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賴郁彤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潘洛謙律師被 上訴人 黃彥豪訴訟代理人 曹孟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作成本判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