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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交上易字第 2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上易字第2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欣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82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蔡欣樺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之緩刑負擔條件,支付吳春燕和解金。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有明文規定。原判決認被告蔡欣樺犯過失傷害罪,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明示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不及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參本院卷第299頁);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及所犯之罪等部分,先予敘明。

二、被告上訴理由略以:被告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吳春燕達成和解,希望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犯罪乃行為人之不法有責行為,責任由來於不法行為之全部,且係刑罰之裁量基礎與上限,責任之程度,量化為刑罰之幅度,故與責任對應之刑罰,並非唯一之定點,而係具有寬嚴界限之一定區間,在責任範圍內具均衡對應關係之刑罰,存在數種不同刑罰及刑度選擇之空間。法律授權事實審法院得視個案情節,在責任應報之限度下,兼衡應報、教育、保安等預防目的而為刑罰之裁量,俾平等原則下個別正義之實現,此乃審判之核心事項,不受其他個案之拘束。故事實審法院在法定刑度內裁量之宣告刑,倘其取向責任與預防之刑罰功能,符合刑罰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即屬適法妥當,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原判決審酌被告自陳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尚未生育子女,擔任教職,月薪約新臺幣(下同)7萬元,家中雙親健在,需其扶養,家境中等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其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被告雖表示願與告訴人和解,然因雙方未達成共識,而迄今仍未能就本案車禍損害賠償部分達成民事和解,及其車禍過失情節之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予以審酌說明,客觀上並無明顯濫用自由裁定權限或輕重失衡之情形。原判決雖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惟本件告訴人所受傷勢固難認輕微,但因告訴人先前相關部位亦曾有傷勢,可能係因本件車禍始加重其症狀嚴重程度,且搭載告訴人之洪坤隆騎乘大型重型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同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原判決審酌上情後,已對被告予以從輕量刑,是縱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本院仍難認原判決有何量刑過重失衡之情。被告以原判決量刑不當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之宣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堪認其素行、品行非差,本件係被告駕駛車輛搭載家人外出途中因疏忽而偶發之事故,經此偵查及審理,難認其仍有再犯之虞,自應予其自新之機會,另審酌被告於提起上訴後,已與告訴人以10萬元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且業按期支付告訴人1萬元,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307、308頁),本院因認對於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然為敦促被告繼續履行和解條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依附表之方式繼續按期支付和解金予告訴人。若被告未依約定給付和解金予告訴人,告訴人除得執該和解筆錄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外,倘因被告違反此負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為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273條之1第1項,作成本判決。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曾靖雅於本院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緩刑負擔條件 蔡欣樺除已給付之新臺幣(下同)1萬元外,應繼續給付9萬元予吳春燕,給付方式如下: 自114年11月起,於每月5日前按月匯款1萬元至吳春燕指定之帳戶,如1期未按時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