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3號原 告 林宇謙被 告 黃宗霖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現寄押於法務部○○○○○○○○○ ○○)莊清翔張昭棠陳緯謙温建信胡家誠潘劉坤昌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57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