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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國上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國上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怡蒨被 告 吳石金選任辯護人 李鴻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32、33號、113年度選偵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王子大飯店設宴部分

被告吳石金自民國103年起,當選基隆市信義區(下稱信義區)孝岡里第20屆里長並連任迄今(第20屆至第22屆),而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下稱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將於113年1月13日舉行。被告雖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仍為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林沛祥而為其助選,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犯意,於112年10月8日18時,以「替兒子慶生」之不實名義,在基隆市○○區○○○000巷0號之王子大飯店設宴共4桌,並自行支付共計新臺幣(下同)40,600元之餐費,邀宴並免費招待在地方上具有相當影響力之其他信義區里長蔡美玉、吳銘達、林崇道、張富凱、賴姵綺、李王環、郭姵萱、朱志偉、王柏力及其友人黃振華、潘家森或其等家屬親友共30餘位具有本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權之人赴宴,並於餐宴進行中,邀請不知上情,惟有意參選本屆立法委員之林沛祥到場,林沛祥並逐桌敬酒,而向赴宴者拜票,懇請該等具有投票權之赴宴者多多幫忙,冀於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得以投票支持,藉此拉攏該等地方里長或基隆市市民支持林沛祥競選本屆立法委員之選舉,而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㈡組團赴山東接受招待旅遊部分

被告自當選里長後之104年12月間,因赴中國大陸地區山東省(下稱山東省)進行公務參訪而與時任山東省煙台市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煙台市臺辦)副主任楊澤(綽號:楊姐)結識,其後2人於多年間仍均保持聯繫,期間被告亦曾多次應煙台市臺辦或楊澤之邀,率眾前往山東省旅遊參訪,而與煙台市臺辦人員建立長期互動之關係,被告於112年8月間,再度聯繫煙台市臺辦前副主任楊澤(微信暱稱「川葉子」)、副主任林強(微信暱稱「林強」)、科長吳松潔(微信暱稱「無往不復」)等人,合意由陸方資助並安排落地招待旅遊行程,被告則負責在基隆地區邀約里長、里民前往大陸地區旅遊,隨即於112年8月22日至同年月27日,邀集信義區孝岡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郭文卿、吳銘達、張富凱等信義區里長及其親友等如10餘名團員赴陸旅遊,旅遊期間則由楊澤、煙台市臺辦主任于建朝、副主任林強、科長吳松潔等人接待,煙台市臺辦人員並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向團員表達關切我國將屆至之大選及政治情勢,故被告對於中國大陸之共產黨政權(下稱中共政權)係與我國敵對之境外勢力,中共政權設有臺辦及統戰部等對臺工作機關,關心並欲滲透臺灣選舉,且始終均以兩岸統一為宗旨等事知之甚詳,於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將近之前夕,勢必將有更積極之統戰及介選行為,是中共政權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均屬反滲透法第2條所規定之滲透來源,任何人或政黨均不得受該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非法介選之行為。其竟仍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及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為介選行為之犯意,於112年11月間選舉前夕,受煙台市臺辦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帶同如附表所示、具有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權之投票權人共33人(含其本人),於112年11月21日搭乘山東航空股份公司之000000號航班班機前赴山東省青島市,參加由中共政權或煙台市臺辦出資招待之6天5夜「兩岸基層鄰里山東旅遊團」,至同年11月26日結束行程搭乘同航空公司之000000號航班班機返國;被告自知時機敏感,亦明知受煙台市臺辦之指示及委託舉辦此次介選活動將涉有不法,為掩人耳目,逃避偵緝,乃委請不知情之郭文卿代為團員辦理購買來回機票、申辦臺胞證及護照等相關事宜,另委請信義區信綠里里長吳銘達擔任掛名團長,並依煙台市臺辦之指示,來回機票含稅價格9,800元,各受邀之團員僅需支付其中5,500元,由被告先行代墊每人剩餘4,300元,團員即可以此顯不相當之對價,遊玩整趟旅遊招待行程,於赴陸後,被告再向煙台市臺辦收取代墊之全團上開機票總差額,即相當於新臺幣141,900元【(9,800-5,500)ⅹ33】之人民幣32,133元,復向煙台市臺辦收取針對本團臺灣選舉重要樁腳12位里長之特別滲透介選費用共人民幣13,200元(1,100元ⅹ12),在大陸地區即退還參與旅遊之里長每位人民幣1,100元,依匯率換算,參與之里長形同整趟行程無須支付費用,被告並取得自己及部分未交付予里長之特別滲透介選費用作為報酬。本次旅遊團員赴陸後即受落地招待,旅遊過程中有大陸臺辦人員陪同,大陸當地交通、景點、餐廳、住宿等費用均由陸方全部支付,其招待之行程景點包含有:青島城市展覽館、青島啤酒博物館、青島市市南區八大關街頭、八大關社區、煙台所城里社區、煙台手造展示體驗館、張裕釀酒廠、福地隆城社區、萊山朱柳村、中國地質博物館煙台館、杰瑞集團、養馬島、膠東抗戰第一槍群英館、雷神廟戰鬥遺址、煙台車砲台及萬達廣場等,住宿則安排於青島市崑崙和悅飯店、煙台市東山賓館、煙台市崑龍溫泉酒店等當地價位較高之高檔飯店,午、晚用餐亦均於高價餐廳用餐,於上開高檔飯店用餐飲宴之期間,並由煙台市臺辦主任于建朝、副主任林強、科長吳松潔、前副主任楊澤及山東省青島市臺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趙磊等中共政權官方人員到場,向接受招待之團員發表「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支持九二共識」、「國民黨是自己兄弟、是我們自己的」、「兄弟如手足」、「不希望有戰爭」、「不希望打仗,戰爭很殘酷」、「要和平相處」、「要支持自己人(意指國民黨)」、「要支持改變現狀、能恢復兩岸交流的政黨」、「不要支持民進黨和主張祖國分裂的政黨」、「不要支持主張台獨的政黨」、「我們都是一家人,支持讓我們生活比較安定的政黨」、「不要支持會帶來戰爭的政黨」、 「大家要團結,支持國民黨,希望國民黨可以勝選」等大陸官方立場之聲明及拜票之選舉性言論,而公開表達及要求或誘使團員於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中,要支持國民黨及國民黨推出之候選人,而為特定政黨及候選人造勢、助選及為拜票等非法介選行為,並表達反對或不要支持民進黨之旨,而約為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被告則在場附和,並舉杯及點頭示意,而以此方式,與陸方人員共同為拜票、助選等非法介選行為,足使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並使中共政權得以對我國進行統戰、滲透,影響我國選舉及危害社會秩序,對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因認被告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拜票、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及反滲透法第7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含政黨票)或為一定之行使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在刑事訴訟「罪疑唯輕」、「無罪推定」之原則下,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詳言之,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若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即超越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應由檢察官承擔不利之訴訟結果責任,法院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之當然結果,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吳銘達、黃振華、朱志偉、林崇道、翁誠鍾、潘德發、陳佩伶、黃毓瑩、丁大明、賴姵綺、游晟昱、吳政賢、莊琬琳、張富凱、林睿騰、陳裕燦、潘誼樺、郭文卿、徐金英、劉淑芬、郭鎂玲、蔡美玉、賴興泉、莊伯丞、王美華、王朝龍、何明蓉、楊立宜、江春菊、楊江南、邱穗蓁、高景崇、邱素貞、李文達、郭姵萱、夏貴貞、許秀麗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以及王子飯店訂席紀錄及單據、參加團員姓名、職稱及分房名單、參訪行程表、團費訪價查詢、往返班機資訊、艙單、旅遊照片、監視畫面截圖、出入境資料、手機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五、王子大飯店設宴部分㈠被告固坦承其於王子大飯店設宴,且信義區的里長、黃振華、

林沛祥等人均有到場參與等情,惟否認有投票行賄犯行,辯稱:是因為我的上游廠商黃振華想要認識信義區的里長、林沛祥等地方人士,我才替他設宴邀請,讓他有機會結識這些人,由我先支付的餐費及酒錢,事後我也有在向黃振華請領工程款時一併報銷餐費及酒錢,本次餐會與本屆立委選舉無關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賄選必然有對價關係,且對價關係需要行賄、受賄方均有約使投票權行使、不行使之認知,該次餐會只是被告為黃振華引介信義區的里長、林沛祥等人,之前被告也陸續介紹潘家森、鄭文婷等地方政治人物給黃振華認識,況林沛祥到場沒有身著競選背心,林沛祥或被告均沒有用麥克風請求支持林沛祥,被告也沒有陪同林沛祥敬酒,里長們間本來人情往來就會互相請客吃飯,根本沒有與會者將餐會與本屆立委選舉一事掛勾,不構成賄選等語。

㈡被告自103年起,當選信義區孝岡里第20屆里長並連任迄今(第20

屆至第22屆),而我國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將於113年1月13日舉行。被告於112年10月8日18時,在基隆市○○區○○○000巷0號之王子大飯店設宴共4桌,邀請其他信義區里長蔡美玉、吳銘達、林崇道、張富凱、賴姵綺、李王環、郭姵萱、朱志偉、王柏力及其友人黃振華、潘家森或其等家屬親友共30餘位具有本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權之人赴宴,有意參選本屆立法委員之林沛祥亦受邀到場參與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吳銘達、黃振華、朱志偉、賴姵綺、莊琬琳、張富凱、蔡美玉、賴興泉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復有王子飯店訂席紀錄及單據可憑(選偵6卷第249至251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是本件爭點為:被告主觀上有無藉由宴飲招待約使與會者投票予立委候選人林沛祥之故意,以及與會者主觀上有無認知宴飲招待係約使投票予立委候選人林沛祥之對價。

㈢參與王子大飯店宴飲之證人證詞如下:

⒈證人吳銘達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受被告之邀

參加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他說他兒子生日所以請客;被告事前有跟我說過林沛祥要來,但林沛祥直到餐會快結束才出現,林沛祥到場有說他想要參選立委,逐桌敬酒請大家多支持,他只是跟大家認識一下,打個招呼而已;第一次3月時在基隆港聚餐,第二次是王子大飯店餐會等語(選偵32卷第363至365、369至371頁,原審卷二第7至30頁)。

⒉證人黃振華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受被告之邀

參加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被告邀請我時有提到林沛祥會出席,他說要介紹林沛祥給我認識,我會去是因為我之前有請被告介紹認識基隆地方人員,包括這次餐會共有3次,第一次被告介紹蔡適應給我認識,第二次被告介紹潘家森給我認識,第三次(本次)介紹林沛祥給我認識;林沛祥有逐桌致意,還有跟我聊天,我提到他在南港捷運站拜票很認真,林沛祥回答他會努力改善基隆交通,也請我多幫忙,我沒印象林沛祥叫我投票給他,被告也沒有叫我支持林沛祥等語(選偵32卷第347至349、353至359、575至578頁,原審卷二第113至143頁)。

⒊證人朱志偉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有受被告之邀參加

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被告說他小孩生日,所以邀請其他里長來吃飯,我們當年度有很多餐會,例如被告生日及他小孩的生日、某董事長飯局、里長聯誼會飯局、區公所飯局等;林沛祥後來到場,他有逐桌敬酒,他說他這次要參選立委,會幫我們爭取公共設施及說明政見,希望我們可以支持他,林沛祥不是公開講,是私下聊,他是敬酒時稍微講一下,被告沒有跟林沛祥一起逐桌敬酒,也沒有要我們支持林沛祥,只有一開始說歡迎林沛祥到場等語(選偵32卷第567至569頁,原審卷二第32至47頁)。

⒋證人賴姵綺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有受被告之邀參加

被告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被告說只是朋友聚會,小孩生日吃個便飯,沒有提到林沛祥會出席;林沛祥是餐會進行到一半才出席,只是逐桌敬酒致意打招呼,跟各桌的人寒暄,沒有特別提到選舉的事,被告沒有帶著林沛祥逐桌敬酒;我覺得林沛祥不是特別到這個餐會,就是選舉期間到處露個臉,利用機會爭取支持,我們聚餐時常常會遇到別區的也會過來,餐廳是他們會跑的場所等語(選偵32卷第417至420頁,原審卷二第48至60頁)。

⒌證人莊琬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有受被告之邀參加被告

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被告沒有提到林沛祥會出席;林沛祥後來才到場,並逐桌敬酒,請現場的人支持他參選立委等語(選偵32卷第375至378、381至383頁)。

⒍證人張富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有受被告之邀參加被告

在王子大飯店舉辦的餐宴,林沛祥有到場,林沛祥敬酒時有提到沒有候選人像他這麼認真,在路口站了400多天拜票,他這樣說是希望大家支持他當立法委員等語(選偵32卷第337至339、343至344頁)。

⒎證人蔡美玉於警詢中證稱:我有受被告之邀參加被告在王子

大飯店舉辦的餐宴,被告只說找我吃飯,我跟被告打個招呼就走了,沒印象有看到林沛祥等語(選偵32卷第413至415頁)。

⒏證人賴興泉於警詢中證稱:我有受被告之邀參加被告在王子

大飯店舉辦的餐宴,被告要介紹他的老闆給我認識,但我不知道老闆是誰,我沒印象林沛祥有在場等語(選偵32卷第391至395頁)。㈣由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平時與友人聚餐頻率非低,有

時會以家人生日或介紹朋友與他人認識為由,邀請友人參加聚會,被告邀約友人參加本次王子大飯店之宴飲,主要係以小孩生日為邀宴之目的,被告邀宴時並不一定有提及林沛祥會到場;當天林沛祥並非於餐會一開始即到場,而係於餐會進行到一半才到場,林沛祥雖有逐桌敬酒,且敬酒時有時會有請在場人支持他選立法委員之言語,惟並非整個敬酒過程中均有拜票之行為;林沛祥逐桌敬酒時,被告並未陪伴在旁,林沛祥表示請在場之人支持他選立法委員時,被告亦未表達肯認或附和之意。由被告邀宴及當天餐會之過程可見,被告並未明示或暗示本次餐會係與林沛祥選舉有關,亦未幫忙或支持林沛祥之拜票行為,且林沛祥並非餐會一開始即到場參加並進行拜票,亦無在餐會上公開對所有人宣傳或拉票,而係於餐會進行到一半才到場逐桌敬酒並私下向在場人爭取支持,難認被告本次邀宴之目的係為林沛祥助選,亦難認與會者主觀上得以認知被告舉辦餐會係為使與會者投票予林沛祥;又在選舉期間,有意參選者隨機前往各大餐會場合進行零星拜票行為,實屬常見之社會現象,尚難僅因林沛祥前往被告所舉辦之餐會進行零星、短暫之拜票行為,即率認被告主觀上有藉由本次宴飲約使與會者投票予林沛祥之故意;況被告平時即會以家人生日、介紹朋友認識為由,邀約友人共同聚餐,是其本次以小孩生日為由邀約宴飲,核與其過去與友人邀宴之習慣相符,又本次宴飲時間與選舉期間較近,以至於林沛祥得以藉此機會到場爭取支持,此純屬時間上之巧合,尚難逕認被告本次宴飲確有投票行賄之故意,亦難率認與會者認為本次宴飲與投票予林沛祥間有對價關係。

六、組團赴山東接受招待旅遊部分㈠被告固坦承其召集吳銘達、張富凱等信義區里長及其親友等如

附表所示團員赴山東旅遊,來回機票含稅價格9,800元,參團人僅須負擔5,500元,由其先行代墊每人剩餘4,300元差額,旅遊途中,陸方就參與旅遊之里長每位退款人民幣1,100元,並給付被告為每位團員代墊之機票費用,其餘旅遊行程均由陸方招待等情,惟否認有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拜票、投票行賄等犯行,辯稱:我雖然召集赴山東旅遊接受招待,但我個人並沒有取得利益,機票部分只是因為我聽錯了價格為5,500元,後來發現搞錯,本來想取消,但陸方又說請我先代墊,之後會把差額還我,我就自己墊款每人剩餘的4,300元差額,也有把這件事告知部分團員,他們還說如果陸方沒有還我差額,他們會自己補給我,陸方原本跟我說身分是里長的才有退款,到了當地陸方人員要給我所有團員都退款人民幣1,100元,並還我代墊的機票差額,因為一開始我就跟團員說只有里長才會有退款,為了避免麻煩我只有收下里長的退款及代墊之機票費用,其餘非里長團員的退款還給對方,絕未從中牟利,而且我一開始就有向所有團員強調,我們純粹是旅遊,跟政治、選舉無涉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我國法律並未限制帶團到大陸遊玩,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或團員必須有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的傾向方能參加本次旅遊,出發前被告有向調查局之調查官報備將進行本次旅遊,並向團員強調旅遊不談政治,以免在選舉期間惹人非議,在旅遊前後期間,被告未曾向團員說過要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的言論,甚至被告極力避免有這樣的聯想,團員參加的原因無非團費便宜、參觀建設、增加國際觀等,沒有人說到是因為選舉或政治目的而參與,除非是接受落地招待的都是賄選,不然被告僅是抱持有好康的活動分享給大家,並未比他人多得任何好處,甚至還自己多付了錢買伴手禮回贈陸方,顯非受到中共政權資助的行賄行為等語。

㈡被告自當選里長後之104年12月間,因赴山東省進行公務參訪而與

時任煙台市臺辦副主任楊澤結識,其後2人於多年間仍均保持聯繫,被告於112年8月間,與煙台市臺辦前副主任楊澤(微信暱稱「川葉子」)、副主任林強(微信暱稱「林強」)、科長吳松潔(微信暱稱「無往不復」)等人聯繫,合意由陸方安排落地招待旅遊行程,被告則負責在基隆地區邀約里長、里民前往大陸地區旅遊,被告於112年8月22日至同年月27日,邀集信義區孝岡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郭文卿及吳銘達、張富凱等信義區里長及其親友等10餘名團員赴陸旅遊,旅遊期間則由楊澤、煙台市臺辦主任于建朝、副主任林強、科長吳松潔等人接待。此後,被告又帶同如附表所示、具有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權之投票權人共33人(含其本人),於112年11月21日搭乘山東航空股份公司之000000號航班班機前赴山東省青島市,參加由中共政權或煙台市臺辦出資招待之6天5夜「兩岸基層鄰里山東旅遊團」,至同年11月26日結束行程搭乘同航空公司之000000號航班班機返國,來回機票含稅價格9,800元,各受邀之團員僅需支付其中5,500元,由被告先行代墊每人剩餘4,300元,團員即可以此顯不相當之對價,遊玩整趟旅遊招待行程。如附表所示具有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權之投票權人共33人(含被告本人),於112年11月21日搭乘山東航空股份公司之000000號航班班機前赴山東省青島市,參加由中共政權或煙台市臺辦出資招待之6天5夜「兩岸基層鄰里山東旅遊團」,至同年11月26日結束行程搭乘同航空公司之000000號航班班機返國;於赴陸後,煙台市臺辦給與被告代墊之全團上開機票總差額,即相當於新臺幣141,900元【(9,800-5,500)ⅹ33】之人民幣32,133元,復就參團之12位里長(含被告)退款人民幣13,200元(1,100元ⅹ12),參與之里長形同整趟行程無須支付費用;旅遊期間則由楊澤、煙台市臺辦主任于建朝、副主任林強、科長吳松潔等人接待,旅遊過程中有大陸臺辦人員陪同,大陸當地交通、景點、餐廳、住宿等費用均由陸方全部支付,其招待之行程景點包含有:青島城市展覽館、青島啤酒博物館、青島市市南區八大關街頭、八大關社區、煙台所城里社區、煙台手造展示體驗館、張裕釀酒廠、福地隆城社區、萊山朱柳村、中國地質博物館煙台館、杰瑞集團、養馬島、膠東抗戰第一槍群英館、雷神廟戰鬥遺址、煙台車砲台及萬達廣場等,住宿則安排於青島市崑崙和悅飯店、煙台市東山賓館、煙台市崑龍溫泉酒店等當地價位較高之高檔飯店,午、晚用餐亦均於高價餐廳用餐,於上開高檔飯店用餐飲宴之期間,並由煙台市臺辦主任于建朝、副主任林強、科長吳松潔、前副主任楊澤及山東省青島市臺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趙磊等中共政權官方人員到場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吳銘達、朱志偉、林崇道、翁誠鍾、潘德發、陳佩伶、黃毓瑩、丁大明、莊琬琳、張富凱、林睿騰、陳裕燦、潘誼樺、郭文卿、徐金英、劉淑芬、郭鎂玲、賴姵綺、莊伯丞、王美華、王朝龍、何明蓉、楊立宜、江春菊、楊江南、邱穗蓁、高景崇、邱素貞、李文達、郭姵萱、夏貴貞、許秀麗於分別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復有參加團員姓名、職稱及分房名單、參訪行程表、團費訪價查詢、往返班機資訊、艙單、旅遊照片、監視畫面截圖、出入境資料、手機翻拍照片可憑(選他4卷第33至34、155至157、175至181、203、233至237、261至273、293至

321、461至463、549至557、609至621、627、637至645、485頁,選偵32卷第257、269至274、293至297、451至459、469至471、503至513、519至523、533至534頁,選偵6卷第31至71、229至243頁,原審卷一第79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是本件爭點為:被告主觀上有無藉由招待旅遊為國民黨及國民黨推出之候選人拜票及約使團員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投票予國民黨及國民黨推出之候選人或不投票予民進黨及民進黨推出之候選人)之故意,以及團員主觀上有無認知招待旅遊係約使其等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投票予國民黨及國民黨推出之候選人或不投票予民進黨及民進黨推出之候選人)之對價。

㈢參與山東招待旅遊之證人證詞如下:

⒈證人郭文卿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在出發前的車上,被告就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旅遊過程中我沒有聽到「兩岸和平」、「國民黨是自己兄弟、是我們自己的」,也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只有聽到林強提到「兩岸一家親」;我曾受邀赴大陸地區參加官方或機構舉辦的活動2次,112年8月及11月(即本次)各1次,8月那次只要付機票錢,食宿免費,活動中有陸方官員或代表到場等語(選他4卷第497至506、517至523頁,選偵32卷第65至72、77至79頁)。

⒉證人吳銘達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

山東旅遊,我跟我太太徐金英一起參加,因為我年紀較長,被告讓我掛名當團長,實際上事情還是他處理,我及被告在出發前的車上,就向團員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選舉,請大家配合,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的時候陸方官員說到「兩岸和平」、「兩岸一家親」、「同文同種」、「有空歡迎多回來走走聯繫感情」,但我沒有聽到「國民黨是我們自己的」、「戰爭是很殘酷的,我們都不想要戰爭」,也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他們有問藍白會合嗎,我們有的人說應該會合,被告在吃飯時不會主動致詞說話;被告有給我人民幣1,100元退款,連我太太的份一起給我了共人民幣2,200元,我還有代為轉交人民幣1,100元給潘德發,我不會因為這點招待改變我的投票意向;112年8月22至27日我也有參加被告辦理的山東旅遊團,只要出機票費用,活動中有陸方官員或代表到場等語(選他4卷第449至460、489至494頁,選偵32卷第81至87、93至96頁,原審卷二第144至170頁)。

⒊證人徐金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找我先生吳銘達參加

山東旅遊,我也貪小便宜就跟著參加,出發前的車上就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旅遊過程中我聽到陸方官員說「兩岸一家親」,沒有聽到「不希望有戰爭」、「期望藍白整合成功」、「不要支持民進黨和主張祖國分裂的政黨」,也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等語(選他4卷第431至438、441至445頁)。

⒋證人朱志偉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

山東旅遊,我跟我太太陳佩伶一起參加,在出發前的車上,被告就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選舉,請大家配合,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說到藍白合不合的話題,並提到「同是中華民族,希望兩岸和平,不要戰爭」,我沒有聽到「兩岸一家親」及其他選舉性的話題,也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被告找我跟我太太陳佩伶到他房間,他說臺辦有給他錢,請我們見證避免錢款不清楚,被告請我們幫忙算出12位里長的退款,每人人民幣1,100元,被告有給我人民幣1,100元退款,也有當面退款人民幣1,100元給里長們,臺辦的人說被告自墊的錢要數出來還給被告,其他的就歸還給臺辦的人,我看到被告把錢再還給臺辦的人,被告或臺辦人員沒有說到選舉支不支持的問題,我不認為這樣會影響到團員的支持傾向;7、8年前我擔任里長期間參加過平潭行程等語(選他4卷第191至202、207至210頁,原審卷二第171至186頁)。

⒌證人陳佩伶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找我先生

朱志偉參加山東旅遊,我跟他一起去,在出發前的車上,被告就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餐敘期間臺辦人員有提到「兩岸一家親」、「藍白合」、「自己家有什麼事情自己來處理」、「兩岸和平」、「反台獨」、「支持九二共識」、「不希望有戰爭」、「國民黨是兄弟」、「不要支持民進黨」、「不要支持主張祖國分裂的政黨」、「不要支持主張台獨的政黨」,被告回應大家都是好朋友,要多多往來,這些話沒有影響到我的選舉意向;被告找我跟我先生朱志偉到他房間,他請我們幫忙數錢,我幫他數出12份人民幣1,100元,是要退給里長的錢等語(選他4卷第465至473、423至427頁,原審卷二第186至200頁)。

⒍證人莊琬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我帶了弟弟莊伯丞、高景崇一起去,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在出發前的車上,被告就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及詢問「藍白合」能否成功,沒有聽到其他政治性話語,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被告也沒有提到要支持特定候選人;被告沒有給我人民幣1,000元的零用金等語(選他4卷第165至173、185至188頁)。

⒎證人莊伯丞於警詢中證稱:我姐姐莊琬琳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只要支付機票,旅途中我沒有記陸方官員的言論,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只是基於貪小便宜的心態前往,去完回國也沒有影響到我的投票想法等語(選偵32卷第285至291頁)。

⒏證人林崇道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

山東旅遊,在出發前的車上,被告就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選舉,請大家配合,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說到「同根同源」、「有空歡迎多回來走走聯繫感情」,臺辦人員也關心藍白合的議題,但沒有說要支持誰,我沒有聽到「國民黨是我們自己的」、「戰爭是很殘酷的,我們都不想要戰爭」、「兩岸和平」、「兩岸一家親」,也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被告也沒有說要支持或不支持某個政黨或候選人;被告有給我人民幣大約1,000元退款,參加這個活動沒有影響我的投票意願;我於112年8月22日至27日曾參加被告辦理的山東旅遊團,只要支付機票錢,其他費用由陸方落地招待,我有帶團去過大陸地區,111年下半年開始去過山東、浙江共計4次,只要支付機票錢,4個團到達後都是落地招待等語(選他4卷第403至411、415至418頁,選偵32卷第99至104、109至112頁,原審卷二第201至218頁)。

⒐證人張富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出發前在車上,被告就講好不談政治,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和平」、「不希望有戰爭」、「兩岸一家親」及詢問「藍白合」能否成功,大家回答應該會,被告在他們講完話以後拍手、舉杯,這是正常反應,大家都會這樣,我沒有聽到其他政治性話語,也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我有拿到被告給我的人民幣1,100元退款,我是貪小便宜的心態,但我的投票意願不會受到影響;我曾受邀赴大陸地區參加當地官方或機構舉辦的活動3次,分別是112年8月的2次及11月這次,都是臺辦舉辦的等語(選他4卷第349至361、365至368頁,選偵32卷第49至54、59至62頁)。⒑證人賴姵綺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山東旅遊,我找朋

友許秀麗、李文達一起參加,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談到「藍白合」的話題,詢問「藍白合」能否成功,我們回答不知道;平常一直都有中共的落地招待,且112年基隆辦理大陸的參訪團很多,只是剛好這次比較接近選舉,實則純粹旅遊與選舉無關;我有拿到被告給我的人民幣1,100元零用金等語(選偵32卷第259至267頁)。⒒證人林睿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我帶我太太黃毓瑩一起去,被告有交代旅遊不談論政治,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本是同根生」,還有詢問「藍白合」會不會成功,我說不知道,我沒有聽到「兩岸不要有戰爭」、「希望藍白整合」,也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基隆市與山東的民間交流很頻繁,我擔任里長後也曾參加過幾次這樣的參訪,5、6年前有2次,112年有2次,另一次是在112年9月,4次都只有支付機票錢,我不會因為參加這個活動而影響我的選舉意向;我沒有收到被告提供的人民幣1,000元旅遊補貼等語(選他4卷第283至292、325至329頁)。

⒓證人黃毓瑩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找我先生

林睿騰參加山東旅遊,我跟我先生一起去,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沒有收費;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兄弟如手足」、「不希望有戰爭」、「反臺獨」、「自己家有什麼事情自己來處理」、「支持九二共識」,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被告也沒有要求我們支持或不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我也沒有受到影響等語(選他4卷第371至380頁,原審卷二第223至232頁)。

⒔證人翁誠鍾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

山東旅遊,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同根同源」、「國民黨是我們自己的」、「戰爭是很殘酷的,我們都不想要戰爭」,也有詢問「藍白合」的話題,有人回答會整合,被告當時在場,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在調查局做完筆錄知道大家都有退款人民幣1,100元,我就去找被告要,被告有還我人民幣1,100元等語(選他4卷第213至23

0、243至246頁,原審卷二第233至253頁)。⒕證人陳裕燦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我帶我太太劉淑芬一起去,出發前就有講好不講政治,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兩岸多交流」,並詢問「藍白合能否成功」,被告就跟大家一起說會,被告沒有拿麥克風幫忙帶頭,我沒有感覺到陸方有傳遞特定政治傾向,我們只是單純去玩,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被告也沒有表示要大家支持國民黨的候選人;我有拿到被告給我的人民幣1,100元退款等語(選他4卷第247至259、275至279頁)。

⒖證人劉淑芬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找我先生陳裕燦參加

山東旅遊,我先生帶我一起去,團長出發前就有交代旅遊不講政治,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我沒有感覺到陸方有傳遞特定政治傾向,我們只是單純去玩,沒有人提到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等語(選他4卷第145至153、159至162頁)。

⒗證人潘誼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並詢問「藍白合整合能否成功」,我沒有感覺到陸方有傳遞特定政治傾向,我只是單純去玩,被告也有強調旅遊過程不要談政治,本次旅遊跟政治無關;被告有退給我人民幣1,000元等語(選他4卷第333至340頁)。⒘證人潘德發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受吳銘達邀請而參加

山東旅遊,我和我太太郭鎂玲一起去,在出發前的車上,被告就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選舉,請大家配合,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兩岸同根同源」、「兩岸和平」、「不希望有戰爭」、「兄弟如手足」、「恢復九二共識」,我沒有聽到「國民黨是兄弟」、「不要支持民進黨」、「不要支持臺獨的政黨」,也有聊到「藍白合」,我們說希望整合成功,恢復兩岸交流,對方說乾杯希望願望可以達成,被告只是表示謝謝,沒有附和陸方講的話,沒有人要求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陸方官員也沒有說要支持能夠改變現狀的候選人,被告沒有發表兩岸關係或我國選舉的相關言論,也沒有要求支持或不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吳銘達有拿人民幣1,100元給我,我不會因為參加這種旅行團而影響投票意願;在參加這個團之前,我也參加過另一個參訪團,也是落地招待等語(選他4卷第101至110、113至121頁,原審卷二第254至271頁)。

⒙證人郭鎂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透過我先生潘德發參

加山東旅遊,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歡迎我們再來」,臺辦人員沒有談到政治話題,也沒有關心臺灣選舉,沒有人要求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我是單純去旅遊,不會因為參加這個團而改變我的投票意願;我於108年參加過類似參訪團去山東威海市,主辦單位是大陸地區的臺辦等語(選他4卷第125至133、137至141頁)。

⒚證人王美華於警詢中證稱:吳銘達找我參加山東旅遊,吳銘

達在出發前及在遊覽車上有說這次旅遊不談政治;旅途中陸方官員有時會陪同,沒有說「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支持九二共識」、「國民黨是自己兄弟、是我們自己的」、「兄弟如手足」、「不希望有戰爭」、「不希望打仗,戰爭很殘酷」、「要和平相處」、「不要支持主張台獨的政黨」,也沒有提到選舉相關話題,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不認為他們有影響我投票的意向等語(選他4卷第475至483頁)。⒛證人丁大明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找我參加

山東旅遊,在出發前的車上,被告就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政治、選舉,被告說這次是單純旅行,跟選舉無關,當地有中共政權的官員跟著我們,行程由陸方安排,住宿、餐飲、交通都是免費的;陸方官員有說到「兩岸一家親」、「同根同源」、「兩岸和平」、「不希望有戰爭」、「自己家有什麼事情自己來處理」、「期望藍白能夠整合成功」、「國民黨是自己兄弟」,當時被告沒有附和或贊同,沒有人要求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或政黨,被告也沒有要求支持或不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我不會因為他們的招待而影響投票意向等語(選他4卷第383至392、395至399頁,原審卷二第272至284頁)。

證人王朝龍於警詢中證稱:我朋友李文達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我跟我太太何明蓉一起去,出發前在車上,被告特別聲明本次旅遊與選舉無關,只是單純社區交流,旅途中吃住都是陸方招待;陸方官員全程陪同,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旅途中也沒有人談到選舉等語(選偵32卷第422至426頁)。

證人何明蓉於警詢中證稱:我先生王朝龍的朋友李文達找我

們夫妻參加山東旅遊,旅途中我沒有特別記陸方官員的言論,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等語(選偵32卷第429至435頁)。

證人楊立宜於警詢中證稱:我朋友林睿騰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我帶我媽媽江春菊一起去,旅途中陸方官員有時有陪同,有時不在,會說一些歡迎的話,沒有講政治言語,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等語(選偵32卷第437至442頁)。

證人江春菊於警詢中證稱:我女兒楊立宜的朋友林睿騰找我

們參加山東旅遊,一下飛機就有陸方的人交代行程中不談政治,只是單純交流,旅途中陸方官員有時有陪同,有時不在,我沒有聽他們介紹及相關言論,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等語(選偵32卷第444至445頁)。證人楊江南於警詢中證稱:我朋友李文達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我太太邱穗蓁也一起去,陸方官員有時有陪同,有時不在,陸方官員有說歡迎我們去玩及一些寒暄的話,其他內容我不記得了,沒有談論政治,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等語(選偵32卷第461至467頁)。

證人邱穗蓁於警詢中證稱:我朋友李文達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我先生楊江南也一起去,我沒有記陸方官員的言論,陸方官員沒有提到關於政治立場的言論,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之前曾經參加過很多旅行團,一開始團費也都收很便宜,所以我不覺得這次旅行團的團費過低等語(選偵32卷第473至479頁)。

證人高景崇於警詢中證稱:我朋友莊琬琳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我記得陸方人員有噓寒問暖,其他不記得了,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我只是覺得便宜想去玩,參加完本次旅行團後沒有改變政治傾向等語(選偵32卷第481至48

7、491至493頁)。證人邱素貞於警詢中證稱:我朋友張富凱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旅途中陸方官員有全程陪同,吃飯時陸方官員有說當地吃飯及敬酒的禮儀,沒有講其他的,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中共願意提供旅遊招待的目的是要介紹他們的經濟建設發展,不是要影響我們的投票意願等語(選偵32卷第495至5001頁)。

證人李文達於警詢中證稱:我朋友賴姵綺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陸方官員有說「兩岸一家親」,沒有說其他政治或選舉的言論,也沒有人詢問我的政黨或候選人支持傾向等語(選偵32卷第525至531、515至517頁)。

證人夏貴貞於警詢中證稱:張富凱找我參加山東旅遊,在出

發前的車上,被告就說好這次旅遊不談論敏感的話題,只是單純參訪;陸方人士有說到「兩岸一家親」,沒提到「兩岸和平」、「不希望有戰爭」、「藍白合」,也沒有提到臺灣選舉的事情,也沒有人要求我本屆總統暨立委選舉要投給特定人等語(選偵32卷第275至284頁)。

證人許秀麗於警詢中證稱:我朋友賴姵綺找我參加山東旅遊

,旅途中沒有陸方人士提及與臺獨、選舉有關的話題等語(選偵32卷第251至255頁)。

㈣由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近年來時有陸方出資落地招待我國

人民旅遊,於本次山東招待旅遊前3月之112年8月間被告亦有舉辦類似之山東招待旅遊團,且被告於本次出發前及旅遊過程中,有向團員表示本次旅遊不談政治、選舉,被告亦未表示支持或不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難認本次旅遊係基於助選、拜票之目的而與政治有關;況多數團員均表示即使接受落地招待也不會影響投票意願,亦難認團員主觀上認為招待旅遊與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候選人或政黨間有對價關係。又餐敘過程中,雖有團員聽到陸方官員提到「兩岸一家親」、「同根同源」、「兩岸和平」、「不希望有戰爭,戰爭很殘酷」、「自己家有甚麼事情自己來處理」、「支持九二共識」、「藍白合」、「反台獨」、「國民黨是自己兄弟」、「兄弟如手足」、「不要支持民進黨」、「不要支持主張台獨的政黨」,惟僅有少數團員聽到上開言論,足見陸方官員並非公開對所有團員宣講,僅係用餐聊天時對於個別團員偶然、零星之對話,斯時被告不一定在場見聞,縱被告有在場時亦未表達肯認或附和之意,難認被告事前即知悉陸方官員會有上開言論而有犯意聯絡,又縱被告聽聞上開言論時並未為反對之表示,核屬依照一般社交禮節所為之反應,尚與常情無違。參以「兩岸一家親」之字面涵義,應係指大陸地區與臺灣同為一家人或具有血脈相連之意,而語意相類之詞句,向來多為我國不分黨派之政治人物所提及,是陸方人員於旅遊過程中向團員提及「兩岸一家親」,難認有暗指團員投票予國民黨及國民黨推出之候選人之意涵;而「同根同源」、「兩岸和平」、「不希望有戰爭,戰爭很殘酷」、「自己家有甚麼事情自己來處理」等言論,僅係表達兩岸人民係出於同一血脈,希望兩岸維持和平,妥適處理兩岸關係,不要有戰爭,其字面上之敘述尚屬客觀中性,難認有指涉投票予國民黨及國民黨推出之候選人或不投票予民進黨及民進黨推出之候選人之涵義。況本次旅遊距離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時間較近,陸方官員為引起雙方共同話題,因而提及與選舉、政黨有關之事,亦未悖於常情;參以陸方官員提到「藍白合」時,僅係詢問「藍白是否會整合成功」,而非積極鼓吹促使藍白整合成功,更可見陸方官員提到上開與政治、選舉有關之事,應係為打開雙方話題之零星、偶然對話。佐以被告確有請朱志偉、陳佩伶算出退給里長之人民幣每人各1,100元,且多數里長均有收到被告退款人民幣1,100元,被告再將剩餘款項還給陸方官員,並未中飽私囊,可見被告除與其他團員一樣接受落地招待外,並未因舉辦本次旅遊團而從中獲得任何不法利益;而林睿騰、莊琬琳雖未收到退款,翁誠鍾雖於回國後向被告索取才收到退款,然本次團員人數多達30餘人,被告在旅遊過程中除需負責行政方面之帶團事務及與陸方聯繫接洽外,尚須處理財務方面之退款及償還代墊款等事項,是被告因事務繁雜而漏未立即處理所有退款事宜或有延誤處理之情形,核與常情相符,難認被告有藉此侵吞其他團員之退款或有收受陸方提供之介選費用之情。況基隆市安樂區六合里里長潘德發與團員於112年12月5日至10日前往山東旅遊,每人僅支付8,000元,旅遊過程中由陸方人員接待,惟查無陸方或潘德發有意圖影響團員投票意向之積極事證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114年10月21日調隆肅字第11456526750號函可佐(本院卷第131至134頁),足認112年間除本案旅遊團外,尚有其他旅遊團接受陸方落地招待,是我國旅遊團接受陸方落地招待並非罕見,尚難憑此逕認被告有受陸方資助為拜票及投票行賄之犯行。

七、綜上,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即不能證明其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本於同上見解,以不能證明被告涉有投票行賄及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拜票、投票行賄等犯行,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九、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王子大飯店設宴部分⒈被告係為了林沛祥而設宴,且被告所邀約之人,除均為具有

本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權之人外,均為在地方具有影響力之人,堪認被告主觀上係為使林沛祥得以尋求在地方具有相當影饗力且有投票權者之支持而宴飲招待,具有投票行賄之故意。又被告係以林沛祥可出席之時間為主,敲定林沛祥時間後始訂餐廳及邀約赴宴者,堪認本案設宴並非例行性餐會,是自難以被告先前即有請客之行為,逕認被告並未籍此宴飲招待之行為,暗示在場聽聞林沛祥尋求支持言論之有投票權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

⒉被告於設宴前已向赴宴者提及林沛祥將出席之事,其他赴宴

者在看到林沛祥到場時也都清楚被告吳石金宴飲招待之目的,就是要為林沛祥助選,足見赴宴者均有對價性之認識。且被告已任里長數年、經營土方工程事業,屬有相當社會經驗之人,應知悉公開餐宴無法避免在場之人拍照或攝影,況這類照片或影片成為賄選鐵證之情事所在多有,被告既非愚鈍之人,自當不會作繭自縛,使自己百口莫辯,只要使林沛祥到場,讓林沛祥自行向其宴飲招待之有投票權人拜票尋求支持,即能達到賄選目的,自難單以被告於宴飲時無明確表示希望可以支持林沛祥之行為,即認被告宴飲招待有投票權人之行為,與本屆立委選舉之投票間無對價關係,堪認被告確係為了使林沛祥得以尋求在地方具有相當影響力且有投票權者之支持而設宴。

㈡組團赴山東接受招待旅遊部分⒈被告於晚宴時,明知現場所有人都拿著手機拍照、錄影,參

與該團的人亦非全為被告親信,而被告為我國公務員,其於該團旅遊結束後仍須返回我國,被告如在該等飲宴場合高喊「兩岸一家親」、「希望藍白能合」、「國民黨是自己兄弟」、「柯文哲是可以培養的」、「柯文哲藍白合不合」等話語或積極應和,將可能陷自己於如何之困境,被告再清楚不過,是單憑被告並未口出上開話語或高聲應和,即認被告並無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及資助而為介選之行為,實嫌速斷。

⒉大陸地區之政府官員於旅遊期間,親自攜帶人民幣前往被告

所居住之飯店房間交予被告,由被告自行決定如何使用,被告於大陸地區政府官員離去後,委由朱志偉及陳佩伶算出12份人民幣1,100元,以便於日後交給具里長身分之人,並排除不具里長身分之人,可見大陸地區政府官員確有介選之行為,並以招待旅遊之行為企圖影響該等團員之投票意向,而被告則深受大陸地區政府官員之信任,堪認被告確有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及資助而為介選之行為。

⒊被告對於大陸地區政府官員以顯不合理團費為落地招待之目

的知之甚詳,卻仍召集數十名在地方具有相當影響力之里長及其等之親友前往大陸地區,並於知悉大陸地區政府官員於晚宴時所為之介選行為時,仍私下收取大陸地區政府官員之人民幣,顯見被告主觀上確有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及資助而為介選之故意。

⒋被告不斷辯稱:其單純赴中旅遊,不帶有任何政治目的等語

,但從其所邀請之對象、團費支出數額、旅遊陪同對象、宴飲場合、餐敘對話,在在均顯示此為滲透來源所主導之旅遊,目的係使各里長接收該地區政府官員之思想,返台後告以里民,而將選票投予大陸地區政府屬意之對象或政黨,被告不可能不知道,是被告所辯實為虛構,顯不足採。

㈢綜上,原審認定被告並無投票行賄及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

託或資助為拜票、投票行賄等犯行,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等語。

十、上訴駁回之理由㈠被告在王子大飯店之設宴,係以小孩生日為邀宴之目的,並

未表示與林沛祥之選舉有關,難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為林沛祥助選之目的而邀宴,亦難認與會者主觀上能認知被告邀宴之目的係為林沛祥助選。又林沛祥前往本次宴飲進行拜票,核屬選舉期間常見之社會現象,此係林沛祥之個人行為,在欠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林沛祥間有犯意聯絡之情形下,尚難逕認被告主觀上有藉由本次宴飲約使與會者投票予林沛祥之故意,亦難率認與會者主觀上認為本次宴飲與投票予林沛祥間有對價關係。

㈡被告於山東招待旅遊出發前及過程中,有向團員表示本次旅

遊不談政治、選舉,被告亦未表示支持或不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而陸方官員雖於聚餐聊天時提及政治、選舉話題,然此僅屬偶然、零星之對話,被告既未表達肯認或附和之意,即難認被告與陸方官員有犯意聯絡之情;且陸方落地招待我國人民旅遊非屬特例,難認團員主觀上認為招待旅遊與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候選人或政黨間有對價關係。又被告確有退款人民幣1,100元給具有里長身分之團員,並將剩餘款項還給陸方官員,難認有獲取不法利益之情;況縱認被告有接受陸方之落地招待,在欠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藉此影響團員投票意向之情形下,仍難認被告有約使團員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候選人或政黨之故意。㈢原審本於職權,對於相關證據之取捨,已詳為推求,並於判

決書一一論敘心證之理由,檢察官提起上訴,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檢察官所負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既仍有欠缺,依前揭說明,即應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各情,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提起公訴,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編號 團員姓名 身 分 備 註 1 吳石金 團長、基隆市信義區孝岡里里長 本件境外介選活動主辦及招攬人 2 郭文卿 基隆市信義區孝岡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受吳石金委託代辦購買來回機票、申辦證照等事宜 3 吳銘達 基隆市信義區信綠里里長 受吳石金委託掛名團長 4 徐金英 吳銘達配偶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5 朱志偉 基隆市信義區孝德里里長 團員 6 陳佩伶 朱志偉配偶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7 莊琬琳 基隆市信義區孝賢里里長 團員 8 莊伯丞 莊琬琳胞弟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9 林崇道 基隆市信義區孝忠里里長 團員 10 張富凱 基隆市信義區仁壽里里長 團員 11 賴姵綺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里里長 團員 12 林睿騰 基隆市信義區東安里里長 團員 13 黃毓瑩 林睿騰配偶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14 翁誠鍾 基隆市信義區東明里里長 團員 15 陳裕燦 基隆市信義區東光里里長 團員 16 劉淑芬 陳裕燦配偶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17 潘誼樺 基隆市中山區文化里里長 團員 18 潘德發 基隆市安樂區六合里里長 團員 19 郭鎂玲 潘德發配偶 團員,基隆市安樂區住民 20 王美華 基隆市信義區信綠里社區發展協會監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21 丁大明 親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22 王朝龍 親友 團員,新北市汐止區住民 23 何明蓉 親友 團員,新北市汐止區住民 24 楊立宜 親友 團員,新北市瑞芳區住民 25 江春菊 親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26 楊江南 親友 團員,基隆市中正區住民 27 邱穗蓁 親友 團員,基隆市中正區住民 28 高景崇 親友 團員,新北市汐止區住民 29 莊淑芬 親友 團員,基隆市中山區住民 30 邱素貞 親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31 李文達 親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32 夏貴貞 親友 團員,基隆市信義區住民 33 許秀麗 親友 團員,基隆市中正區住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