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宏章選任辯護人 城紫菁律師(法扶律師)具 保 人 余趙欽祥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楷楙義務辯護人 黃雅惠律師具 保 人 呂怡慧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育文(原名林哲鋐)選任辯護人 邱邦傑律師具 保 人 羅元宏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智群選任辯護人 羅一順律師具 保 人 游彧賢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趙欽祥、呂怡慧、羅元宏、游彧賢繳納如附表一「保證金額」欄所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宏章、洪楷楙、林育文、黃智群(以下合稱「被告4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裁定具保如附表一「保證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具保人余趙欽祥、呂怡慧、羅元宏、游彧賢分別依原審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後,被告4人即經停止羈押釋放,有如附表一「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嗣原審判處被告4人罪刑,檢察官、被告4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4人於本院前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詳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即通知上開具保人於民國115年9月2日應帶同各自具保之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通知已合法送達具保人,具保人卻未按期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115年9月2日準備期日之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又被告4人目前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情形,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考,顯見被告4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如附表一「保證金額」欄所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附表一:具保情形編號 具保人 相關被告 保證金額 (新臺幣) 具保停止羈押簡要經過 出處 1. 余趙欽祥 吳宏章 300萬元 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6號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於113年2月2日具保停止羈押。 1.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6號具保停止羈押裁定 2.原審法院國庫存款收款書 2. 呂怡慧 洪楷楙 50萬元 於113年1月23日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於113年2月5日具保停止羈押。 1.原審法院113年1月23日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具保停止羈押裁定(原審金訴字卷八第49、50頁) 2.原審法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原審金訴字卷八第91至96頁) 3. 羅元宏 林育文 100萬元 於113年1月23日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於113年2月2日具保停止羈押。 1.原審法院113年1月23日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本院審訴卷三第15、16頁) 2.原審法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原審金訴字卷八第83至86頁) 4. 游彧賢 黃智群 10萬元 於112年8月11日經原審法院法官移審訊問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1.原審法院112年8月11日訊問筆錄(原審金訴字卷二第27至33頁) 2.原審法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原審金訴字卷二第97、98頁)附表二:被告逃匿情形編號 相關被告 被告逃匿情形 相關資料 1. 吳宏章 1.吳宏章經本院多次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114年6月4日、114年7月31日、115年8月5日、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 2.已經另案通緝均未能緝獲,去向不明。 3.具保人、同案被告吳李仁陳稱吳宏章已逃亡海外。 ㈠未到庭資料: 1.本院114年6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635頁) 2.本院114年7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523頁) 3.本院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 4.本院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 5.拘提報告書 ㈡另案通緝資料: 1.114.7.25:宜蘭地檢114年宜檢以執典緝字864號 2.115.1.30:屏東地檢115年屏檢錦偵崗緝字 195號 3.115.2.13:臺中地檢115年中檢介偵真緝字 1046號 4.115.3.6:宜蘭地檢115年宜檢以偵雲緝字205號 5.115.7.21:臺南地院115年南院刑緝字486號 6.115.7.23:新北地檢115年新北檢永偵廉緝 字5569號 ㈢同案被告陳述: 1.同案被告吳家佑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供稱:不知父親吳宏章去向等語。 2.同案被告吳李仁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供述:吳宏章已跑出國外等語。 2. 洪楷楙 1.洪楷楙經本院多次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114年6月4日、114年7月31日、115年8月5日、115年9月2日準備) 2.已經另案通緝均未能緝獲,去向不明。 3.同案被告吳李仁陳稱洪楷楙已逃亡海外。 ㈠未到庭資料: 1.本院114年6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635頁) 2.本院114年7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523頁) 3.本院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 4.本院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 5.拘提報告書: ㈡另案通緝資料: 1.114年7月3日:彰化地院114年彰院毓緝字381號 2.114年8月15日:臺北地檢114年北檢力偵寒緝字3458號 3.114年8月21日:桃園地檢114年桃檢亮偵能緝字6882號 4.114年9月15日:臺中地檢114年中檢介偵劍緝字6444號 5.114年9月25日:新北地檢114年新北檢永偵景緝字8026號 6.114年9月26日:臺北地院114年北院信刑庚緝字1174號 7.114年10月20日:新北地檢114年新北檢永偵景緝字8669號 8.114年10月29日:臺南地院114年南院刑緝字761號 9.114年10月29日:桃園地院114年桃院雲刑益緝字2057號 10.114年10月31日:苗栗地檢114年苗檢映偵荒緝字1322號 11.114年10月31日:宜蘭地檢114年宜檢以執清緝字1296號 12.114年12月16日:嘉義地院114年嘉院弘刑緝字411號 13.114年12月26日:新北地院114年新北院胤刑甲科緝字2288號 14.114年12月29日:臺中地檢114年中檢介偵發緝字8987號 15.114年12月30日:南投地檢114年投檢景偵厚緝字1256號 16.115年1月12日:基隆地檢115年基檢汾偵業緝字26號 17.115年2月26日:基隆地院115年基院麗刑篤緝字50號 18.115年5月8日:臺中地院115年中院漢刑緝字758號 ㈢同案被告陳述: 同案被告吳李仁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供述:洪楷楙已跑出國外等語。 3. 林育文 林育文經本院多次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115年8月5日、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 ㈠未到庭資料: 1.本院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 2.本院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 3.拘提報告書 4. 黃智群 1.黃智群經本院多次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114年7月31日、115年8月5日、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 2.已經另案通緝均未能緝獲,去向不明。 ㈠未到庭資料: 1.本院114年7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523頁) 2.本院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 3.本院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 4.拘提報告書: ㈡另案通緝資料: 1.114年8月29日:宜蘭地檢114年宜檢以偵忠緝字1009號 2.114年11月19日:花蓮地檢114年花檢秀偵禮緝字1213號 3.114年11月21日:臺中地院114年中院漢刑緝字1762號 4.114年11月27日:臺東地院114年東院若刑德緝字117號 5.114年11月28日:高雄地院114年雄院國刑寅緝字1301號 6.114年12月8日:宜蘭地檢114年宜檢以執正緝字1458號 7.114年12月30日:南投地檢114年投檢景偵厚緝字1259號 8.115年2月24日:彰化地檢115年彰檢銘偵健緝字364號 9.115年4月17日:新北地院115年新北院胤刑瑋科緝字606號 10.115年4月28日:花蓮地院115年花院節刑乙緝字111號 11.115年6月12日:彰化地院115年彰院國緝字366號 12.115年6月16日:宜蘭地檢115年宜檢柏執正緝字682號 13.115年7月9日:新北地檢115年新北檢永偵廉緝字5225號 14.115年7月21日:臺南地院115年南院刑緝字4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