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235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龔龍基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71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11號、第387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審理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本件被告龔龍基(下稱被告)僅對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即附表一、二)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則係針對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部分為量刑上訴,及原判決就附表五所示判處被告無罪部分為全案上訴,至針對附表三所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附表二、四所涉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部分所為不另為無罪部分,則不在本案上訴範圍(本院卷第106、107、108、164、165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意旨參照),依上開規定,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除檢察官上訴針對原判決就附表五所示判處被告無罪部分全案上訴外,關於被告經原審認定有罪部分以原審認定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論罪及沒收之諭知為基礎,僅就原判決上開有罪之量刑部分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
乙、有罪部分:
壹、上訴意旨: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經原審判決,認其違反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共9罪,另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l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9罪,惟被告所違反每罪所涉之銷售額,均達新臺幣(下同)數十萬元以上,所影響之稅捐計算正確性、商業會計文書記載正確性,難未不重,原審僅就各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認稍輕,難未妥適。另原審所訂之應執行刑,將所有罪數,僅訂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此部分裁量,恐使上開被告本案多數犯行完全未受處罰,致被告所犯案件越多,則後犯案件實際所判處之刑度越輕,將使被告心存僥倖,有違刑罰之公平性,背離一般人民之法律期待,此外,對於其他從事相同犯罪之人亦無嚇阻犯罪功能,更強化其他犯罪者之僥倖心態,恐難達到刑罰個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效果,從而,對於刑法公平正義理念之貫徹,避免不當鼓勵犯罪之虞,原審判決容有再行審酌之必要等語。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是應詹世光的邀約,真正該負責的是遠波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遠波公司)的負責人,我的情節比詹世光輕,不應判的比他重等語。
貳、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共9罪)、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共9罪),併說明就附表二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考量被告參與程度非低,難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再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遠波公司並非實際與附表一、二營業人交易之人,竟仍為本案犯行,影響商業會計及稅捐稽徵之正確,應予非難;衡酌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坦承大部分犯行,並考量本案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逃漏營業稅額之數額,暨考量被告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庭及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斟酌被告各次犯行犯罪性質類似,手法雷同,犯罪時間集中,兼衡其犯罪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等總體情狀,依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各罪間之關係及時空密接程度等,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量刑應屬妥適。
二、檢察官及被告固以前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惟查:
(一)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但書規定僅係得減輕其刑,而非必須減輕其刑,是否減輕,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已說明其所憑依據,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判決參照);次按刑之量定,是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如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又刑罰裁量,是法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針對各個量刑因素加以審酌,考量其對社會之一般影響性,以及對行為人處遇是否適當,並參酌刑罰之目的與作用,力求合法、合理、合情之裁量,以實現公平與正義。被告在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陳述,坦承犯行,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惟應考慮被告係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何種情況下認罪,妥適行使裁量權,倘被告始終不認罪,直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減輕的幅度則極為微小,甚至已無減輕的空間。亦即,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的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的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89、3194號判決參照)。
(二)依客觀所存卷內資料所示,針對遠波公司就相關3C產品買賣之交易行為,固為不實交易,然針對遠波公司工程承攬及施作等事務之交易行為,難逕認為虛假,詳如後述「丙、無罪部分」之說明,則遠波公司既有實際營業行為,自為納稅主體,依相關營業稅法之規定,自有應履行之納稅義務,而被告犯如附表一所示幫助遠波公司逃漏稅捐罪部分(共9罪),經被告量刑上訴,其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另就附表二所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共9罪),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擔任之犯罪角色、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逃漏營業稅額之數額、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顧及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輕或有所失出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
(三)檢察官上訴所指被告各罪之銷售額及其所為影響之稅捐計算正確性、商業會計文書記載正確性等節,已經原審考量在案,且原審亦以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參與程度非輕,而未以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僅以刑法第31條第1項就被告附表二所示犯行與詹世光、溫士霆論以共同正犯);此外,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亦未逾越內、外部性界限,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且無違背公平正義、責罰相當等原則,即已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並說明其理由,客觀上既未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尚無違法或明顯裁量權濫用,自難認有不當情形。
(四)另被告以其情節比詹世光輕,不應判的比他重云云,惟參酌被告自陳:我用好幾家公司跟燦坤配合,有飛歐國際有限公司、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等,因為燦坤發現退佣太多,就限制我交易,我才不斷換公司,詹世光希望我將客戶以上開三角交易的方式轉給遠波公司,就是我原本開鴻川發票,我開給遠波,遠波再開給鴻川,大部分的交易是我以遠波的名義收款等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431號偵查卷,下稱他卷,卷四第23至2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11號偵查卷,下稱偵4511卷,第122、123頁,本院卷第107至109頁),則被告明知遠波公司並非實際與附表一、二營業人交易之人,而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㈠所載之方式,幫助遠波公司得以逃漏稅捐,影響稅捐機關稅捐核課之正確性,並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㈡所載方式,影響會計憑證之正確性;再據證人即飛歐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志昇證稱:公司是與被告一起開的,其出資由被告經營等語(他卷三第155頁)、證人即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周育正證稱:其僅掛名負責人,實際經營者為被告等語(他卷三第
165、166頁)、證人即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乾榮證稱:有將公司牌借給被告,實際營運是被告在營運等語(他卷三第173、174頁),另證人即大理資訊公司負責人古裕聆(附表二編號3至5、7、9部分,他卷三第285、286頁)、石動企業公司負責人林介民(附表二編號2、7部分,他卷三第293、294頁)、威騰國際公司負責人賴冠頲(附表二編號
2、5至7部分,他卷三第343、344頁)、華鏞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重濟(附表二編號3、5部分,他卷三第237至238頁)亦一致證稱其等均係與被告交易,並不認識詹世光,是依上情,在在均足徵被告於確於本案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參與程度非微;抑有進者,證人即鴻川國際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邱華聖(附表二編號5、7部分)證稱:我有透過遠波公司跟被告拿貨,被告說遠波公司是他的公司等語(他卷三第195、196頁)、證人即世霖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呂宣儀(附表二編號1部分)證稱:我公司需要週轉,被告介紹我以假發票累積營業額的方式去銀行貸款,我不認識詹世光等語(他卷三第221至222頁),益徵被告非僅被動配合詹世光為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就本案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參與程度非輕,是被告上開所指其情節比詹世光輕,不應判的比他重云云,顯非可採;則原審審酌被告參與程度非低,暨其所擔任之犯罪角色、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逃漏營業稅額之數額等節所量處之刑度及應執行刑,難認有不當或違法,亦無輕重失衡情形。
(五)綜上,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及應執行刑不當等語,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詹世光、温士霆明知實際與如附表五所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亮公司)交易之法人非遠波公司,不得以遠波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即為填製不實內容之會計憑證,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詹世光依龔龍基指示以遠波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文亮公司(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另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涉有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主要係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楊衍波、詹世光、溫士霆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文亮公司負責人方月玲於偵訊時之證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電子郵件檢附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等資料為依據。
肆、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前揭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辯稱:我與文亮公司間沒有任何往來,我不認識文亮公司負責人方月玲,遠波公司開給文亮公司的統一發票與我無關等語。
伍、經查:
一、本案遠波公司之設立目的,係在從事工程事務,此據證人即共犯楊衍波、詹世光及溫士霆分別證述如下:
(一)證人即共犯楊衍波分別於112年12月16日、113年2月23日偵訊時證稱:103年11月成立遠波公司的原因是工程承攬,營業內容是營造業的工程,我從國中開始就跟詹世光做水電及粗工學徒,我認識溫士霆,他綽號為「阿平(按即溫士霆,下同)」,之前在工地工作時有共事過,我離開詹世光後,我沒有全權將遠波公司交給詹世光,我要找詹世光拿回大小章,但找不到人,所以公司大小章及發票章都留給詹世光使用等語(他卷四第77至78頁,偵4511卷第63、64頁),依證人楊衍波上開證述,可證遠波公司成立之初始目的,確實係從事營造工程承攬等情,核非無稽。
(二)證人楊衍波上開證述,核與證人即共犯詹世光復於偵訊中證稱:遠波公司的楊衍波是兒子詹尚霖的同學,我與楊衍波合作做水電業務,並以楊衍波的名義開設公司,之後「阿平」一起加入,「阿平」有在做3C產品的銷售專長,後來遠波公司轉換到銷售3C產品,之後聯繫不上楊衍波,我有帶「阿平」一起去找龔龍基,因為我那時借高利貸周要周轉,有請龔龍基協助,龔龍基提供我周轉現金,我們是配合龔龍基以遠波公司的名義開發票,並銷售3C產品,就是阿平拿整本空白發票給龔龍基自己開,稅金則是開完發票後我們負責繳,我在此前已經積欠龔龍基錢,「我們只是純粹提供發票,金流我不清楚」,楊衍波與我的合作是水電工程,遠波公司沒有僱用李忠諺、劉文正等人,通瑞國際有限公司也是以上開相同模式操作,我當初是無知才會配合逃漏稅捐,通瑞國際有限公司也是後來找不到負責人等語(他卷四第41至43頁)相符;足見遠波公司係承攬工程施作等情,概無疑義。
(三)復據證人即共犯溫士霆於113年2月23日偵查中證稱:我的綽號「阿平」我之前跟楊衍波 、詹世光一起在工地認識,我在遠波公司打零工,我跟詹世光一起做水電,我有跟詹世光一起去台北找過龔龍基,龔龍基有說要我們給發票,他作營收,我有送過1、2次發票給龔龍基,發票章也是龔龍基請我帶過去的,龔龍基使用完發票有請我再送空白發票給他,我承認有利用遠波公司不法逃漏稅及違反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發票,致使會計事項、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我與被告詹世光一同將遠波公司交給龔龍基,由龔龍基開立發票進行3C產品銷售等語(偵4511卷第62、63頁),是據證人楊衍波、詹世光及溫士霆互核一致之證述內容,佐以卷附遠波公司之營業項目所示,確實有「配管工程業」、「門窗安裝工程」、「室內輕鋼架工程業」、「建材批發業」等,有遠波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表及公司章程等資料附卷可佐(他卷一第77至87、92至93、96頁),堪認遠波公司成立之營業項目確實含括工程事務等情,誠無疑義。
二、另據文亮公司負責人方月玲於111年10月19日上午9時27分許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稱:文亮公司的業務是做營造,因承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竹苗分署幼師職業訓練場自強樓及宿舍整修工程案,於105年1月至6月與遠波公司有交易往來,遠波公司為外包商,文亮公司於105年間取得遠波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共27紙,銷售金額共257萬7,375元,稅額12萬8,869元,進項皆為一些施工材料或工程等等,因為是一些臨時性的工料,並沒有打合約書,直接以零用金出帳,後來幾筆較大的金額才開始改開立支票,我有檢附支票影本及零用金支出明細等語(他卷二第349至350頁);嗣於112年12月5日於偵訊中證稱:我所經營的文亮公司的業務是做營造、蓋房子的,我們承攬楊梅職訓中心的整修工程,是我們工地主任找的廠商,屬於防水、打除工程,我不認識龔龍基及詹世光,是遠波公司直接開發票給我們,我們跟遠波公司間有訴訟等語(他卷三第379至380頁);另有卷附之文亮公司之「銷方名稱:遠波實業有限公司」明細、進項折退證明單、統一發票、支票影本及零用金支出明細等資料附卷可佐(他卷二第357至405頁),互核與證人楊衍波、詹世光及溫士霆所述營業項目吻合,足認遠波公司非空殼(人頭)公司,則本案實難逕認遠波公司與文亮公司間之往來為虛偽交易行為。
三、本案被告針對如附表五所示遠波公司提供發票給文亮公司部分,被告始終陳稱與其無關,其與文亮公司之負責人方月玲及文亮公司間並無往來,觀諸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內容、負責人方月玲於偵訊中之談話(他卷三第379頁),可佐證被告所言非虛;綜上,難認附表五所示遠波公司提供發票給文亮公司部分,被告與詹世光、温士霆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就此應為無罪認定。
陸、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一、原審同此認定,以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之犯罪事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據證人詹世光、溫士霆均證稱遠波公司的發票是整本交給被告開立,另依文亮公司之負責人方月玲於國稅局之談話內容,可見文亮公司提供之統一發票中載明品名為吊線、怪手、卡車、油漆材料、工資及工程款等,均與遠波公司營業項目無關,且遠波公司於105年亦無申報薪資及投保勞保資料,無員工可施作工程,亦無機器設備,難認文亮公司與遠波公司間有交易之事實,遠波公司之統一發票既由被告開立,堪認被告有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之犯罪事實,原審判決推論自有違誤等語。
三、經查:
(一)本案據證人方月玲證稱其不識被告、詹世光等人,難認文亮公司與遠波公司之發票,係由被告開立,已詳如前述;至詹世光、溫士霆固稱其有將遠波公司發票本交予被告開立等情,乃係針對本案被告經手之數位3C產品買賣事宜,即被告遭原審判決有罪之部分,核與工程施作之營業項目無涉,自無從徒憑詹世光、溫士霆有將遠波公司發票本提供予被告針對數位3C產品買賣事宜開立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逕認遠波公司與文亮公司間如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內容即相關工程施作事項,亦為被告開立,不可不辨。
(二)至文亮公司提供之統一發票中載明品名分別電纜線、無熔絲開關、吊線、AB膠、油漆材料、修補樓梯材料、封板、宿舍樓取樣井施作工程、防水工程、推車、整修工程、防水底漆、窗框修補清潔、梯井工程、水溝工程、怪手、卡車、工資及工程款等情(他卷二第357至377頁),互核卷附遠波公司之營業項目所示,確實有「電子材料批發」、「配管工程業」、「門窗安裝工程」、「室內輕鋼架工程業」、「建材批發業」等營業項目吻合,有遠波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表及公司章程等資料附卷可佐(他卷一第77至87、92至93、96頁),再據證人楊衍波、詹世光及溫士霆亦證稱成立遠波公司之營業項目確實含括營造業的工程事務等情,基此,不存在遠波公司開立予文亮公司之統一發票所載「品名」內容與遠波公司經營項目無關之事實,本案事證實無從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就原審採證及認事而為爭執,本院已依前開理由說明原判決認定被告此部分無罪尚無不合,依檢察官所舉事證,既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恐難遽認被告確有違反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之犯行。檢察官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劉威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振榕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子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部分不得上訴。
附表二部分及檢察官針對附表五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就附表五部分,檢察官如欲提起上訴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一):遠波公司取得之進項發票明細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1 103年11-12月(104年1月15日前申報)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142萬5,714元 7萬1,286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2 104年1-2月(104年3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17萬7,143元 8,857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NN00000000 8萬8,571元 4429元 NN00000000 4萬952元 2048元 NN00000000 13萬3,333元 6,667元 飛歐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89萬5,238元 4萬4,762元 NN00000000 84萬7,619元 4萬2,381元 小計 6張 218萬2,856元 10萬9,144元 3 104年3-4月(104年5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82萬2,095元 4萬1,105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PG00000000 11萬286元 5,514元 PG00000000 3萬3,333元 1,667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63萬3,333元 3萬1,667元 PG00000000 44萬7,619元 2萬2,381元 PG00000000 13萬7,143元 6,857元 飛歐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6萬2,857元 2萬3,143元 PG00000000 46萬5,714元 2萬3,286元 PG00000000 45萬6,190元 2萬2,810元 PG00000000 44萬952元 2萬2,048元 小計 10張 400萬9,522元 20萬478元 4 104年5-6月(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6萬6,667元 3,333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A00000000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QA00000000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QA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QA00000000 16萬3,810元 8,190元 QA00000000 66萬5,715元 3萬3,285元 QA00000000 6萬5,714元 3,286元 QA00000000 22萬6,667元 1萬1,333元 QA00000000 6萬1,905元 3,095元 QA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QA00000000 13萬5,238元 6,762元 小計 11張 242萬3,811元 12萬1,189元 5 104年7-8月(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45萬4,286元 2萬2,714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U00000000 45萬9,048元 2萬2,952元 QU00000000 45萬7,143元 2萬2,857元 104年8月 QU00000000 33萬3,333元 1萬6,667元 QU00000000 31萬4,286元 1萬5,714元 QU00000000 34萬2,857元 1萬7,143元 小計 6張 236萬953元 11萬8,047元 6 104年9-10月(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70萬5,000元 3萬5,250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RN00000000 22萬4,400元 1萬1,220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54萬2,400元 2萬7,120元 RN00000000 83萬1,000元 4萬1,550元 RN00000000 9萬476元 4,524元 RN00000000 28萬元 1萬4,000元 RN00000000 32萬3,810元 1萬6,190元 RN00000000 26萬6,667元 1萬3,333元 RN00000000 13萬3,333元 6,667元 RN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40萬9,524元 2萬476元 RN00000000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7萬1,429元 1萬8,571元 小計 13張 462萬5,658元 23萬1,282元 7 104年11-12月(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1萬1,706元 2萬585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SG00000000 22萬1,667元 1萬1,083元 SG00000000 45萬1,283元 2萬2,564元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2萬3,810元 1萬6,190元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SG00000000 9萬3,333元 4,667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30萬4,762元 1萬5,238元 SG00000000 17萬1,429元 8,571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41萬7,143元 2萬857元 SG00000000 36萬5,714元 1萬8,286元 SG00000000 28萬元 1萬4,000元 小計 13張 366萬9,419元 18萬3,469元 8 105年3-4月(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滿意生活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3萬2,143元 1,607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BM00000000 7萬6,190元 3,810元 BM00000000 5萬3,333元 2,667元 BM00000000 7萬6,190元 3,810元 BM00000000 7萬7,143元 3,857元 BM00000000 5萬7,143元 2,857元 BM00000000 1萬9,048元 952元 BM00000000 2萬8,562元 1,428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萬1,429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1萬8,571元 929元 BM00000000 11萬4,286元 5,714元 BM00000000 9,524元 476元 BM00000000 16萬1,905元 8,095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萬1,429元 小計 14張 118萬1,180元 5萬9,060元 9 105年5-6月(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47萬6,190元 2萬3,810元 龔龍基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CD00000000 57萬1,429元 2萬8,571元 CD00000000 52萬3,810元 2萬6,190元 CD00000000 52萬3,810元 2萬6,190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CD00000000 43萬3,333元 2萬1,667元 小計 6張 290萬9,524元 14萬5,476元
附表二(即原判決附表二):遠波公司開立予營業人之銷項發票明細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元) 罪名及宣告刑 1 103年11-12月(104年1月15日前申報) 世霖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44萬7,619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CZ00000000 39萬476元 CZ00000000 37萬1,429元 小計 3張 120萬9,524元 2 104年1-2月(104年3月15日前申報) 石動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3萬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3萬元 宇頡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13萬9,048元 百藝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9萬5,238元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月 NN00000000 30萬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1月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NN00000000 20萬元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104年2月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NN00000000 18萬8,571元 明艦互動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2萬7,619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9萬5,238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2萬7,143元 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萬9,143元 NN00000000 4萬9,143元 NN00000000 2萬4,571元 小計 16張 222萬1,427元 3 104年3-4月(104年5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PG00000000 10萬4,762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水里行動館 104年3月 PG00000000 27萬6,190元 PG00000000 30萬4,762元 華鏞資訊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31萬4,286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5萬1,333元 PG00000000 5萬8,000元 滿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27萬6,190元 PG00000000 34萬8,571元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4萬8,571元 PG00000000 4萬6,667元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3月 PG00000000 19萬5,238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8萬8,571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3月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3萬8,095元 霸王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3月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PG00000000 16萬9,524元 104年4月 PG00000000 13萬8,095元 百藝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8萬2,857元 PG00000000 8萬1,905元 集達貿易行 104年4月 PG00000000 30萬元 小計 23張 400萬9,331元 4 104年5-6月(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26萬3,809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A00000000 23萬8,095元 愛蘋坊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7萬7,619元 機皇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5月 QA00000000 30萬元 104年6月 QA00000000 17萬7,143元 霸王殼精品百貨行 104年5月 QA00000000 18萬3,333元 104年6月 QA00000000 29萬3,333元 小計 7張 153萬3,332元 5 104年7-8月(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36萬6,667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QU00000000 24萬3,810元 QU00000000 18萬8,571元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34萬7,619元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52萬3,810元 QU00000000 42萬8,571元 華鏞資訊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55萬2,381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2萬6,095元 QU00000000 2萬3,143元 QU00000000 2萬3,143元 鴻川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8月 QU00000000 2萬6,000元 QU00000000 2萬810元 小計 12張 277萬620元 6 104年9-10月(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大業汽車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5萬3,600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22萬4,100元 RN00000000 70萬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52萬8,000元 亞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31萬7,381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2萬3,333元 RN00000000 2萬4,762元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萬2,286元 RN00000000 1萬1,429元 RN00000000 2萬2,952元 集達貿易行 104年9月 RN00000000 40萬元 明景生技有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80萬9,000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47萬4,286元 RN00000000 47萬5,238元 RN00000000 47萬1,429元 小計 15張 455萬7,796元 7 104年11-12月(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26萬1,905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SG00000000 23萬3,333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21萬4,286元 SG00000000 24萬2,857元 石動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萬5,000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萬5,000元 SG00000000 3萬5,000元 威騰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3萬8,095元 SG00000000 44萬7,619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2萬3,714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萬3,810元 益光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9萬5,238元 SG00000000 18萬952元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8萬3,810元 SG00000000 29萬476元 SG00000000 20萬6,667元 愛蘋坊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7萬6,176元 鴻川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6萬8,571元 耀運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0萬元 SG00000000 5,238元 通瑞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6萬4,000元 小計 21張 385萬1,747元 8 105年3-4月(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16萬1,667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BM00000000 25萬8,086元 BM00000000 22萬8,571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24萬7,143元 小計 4張 89萬5,467元 9 105年5-6月(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42萬8,571元 龔龍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CD00000000 38萬952元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CD00000000 23萬8,095元 105年6月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CD00000000 38萬952元 思惟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28萬5,714元 小計 9張 295萬2,378元
附表三(即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 稅額(新臺幣)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之下半部) 104年7-8月(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東櫻企業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42萬952元 2萬1,048元
附表四(即原判決附表四):
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編號 1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下半部) 103年11-12月(104年1月15日前申報) 築聿空間整合有限公司 103年12月 CZ00000000 21萬9,048元 2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中部) 104年5-6月(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滬京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88萬5,714元 3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上半部) 105年3-4月(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25萬1,250元 BM00000000 4,762元 BM00000000 4萬2,857元 BM00000000 3,810元 BM00000000 4萬7,619元 BM00000000 1,048元 105年4月 BM00000000 18萬2,381元 小計 7張 53萬3,727元 4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中部及下部) 105年5-6月(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5月 CD00000000 8,896元 CD00000000 2萬元 CD00000000 38萬3,000元 105年6月 CD00000000 14萬元 CD00000000 1萬7,000元 CD00000000 1萬2,000元 CD00000000 21萬8,800元 CD00000000 14萬2,000元 CD00000000 8萬9,143元 CD00000000 64萬2,000元 翊洺營造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24萬4,762元 小計 11張 191萬7,601元
附表五(即原判決附表五):
編號 申報期別 營業人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新臺幣元) 1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105年1-2月(105年3月15日前申報)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1萬7,880元 AU00000000 6,000元 AU00000000 4,500元 AU00000000 3萬9,600元 AU00000000 1萬1,390元 AU00000000 3,500元 AU00000000 1萬元 AU00000000 1,800元 105年2月 AU00000000 1萬6,939元 AU00000000 25萬9,200元 小計 10張 37萬8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