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楷楙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李仁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智群選任辯護人 羅一順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達緯選任辯護人 吳佳育律師
李嘉泰律師李蕙珊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楷楙、吳李仁、黃智群、張達緯均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洪楷楙因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被告吳李仁、黃智群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被告張達緯(以下合稱「被告4人」)因涉犯銀行法第127條第1項前段、第35條之銀行職員收受不當利益罪及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認其等均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各判處如原判決附表十二、十五、十七、二十一所示之罪刑及沒收,各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2年、12年、5年2月後,檢察官及被告等均提起上訴,現繫屬本院審理中。又本院審酌後,認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故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限制被告4人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4人均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茲因被告4人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發函請當事人及辯護人陳述意見(見本院卷四第523、529至533、539、551、563至565、569至577頁),並經檢察官、被告黃智群之辯護人、被告張達緯及其辯護人回覆意見後(見本院卷四第563、571、572、575至577頁),本院審酌被告洪楷楙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被告吳李仁、黃智群、張達緯於原審審理時均坦承部分犯行及現有卷證資料,足認其等違反上開各罪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依被告4人各經原審判處前揭重刑及諭知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並均可能面對眾多被害人之求償等情,足認就現階段而言,被告4人均有逃亡境外以脫免將來受刑罰執行及鉅額沒收、追徵或賠償責任之高度可能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均有逃亡之虞。是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或日後有罪確定後之執行,並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及被告4人之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依其等就本案所涉犯罪情狀、所犯罪名之輕重等情,就目的與手段為比例原則之權衡後,認前揭被告均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四、至於被告張達緯及辯護人具狀陳稱:被告張達緯在我國有固定住所,長年居住於戶籍地址,從未遷離該處,且須扶養就讀大學之子女,逃亡所需成本甚鉅,被告張達緯實無拋家棄子逃亡海外之動機與實力;被告張達緯在本案偵審期間均有遵期到庭配合偵查及審判程序,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也均積極到庭說明、協調,誠心面對被害人求償,而陸續與數位被害人達成調解,並按期履行賠償,部分亦履行完畢,從未逃避民、刑事責任;至本院審理期間,也均遵期到庭,還詳細列表說明與自身犯罪事實相關之被害人,並整理名單且提出具體和解方案,請求鈞院協助調解,可見被告張達緯積極面對告訴人求償與相關訴訟,沒有逃避之意思,故不應繼續限制被告張達緯出境、出海等語。惟查,被告張達緯前犯多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原審予以論罪科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考量涉犯重罪者往往有逃避執行之動機,過往刑事案件之被告在被判重罪後潛逃至我國司法管轄所未及之區域,亦所在多有,可見相較於先前之偵查、一審程序階段,目前被告張達緯逃亡之風險已然升高,又於偵審程序定期到案接受調查或審理程序,原為被告之法定義務,即使被告張達緯先前均有固定到庭,亦不能認為其前述逃亡之風險已不存在,如未給予任何外在約束,仍無法完全確保被告張達緯不致於為逃避後續審判或可能之執行程序而逃亡海外不歸,而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固然對被告張達緯之行動自由造成若干限制,惟尚不影響其日常工作、生活之自由,故認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已屬權衡上述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公益目的與被告私益後所為之適當限制,是以被告張達緯及辯護人上開辯解均無理由。
五、爰均裁定自主文所示之日期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蔡羽玄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