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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原上訴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宏恩選任辯護人 林岳延律師

張藝騰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翌瑄選任辯護人 黃暐程律師

鍾欣紘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彥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宏恩、李翌瑄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劉彥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4月,第二次不得逾2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江宏恩、李翌瑄、劉彥宇(下稱被告3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分別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被告江宏恩、李翌瑄)、114年10月15日(被告劉彥宇)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嗣經本院判決判處被告3人如附表(即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20號附表四)所示,茲前開期間將於115年7月25日(被告江宏恩、李翌瑄)、115年6月14日(被告劉彥宇)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劉彥宇經合法傳喚未到)後,認被告江宏恩、李翌瑄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等罪、被告劉彥宇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等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復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被告江宏恩、李翌瑄共計25罪,被告劉彥宇共計22罪,詳附表所示),罪責非輕,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參以被告3人於本案犯行後有數次出入國境之情形,有其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足參,則被告3人若啟逃亡之意,自較具備行動及於海外生活之資源,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3人為規避刑罰,有滯留海外歸以逃避制裁之可能,即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併考量犯罪情節,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江宏恩、李翌瑄自115年7月26日起、被告劉彥宇自115年6月1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至被告江宏恩及其辯護人固於本院時表示被告江宏恩無逃亡之虞,被告江宏恩出境、出海紀錄,但都有正當理由,無逾期未歸問題,且被告江宏恩家人都在國內,不可能拋棄家人逃亡海外等語;被告李翌瑄及其辯護人亦表示:被告李翌瑄審理期間均無遲誤到庭之情形,且縱使被告李翌瑄有短期出境,然此不表示其可以在國外有較高之逃亡可能,再者,被告李翌瑄如欲規避刑事責任,當無繳回全額犯罪所得之可能等語,然本案被告江宏恩、李翌瑄業經本院判處重刑,一旦解除限制出境(海),被告江宏恩、李翌瑄非無逃避審判滯外不返國之可能性,況在我國司法實務經驗上,被告在權衡各項利弊因素後,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者,所在多有,則被告江宏恩、李翌瑄以其等無逃亡之虞云云,難認有理由,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附表(即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20號判決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黃耀星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 (鄭嘉欣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上訴駁回。 3 附表一編號3 (劉世信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一編號4 (黃子倫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附表一編號5 (王佑亦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上訴駁回。 6 附表一編號6 (鄭名富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附表一編號7 (吳進耀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上訴駁回。 8 附表一編號8 (柯欣助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上訴駁回。 9 附表一編號9 (李姵均部分) 江宏恩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5年。 李翌瑄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4年。 江宏恩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李翌瑄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顏敏哲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陳震勲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游思遠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曾駿暉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陳少甫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上訴駁回。 15 附表一編號15 (梁智凱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附表一編號16 (黃瀚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附表一編號17 (蔚印訢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上訴駁回。 18 附表一編號18 (黃怡儒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彭榮慶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上訴駁回。 20 附表一編號20 (謝秉原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上訴駁回。 21 附表一編號21 (陳亨旺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詹敦聖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李俊養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蔡志麟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上訴駁回。 25 附表一編號25 (徐文惠部分) 江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李翌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劉彥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上訴駁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