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世禮選任辯護人 馮鈺書律師(法扶律師)
陳志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11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71、70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世禮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世禮(下稱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所犯為暴力犯罪,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重大,無法以具保、責付或其他替代手段免予羈押,即有羈押必要。是審酌本案情節、刑度之量處、被告犯行對社會治安及他人人身安全存有相當之危害,並權衡國家刑罰權之順利執行、社會安全法益之確保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至114年9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於114年9月2日訊問被告應否延長羈押,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被告之供述後,且審酌被告所為前開犯行及其年齡、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