有把公司大小章交給宋世照來代辦等語,核與被告於偵訊時供述的情節,大致相符;被告前述警詢及偵訊時所為供述,經原審於審理中當庭勘驗該警詢及偵訊時的錄音光碟,確認出自被告的供述,且被告於接受警詢及偵訊之際,員警及檢察官於詢問、訊問過程中均態度平和,且都是對被告以一問一答方式為之,未有任何威逼被告需要為特定內容供述等情,這有原審所製作勘驗筆錄附卷可憑(原審訴卷第49-51、54、57、59、60、65頁)。又宋世照因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已於原審另案審理中自白犯行,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已經原審依職權查詢該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634號刑事簡易判決確認無誤。綜上,由前述宋世照的證詞及被告的供稱,可知被告於交付一綱公司大小章與宋世照之際,他就宋世照將在未經張國男同意下,逕以偽製張國男同意變更申請等不實內容的文書,據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等情事,不僅主觀上有所認識,且就宋世照嗣後將以如前所述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方式,以達其等所謀議變更一綱公司的股東、董事及負責人目的等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以,依照前述說明所示,被告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自應就宋世照行使偽造私文書的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三、被告上訴意旨並不可採:被告上訴意旨雖辯稱:我沒有動機、沒有參與、不知情,我的名字並沒有出現在本案所有的文件上,並請求聲請傳喚宋世照到庭作證等語。惟查,被告於本庭審理時已供稱因政府決定封存核四工程,一綱公司對外積欠將近200萬元,這部分債務都是我來扛,一綱公司完全沒有負責等語,顯見被告因核四工程的封存而受有損害。再者,被告前於警詢中供稱:我有跟宋世照討論過,希望透過董事股東的變更,讓公司經營權回到一綱公司的員工自救會手上,讓我們能繼續營運去經營,也就是我與宋世照透過一綱公司董事及股東的變更,將經營權拿過來,由我們自己經營一綱公司等語。由此可知,被告本是一綱公司承包核四工程的工地負責人,因為政府封存核四工程,以致一綱公司無法繼續營運,所有墊款卻由被告負擔,被告為求獲取一綱公司的實際經營權,以便掌控一綱公司的營運及公司款項運用,遂與宋世照共同謀議,並交付自己所持有一綱公司及公司代表人張國男的真正印鑑與宋世照,則被告辯稱自己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沒有動機、沒有參與、不知情等語,即不可採。至於被告聲請傳喚宋世照到庭作證一事,宋世照已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就本件事發過程證述明確,已如前述,即無再行傳喚的必要,一併敘明。
肆、結論:綜上所述,本庭審核全部卷證資料後,認原審判決就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於法核無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並不可採;認原審判決對被告所為的量刑亦已善盡說理的義務,並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或平等原則;所為的沒收諭知亦是依法而為,並無不當。至於被告聲請傳喚宋世照到庭作證部分,核無必要。是以,被告上訴意旨並不可採,應予以駁回。
伍、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偵查後追加起訴,由檢察官李允煉於本審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邵佩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偽造之文書 日期 偽造之署押數量 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1 一綱公司股東同意書 111年3月7日 張國男之署押1枚 申請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2 一綱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章程修正對照表 111年3月10日(收文日) 申請負責人、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3 一綱公司股東同意書 111年3月16日 張國男之署押1枚 申請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4 一綱公司補正申請書1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 111年3月18日(收文日) 申請負責人、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