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04號原 告 劉秋足被 告 陳乃碩
葉建宏葉建亨
葉俊德賀子維楊致辰林書楷陳郁儒楊尚融鄧如茵莊松霖
陳勁瑋洪豐瑞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