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國上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克琦
潘進東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林哲丞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俊源選任辯護人 郭浩恩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反滲透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6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22、29號、112年度選偵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潘進東原係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91年12月3日,依38年前臺胞眷屬身分申請來臺定居獲准,進而於92年間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並擔任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常務理事,負責同鄉會海外交流業務,經常往返兩岸,另於110年2月19日,潘進東獲聘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長,配駐臺灣,負責在臺洽談兩岸文化交流之相關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主政之中國共產黨(下合稱中共)係與我國武力對峙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政治實體,屬於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而中共所成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國臺辦)及莆田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莆田市臺辦)則屬於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即滲透來源;又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受中共對臺統戰組織「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所轄之「中華媽祖文化協會」指導成立,係屬中共具政治性機關(構)設立之外圍、附屬而可實質控制之組織,屬於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所屬組織實質控制之組織即滲透來源,而中華職業教育社為中共領導、中共統戰部代管具有統戰性、教育性、民間性之群眾團體,係屬中共實質控制之政治性團體,屬於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所屬組織即滲透來源。潘進東為莆田市臺辦及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所派遣之人,負責企劃、執行該兩組織舉辦之兩岸文化交流案及預算,提報莆田市臺辦交流科陳科長(微信帳號「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審核,由莆田市臺辦副主任薛志遠同意執行,故潘進東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實質控制組織所派遣之人即滲透來源。朱俊源為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理事,為中華赤色聯盟政黨主席、中華勞工共同品質產物提昇暨就業輔導促進會(下稱勞促會)主席、全民最大黨副主席及洪門南華山總會成員,長年在兩岸媽祖信仰及勞工交流兩領域發展,與國臺辦及中華職業教育社密切聯繫,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在臺推動統戰工作,屬國臺辦及中華職業教育社所派遣之人,故朱俊源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所派遣之人即滲透來源。周克琦時任共和黨及「第三勢力333政黨團結聯盟」(下稱「333政黨聯盟」)主席,立場親中、急統,支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長年投入街頭運動,自稱為「深藍」及「深紅」支持者,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在臺推動統戰工作,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下稱9合1選舉)以共和黨提名唐新民參選臺北市市長、鄭穎隆參選臺北市第1選區(士林、北投區)市議員。
二、周克琦基於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資助而為候選人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之犯意,朱俊源、潘進東則基於指示、資助他人為候選人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0月20日,先由朱俊源聯繫潘進東,提供周克琦協助共和黨臺北市長參選人唐新民舉辦相關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畫面,以及「世界民主運動大會」即將要在臺北君悅飯店舉辦之新聞予潘進東,讓潘進東瞭解周克琦具有紅統色彩及抗議動員能量,2人遂商議由潘進東與周克琦聯繫,由其等指示、資助周克琦前往臺北君悅飯店對面廣場進行抗議暨臺北市第5屆市長候選人唐新民、第11屆市議員候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活動,以達成其等被賦予為中共為進行內部政治宣傳,顯示在我國境內有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政治理念之政黨候選人、以親中反美理念造勢、競選之任務。潘進東遂與周克琦聯繫並討論111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店舉辦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細節及費用、如何透過臉書直播、抖音、網路媒體宣傳等,再由潘進東於同年10月22日向周克琦表示活動一定要辦,並與周克琦相約於活動前一日即111年10月24日傍晚,在臺北市○○區○○路00號「張榮法競選服務處」碰面,進一步討論活動細節,2人碰面後,潘進東交付由朱俊源製作之活動布條及舉牌,並支付經費新臺幣4萬5,000元(以每日新臺幣1萬5,000元計算)予周克琦,潘進東再以語音通話向朱俊源回報活動進度。周克琦獲潘進東前揭資助後,即依照潘進東、朱俊源之指示,於111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安排共和黨臺北市市長候選人唐新民及市議員候選人鄭穎隆到場,並透過不知情之共和黨幹部鍾美雲,以每人每日新臺幣200元或250元不等代價,召集周怡菱、鍾美雲、劉仁安、陸志雲、趙榮銀、王咏先、林玉文、張秀卿、周明、李台榮、丁紫湄、吳玫容、江宜庭等30人至65人不等之民眾,前往臺北君悅飯店對面廣場,舉布條及旗幟、舉牌為抗議活動,並同時替共和黨臺北市市長候選人唐新民及市議員候選人鄭穎隆之選舉進行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等行為。嗣周克琦再將前揭3天活動之人數、照片及影片傳送予潘進東、朱俊源,讓其等瞭解周克琦以前揭資助款項舉辦抗議及選舉造勢活動,嗣潘進東再透過微信將前揭3天活動之照片、影片傳送予帳號「江海寄余生」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莆田市涉臺單位人員以陳報績效,並委請不知情之友人蔡少雄以其中國銀行蘇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來自「江海寄余生」所支付之人民幣5萬元,再由蔡少雄提領新臺幣22萬元交付予潘進東。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案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均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又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辯解㈠上訴人即被告周克琦固坦承:我認識被告潘進東、朱俊源,
我是共和黨及「333政黨聯盟」主席,立場親中、急統,支持共產黨領導,長年投入街頭運動,自稱為「深藍」及「深紅」支持者,9合1選舉以共和黨提名唐新民參選臺北市市長、鄭穎隆參選臺北市第1選區(士林、北投區)市議員,111年10月間先由被告朱俊源聯繫被告潘進東轉介我協助唐新民舉辦相關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被告潘進東跟我聯繫,共和黨是在111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公園幫唐新民、鄭穎隆宣傳造勢等情;惟否認有何違反反滲透法之犯行,辯稱:我對被告潘進東的身分不了解,朱俊源只是我在政黨圈的普通朋友,其等並非滲透來源,我不認識薛志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是否為境外敵對勢力這很有爭議,我沒有身分及能力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在台推動統戰工作,在臺北君悅飯店外面造勢只是希望共和黨的候選人多一點曝光,沒有任何人指示我,被告潘進東願意給我們資助的朋友我不知道是誰,後來也沒有給資助,共和黨黨員都是自發參加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的活動,沒有受到境外勢力指使或資助等語。
㈡上訴人即被告潘進東固坦承:我原係大陸地區人士,於91年1
2月3日,依38年前臺胞眷屬身分申請來臺定居獲准,進而於92年間,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並擔任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常務理事,負責同鄉會海外交流業務,經常往返兩岸,另於110年2月19日,獲聘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長,配駐臺灣,負責在臺洽談兩岸文化交流之相關業務,我跟薛志勇認識,並曾稱呼薛志勇為主任,被告朱俊源說被告周克琦有個活動,被告周克琦有說希望我資助他等情;惟否認有何違反反滲透法之犯行,辯稱:我並非大陸在台人員,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是否為境外敵對勢力我不清楚,我跟莆田市臺辦沒有關係,我並非滲透來源,有關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的事,我是去問被告朱俊源有沒有比較浩大的場面可以拍攝,我要上傳抖音帶貨,被告朱俊源說被告周克琦有活動問我要不要去拍攝,但被告朱俊源沒有說被告周克琦要去抗議還是做什麼,我沒有指示被告周克琦去抗議或造勢,我沒有錢,我跟被告周克琦說活動一定要辦是因為我怕被告周克琦沒拿到資助就不辦了,「江海寄余生」付給我的人民幣5萬元是玉石的貨款,我不知道我的手機裡為什麼會有莆田市直黨群系統委員會辦公室的文件等語。
㈢上訴人即被告朱俊源固坦承:我是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
之理事,為中華赤色聯盟政黨、勞促會主席、全民最大黨副主席及洪門南華山總會成員,長年在兩岸媽祖信仰及勞工交流兩領域發展,我有介紹被告潘進東認識被告周克琦等情;惟否認有何違反反滲透法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受莆田市臺辦任何人指派,我沒有指示或資助被告周克琦抗議或造勢,也不知道抗議或造勢的細節,更不知道被告周克琦安排唐新民、鄭穎隆或其他民眾到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現場,被告周克琦曾經說要贊助,但我沒有錢沒辦法贊助他,我不知道被告周克琦、潘進東是否受滲透來源指示或資助從事競選活動,我只是單純將被告周克琦介紹予被告潘進東認識,後續由其等自行聯繫,與我無關等語。
三、不爭執事實被告潘進東原係大陸地區人民,於91年12月3日,依38年前臺胞眷屬身分申請來臺定居獲准,進而於92年間,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並擔任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常務理事,負責同鄉會海外交流業務,經常往返兩岸,另於110年2月19日,被告潘進東獲聘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長,配駐臺灣,負責在臺洽談兩岸文化交流之相關業務;被告朱俊源為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理事,為中華赤色聯盟政黨主席、勞促會主席、全民最大黨副主席及洪門南華山總會成員,長年在兩岸媽祖信仰及勞工交流兩領域發展;被告周克琦為共和黨及「333政黨聯盟」主席,立場親中、急統,支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長年投入街頭運動,自稱為「深藍」及「深紅」支持者,於9合1選舉以共和黨提名唐新民參選臺北市市長、鄭穎隆參選臺北市第1選區(士林、北投區)市議員;被告朱俊源於111年10月20日,先聯繫被告潘進東,提供被告周克琦協助共和黨臺北市長參選人唐新民舉辦相關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畫面,以及「世界民主運動大會」即將要在臺北君悅飯店舉辦之新聞予被告潘進東,其等商議由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聯繫,被告潘進東遂與被告周克琦聯繫並討論111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店舉辦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細節及費用、如何透過臉書直播、抖音、網路媒體宣傳等,再由被告潘進東於同年10月22日11時7分,向被告周克琦表示活動一定要辦;被告周克琦於111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期間,安排共和黨臺北市長參選人唐新民及市議員鄭穎隆到場,並透過不知情之共和黨幹部鍾美雲,以每人每日新臺幣200元或250元不等代價,召集周怡菱、鍾美雲、劉仁安、陸志雲、趙榮銀、王咏先、林玉文、張秀卿、周明、李台榮、丁紫湄、吳玫容、江宜庭等30人至65人不等之民眾,前往臺北君悅飯店對面廣場,舉布條及旗幟、舉牌為抗議活動,並同時替共和黨臺北市市長候選人唐新民及市議員候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嗣被告周克琦再將前揭3天活動之人數、照片及影片傳予被告朱俊源、潘進東等情,業據被告周克琦3人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原審卷一第97至101、132至134頁),核與證人蔡少雄、鍾美雲、周怡菱、陸志雲、劉仁安、趙榮銀、傅幼蕙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選偵22卷第433至436、561至578、665至671頁,選他29卷二第3至11、23至26、29至36、45至48、51至58、67至70、121至129、137至150、483至501、551至559頁,選偵1卷第119至125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行動蒐證報告、9合1選舉直轄市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冊、直轄市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冊、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可參(選偵1卷第43至57、65至78、213至
227、619至621頁,選偵22卷第102至133、951至1054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四、本件爭點㈠被告潘進東、朱俊源有指示、資助被告周克琦為候選人造勢
、以旗幟宣傳、拜票之行為⒈觀諸被告潘進東與被告朱俊源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選偵
22卷第471至491頁):日期 (111年) 通訊軟體 對話內容 (「潘」指潘進東,「朱」指朱俊源) 10月9日 LINE 朱:是因為李賊登輝的黑金而脫離國民黨成立新黨,張榮法代表新黨參選台北市中正萬華議員,冀盼先進好友們鼎力支持,在中正萬華親友大力拉票,市長蔣萬安、議員張榮法。更希望先進好友親臨○○區○○路00號B1指導。 潘:(轉貼世界民主運動全球大會在臺舉辦之新聞擷圖) 雙方語音通話22:13 10月20日 LINE 雙方語音通話二次各01:14、01:31 朱:轉貼聯絡人周克琦帳號連結 雙方語音通話03:21 朱:(轉貼YOUTUBE集會遊行影片) 朱:10月14日週五/○○路NCC抗議!抗議NCC不公平,不作為,電視辯論九位市長候選人,排除在外? 朱:(共和黨通知2則) 【333共和黨通知: 陪同唐新民市長候選人,鄭穎隆市○○○○○○○00 ○○000○00○○○00000地○ 地○○○路○段號】 【333共和黨通知: 參加更生黨遊行活動 時間:10月21日週五下午14:00 地址:中正紀念堂對面國家圖書館 朱:(轉貼各大媒體之第11屆世界民主運動大會10/25影片、照片、張榮法發出之聘書) 潘:收到!剛收到信息活動明天可確定 10月22日 LINE 朱:10/25活動要辦嗎?聯絡好了嗎? 雙方語音通話02:58
⒉觀諸被告朱俊源與被告周克琦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選偵22卷第497至503頁):
日期 (111年) 通訊軟體 對話內容 (「朱」指朱俊源,「周」指周克琦) 8月2日 LINE 周:8月2日周二今天晚上21:30台北君悅飯店門口集合 ○○區○○路0號 最好玩的抗爭狂轟炮炸裴洛西 周主席0000000000 8月11日 LINE 周克琦:(轉貼333通知) 【333通知,自由參加!新黨活動通知,標題:新黨29周年黨慶兼反戰團結大會新黨將於8月13日(星期六)舉行29周年黨慶大會,同時為因應近期台海緊張局勢,也將一併舉行反戰團結大會,表定從8月13日晚上6點起開始舉行黨慶歌舞表演,晚上7點起舉行...】 9月18日 LINE 周:大安森林公園捷運1號出口旁邊 周:(轉貼333通知) 【333通知:共和黨,莆園文化協會:921慶和平,保台灣遊行 時間:9月21日下午五點集合 地址:○○路○段00之0號二馬食飲餐廳(大安森林公園1號出口旁)(捷運2號出口對面) 台北市長候選人唐新民 敬邀】 10月20日 LINE 周:阿彌陀佛 感謝主阿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雙方語音通話06:50 周:(轉貼世界民主大會影片連結、共和黨於國慶日選舉造勢活動、慶祝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連任之相關新聞擷圖) 朱:(轉貼潘進東帳號連結) 雙方語音通話00:51 周:(轉貼選舉造勢活動及新聞照片) 10月20日 LINE 周:(轉貼自由時報標題為「世界民主大會全球大會下周登場70國民主倡議人士齊聚台北」之相關新聞2則) 周:(傳送中國信託存摺封面照片) 10月22日 LINE 周:我們應該要出兵呀? 朱:周主席 請您今天抽時間與潘進東聯絡。 周:約禮拜一下午17:00 朱:OK 10月22日 微信 朱:周主席 請您今天抽時間與潘進東聯絡 周:有聯絡了 10月25日 LINE 周:(轉貼抗議活動照片、影片) 周:應到30人、實到65人 10月26日 LINE 周:(轉貼抗議活動影片、333政黨聯盟抗議美國破壞和平)
⒊觀諸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選偵22卷第222至224、962至965頁):
日期 (111年) 通訊軟體 對話內容 (「潘」指潘進東,「周」指周克琦) 10月20日 LINE 周:(轉貼網址連結3則、標題為第11屆世界民主運動全球大會將在台灣舉行 成果如何備受矚目之網路連結) 周:非常盛大哦!蔡總統要去開赴典禮致詞,我是朱俊源主席的兄弟,10月25日早上09:30君悅飯店門口集合 潘:主席請稍等這邊確定後馬上給予回覆!主席有微信嗎? 朱:有 您加我 0000000000 潘:加進去 主席加我Z000000000 微信ID Z000000000 10月20日 微信 周:我是周琦 潘:很高興認識你 周:(轉貼遊行抗議之網路新聞截圖) 潘:(讚貼圖) 周:10月25日早上09:30我們會去君悅飯店門口 潘:了解 周:(傳送中國信託存摺封面照片) 潘:收到 可能明天確定 周:好的 10月22日 微信 周:10月25日是抗議重點,不去可惜啊? 潘:報告主席活動一定要辦,經費星期一才能發給! 周:感謝,我們為國家做事 周:今天下午17:00張榮法服務處見 10月22日 LINE 周:轉貼標題為「世界民主運動全球大會下周登場70國民主倡議人士齊聚台北」之新聞截圖 周:潘兄,我們是約明天,還是禮拜一17:00張榮法○○路見面? 潘:是的 謝謝!主席 10月22日 監聽譯文 周:桃園市○○區○○路0000號頂樓 潘:那個,我「潘進東」主席那邊,你禮拜一有時間嗎?可以來張榮法那邊嗎? 周:禮拜一,傍晚5點鐘好不好?總統府對面張榮發大樓嗎? 潘:不是,是新黨張榮法競選總部那裏。 周:○○路嗎? 潘:對,下午5點吧? 周:對、我們見個面。 潘:還有一件事,要連續3天的話有辦法嗎? 周:辦法是有辦法,3天要花很多錢啊。我們第一天先打了再說好不好? 潘:他今天要確定。 周:我們是沒問題,人是沒問題。 潘:費用呢?多少? 周:跟我們講的一樣。 潘:我了解了,我跟他報一下。 周:第一天最重要,因為那個蔡英文要去。 潘:我知道,如果第二天、第三天在會場門口舉牌挺到吧? 周:我本來申請在門口,但不准,那是國安,總統要來,所以是門口對面,上次蓬佩奧、裴洛西來都一樣。 潘:我是說第2、3天可不可以混進去? 周:不可能,警察對我們都是有固定,用鐵欄杆把我們圍起來,警方有打給我,我說我要申請,他們說不准。 潘:3天沒問題吧? 周:我們人沒問題,第一天打了再說,你要我們第二天第三天我們沒問題。 潘:了解。 10月25日 LINE 周: (傳送遊行抗議影片) 潘:謝謝主席!辛苦了明天幾時? 周: 09:30,今日出動65人 潘:明天您有多少人去呢?主席 周:明天至少35人 潘:厲害了 我主席 周:感謝您支持 潘:幾點呢? 周:明天早上09:30 10月26日 LINE 潘:早安!9:30左右到 周:OK 潘:布條和牌子記得拿 周:(傳送遊行抗議影片及照片) 潘:辛苦了!主席明天請繼續加固一下 周:(傳送遊行抗議影片)明天15:30 潘:我找另一個過去拍 收到!了解 周:(傳送遊行抗議影片數則及照片) 周:《反對世界民主運動大會333周克琦強力抗議反對》《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第十一屆大會於2022/10/25到27日在君悅飯店舉行,對此333嚴正譴責美國在全球煽風點火,想把台灣也拖入戰爭的惡行。像利用烏克蘭對付俄羅斯一樣,讓台灣與大陸開戰,坐收漁翁之利。333周克琦主席率愛國弟兄姊妹們於111/10/26日上午09:30以前集合在… 10月27日 LINE 潘:布條要拉 周:(傳送遊行抗議影片) 潘:主席辛苦了! 周:好的 謝謝您 下回再見 10月27日 微信 周:今天下午15:30君悅飯店 潘:OK 10月28日 微信 潘:好的 周:(傳送遊行抗議影片數則) 周:世界財神報 台北天安門事件再現 警察持暴力欺壓人民 333政黨聯盟合法申請陳抗
⒋由上開對話紀錄可知,於111年10月20日,被告周克琦將共和
黨選舉造勢活動之相關影片、新聞連結傳送予被告朱俊源,而被告朱俊源與被告潘進東語音通話後,旋將被告周克琦之個人檔案分享予被告潘進東,同時被告朱俊源亦與被告周克琦語音通話後,即將被告潘進東之個人檔案分享予被告周克琦,其後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即互加為聯絡人而開始對話。而被告朱俊源將共和黨關於唐新民、鄭穎隆候選人抽籤、遊行抗議活動等通知傳送予被告潘進東後,被告潘進東表示「剛收到信息活動明天可確定」,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開啟對話後,被告周克琦將世界民主運動大會之網路連結傳送予被告潘進東,被告潘進東表示「主席請稍等這邊確定後馬上給予回覆」,之後被告周克琦再傳送其帳戶存摺封面照片予被告潘進東,被告潘進東回復「收到,可能明天確定」。足見被告朱俊源介紹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認識以辦理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且該活動能否舉辦並非由被告潘進東或被告周克琦決定,而尚需被告潘進東向他人確認後始能確定,被告周克琦甚至傳送其帳戶存摺封面示意被告潘進東需提供資金,再由被告朱俊源及被告周克琦分別將相關政治活動及遊行抗議活動之訊息傳送予被告潘進東,可見被告周克琦3人對於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之性質及內容均有所知悉。
⒌於111年10月22日,被告周克琦向被告朱俊源表示「我們應該
要出兵呀?」,被告朱俊源則詢問被告潘進東「活動要辦嗎?聯絡好了嗎?」,足見被告朱俊源有追蹤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之統籌規劃及時程安排。而被告潘進東向被告周克琦表示「報告主席活動一定要辦,經費星期一才能發給!」,被告周克琦回以「感謝,我們為國家做事」,且被告潘進東要求要連辦3天活動時,被告周克琦回復「3天要花很多錢,第一天先打了再說」、「(費用)跟我們講的一樣」,被告潘進東則表示「他今天要確定」、「我跟他報一下」,足認被告潘進東確有資助被告周克琦辦理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且被告潘進東並非自己出資,其資金來源係來自於他人。又被告潘進東係滲透來源(詳後述),被告周克琦知悉被告潘進東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於他人,卻未詢問他人為何人,甚至表示「感謝,我們為國家做事」,足見被告周克琦對於被告潘進東之資金係來自於中共所屬組織一事知之甚詳。
⒍於111年10月25日至28日,被告周克琦有傳送遊行抗議活動之
照片、影片予被告潘進東及被告朱俊源及回報出席人數,堪認被告潘進東及被告朱俊源對於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之舉辦時地、參與人數及進行方式均有所掌握,故被告朱俊源並非單純介紹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聯繫,而係在明白該活動之目的、背景之情況下,為2人居間牽線,並持續掌握該活動之後續進行;參以本案選舉造勢活動所使用之布條和看板是被告朱俊源所提供一情,業經被告潘進東於偵查中陳述在卷(選偵22卷第774至775頁),被告朱俊源亦自承該活動所使用之標語是其請人製作的一情(選偵22卷第460至461頁),足見被告朱俊源有實質參與該活動之籌備事宜;再由被告周克琦持續傳送該活動之相關照片、影片予被告潘進東及被告朱俊源並回報出席人數,可見被告周克琦確係受到被告潘進東及被告朱俊源之指示而舉辦該活動。又被告周克琦傳送遊行抗議影片予被告潘進東後,被告潘進東不斷以「謝謝」、「辛苦了」、「厲害了我的主席」、「明天請繼續加固一下」勉勵被告周克琦,並提醒被告周克琦要拿布條和牌子、要拉布條,足認被告潘進東在知悉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之目的、性質之情況下,仍給予被告周克琦實質資助,並本於出資者之立場對被告周克琦為具體指示,故被告潘進東確有具體指示、資助被告周克琦進行該活動。
⒎被告潘進東於調詢中供稱:周克琦傳存摺給我,是暗示他們
沒有經費,要我資助他等語(選他29卷二第381頁),其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周克琦傳存摺封面照片給我,希望我資助他新臺幣4萬5,000元等語(原審卷二第55頁);被告朱俊源於調詢中供稱:周克琦說如果要他去臺北君悅飯店抗議世界民主運動全球大會,希望我贊助他新臺幣1萬5,000元,但我沒有錢,就叫潘進東跟周克琦聯絡等語(選偵22卷第455至459頁),其於偵查中供稱:周克琦說現在抗議活動這麼多,可否資助共和黨新臺幣1萬5,000元,但我沒有贊助,我介紹潘進東給周克琦,如果周克琦經費不足,潘進東有能力的話可以幫忙等語(選偵22卷第536至537頁)。足認被告朱俊源在知悉被告周克琦欠缺經費之情況下,乃介紹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接洽,由被告潘進東提供資金予被告周克琦。
⒏關於被告潘進東之資金來源,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證人蔡少雄於偵查中證稱:我在111年10月下旬收了人民幣5
萬元,分成2萬元、3萬元轉,我幫潘進東收的,我不知道是誰匯的,我在111年10月24日、10月27日向潘進東回報共收到人民幣5萬元,他說再算新臺幣給我,我在111年10月28日去領新臺幣22萬元,潘進東再來跟我拿現金等語(選偵22卷第665至672頁)。
⑵觀諸被告潘進東與蔡少雄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選偵22卷
第619至621頁):日期 (111年) 通訊軟體 對話內容 (「潘」指潘進東,「蔡」指蔡少雄) 10月24日 LINE 雙方語音通話00:39 潘:10月24日收到人民幣2萬元 10月25日 LINE 潘:今天對方還沒匯喔 蔡:福州突發疫情,對方被控住要再等兩三天 潘:OK 10月27日 LINE 雙方語音通話00:13 潘:有收到人民幣3萬元 前後共計5萬元人民幣 蔡:是的!謝謝! 潘:台幣再算給你喔 蔡:好的 他要現金! 潘:當然,你以為用玉抵嗎(笑臉貼圖) 蔡:他買不起 潘:我在騎腳踏車 匯率4.4*50000=22萬⑶觀諸被告潘進東與「江海寄余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選偵22卷第739至745頁):
日期 (111年) 通訊軟體 對話內容 (「潘」指潘進東,「江」指「江海寄余生」) 10月26日 LINE 潘:(轉貼自由時報333聯盟抗議及或造勢活動影片及新聞截圖) 江:(讚貼圖3個) 潘、江先後語音留言,內容如下: 江:沒事沒事,這現金我還要去存,就差個3萬8 潘:太多了,這樣太多的話,我明天用微信再轉一些給你 潘:這一次反正(發音近似)是為共產黨做事,做得到的就跟他拚了 江:沒什麼事情,你那邊比較辛苦,你那邊要組織那麼多人 10月27日 LINE 江:(微笑貼圖3個)3個、確認下 潘:確認中 (微笑貼圖)辛苦了,同志(握手貼圖) 江:這幾年有沒有回來哈 潘:疫情下,回去只會給添麻煩,在說這邊也需要人 潘語音留言,內容如下: 潘:以後有什麼項目的話再合作,謝謝 江:當然當然哈⒐由證人蔡少雄之證詞與上開對話紀錄相互勾稽,足認被告潘進東委託蔡少雄以其帳戶收受人民幣5萬元,經蔡少雄結算為新臺幣22萬元後交付被告潘進東;而蔡少雄之帳戶於111年10月24日、10月27日分別匯入人民幣2萬元、3萬元,有蔡少雄之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可佐(選偵1卷第84頁),且「江海寄余生」於111年10月27日向被告潘進東表示「3個,確認下」,被告潘進東即向蔡少雄表示「有收到人民幣3萬元,前後共計5萬元人民幣」,經蔡少雄確認無誤後,被告潘進東再向「江海寄余生」回復「辛苦了,同志」,足認蔡少雄之帳戶所匯入之人民幣2萬元、3萬元係「江海寄余生」所為之匯款;又被告潘進東傳送抗議造勢活動影片予「江海寄余生」後,「江海寄余生」旋提及匯款給被告潘進東一事,被告潘進東甚至表示「這一次反正是為共產黨做事,做得到的就跟他拚了」,「江海寄余生」則讚許「你那邊比較辛苦,你那邊要組織那麼多人」,可見「江海寄余生」匯款予被告潘進東係作為辦理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之資金,且被告潘進東對於「江海寄余生」之資金係來自於中共所屬組織一事知之甚詳。被告潘進東雖辯稱:我是說「這一次『彷像』是為共產黨做事」,不是「這一次『反正』是為共產黨做事」,我是開玩笑的,是「彷彿好像」的意思等語(本院卷一第289頁),然無論被告潘進東是說「反正」或「彷像」,均有表示為中共效力之意,僅係語氣強度之不同,自不影響上開文意之認定。
⒑由上可知,被告周克琦3人對於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之目的、性
質及內容均有所知悉,被告朱俊源知悉被告周克琦欠缺資金辦理該活動,遂介紹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接洽,由被告潘進東提供資金,而被告潘進東向「江海寄余生」取得人民幣5萬元後,再資助被告周克琦辦理該活動,且被告潘進東及被告周克琦對於上開資金係來自於中共所屬組織一事均知之甚詳,卻仍予以收受;又被告朱俊源除介紹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聯繫外,尚持續追蹤、掌握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之規劃及進程,甚至提供該活動所需之布條、看板、標語等物,以利該活動順利進行,而被告潘進東除資助被告周克琦外,尚具體指示被告周克琦關於該活動之進行事項,且被告周克琦亦持續回報該活動之進行狀況、出席人數予被告潘進東及被告朱俊源,足見被告潘進東及被告朱俊源確有實質指示、資助被告周克琦進行本案選舉造勢活動。
⒒被告周克琦原本計畫本案選舉造勢活動僅舉辦1日,費用為新
臺幣1萬5,000元,經被告潘進東要求舉辦3日,被告周克琦遂要求3日費用即新臺幣4萬5,000元,被告潘進東則表示要詢問他人;而被告潘進東委託蔡少雄以其帳戶收受人民幣5萬元,並分別於111年10月24日、10月27日收取人民幣2萬元、3萬元,結算共計新臺幣22萬元;再由被告周克琦嗣後確實完成辦理3日之活動,可認被告潘進東請示他人後,確有同意資助被告周克琦新臺幣4萬5,000元,且被告周克琦本於與被告潘進東之前開合意,於111年10月24日傍晚即該活動前一日在「張榮法競選服務處」碰面後,被告周克琦即於111年10月25日至27日依約進行該活動3日,足認被告潘進東於111年10月24日確認其透過蔡少雄收受人民幣2萬元無誤後,即於111年10月24日傍晚在「張榮法競選服務處」與被告周克琦見面時,交付新臺幣4萬5,000元予被告周克琦作為辦理該活動之費用;嗣蔡少雄於111年10月28日將結算後之新臺幣22萬元交付被告潘進東,扣除被告潘進東前已交付被告周克琦新臺幣4萬5,000元,餘款新臺幣17萬5,000元則由被告潘進東自行取得。
⒓被告潘進東雖辯稱:其與林海生(即「江海寄余生」)合作販
賣玉石,並委託友人何文清出貨給林海生販賣,林海生所交付之人民幣5萬元係玉石買賣之貨款,其已轉交何文清等語。而證人何文清於調詢及原審審理中固證稱:疫情開始後潘進東無法赴陸拿貨,就開始向我調貨,調貨模式是潘進東到我店裡拿貨給客戶,若客戶要買,就由潘進東直接賣給客戶,再將貨款還給我,111年9月間我有調一批緬甸玉給潘進東,這批貨人民幣5萬元,潘進東賣掉後於同年10月28日還新臺幣22萬元給我等語(選偵22卷第438頁,原審卷二第164致166頁)。惟經本院勘驗被告潘進東與「江海寄余生」之微信對話紀錄,未見有任何關於玉石買賣之對話內容一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本院卷一第289頁),已難認被告潘進東確有與「江海寄余生」合作販賣玉石之情形。再由前開被告潘進東與「江海寄余生」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潘進東於111年10月26日傳送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之影片及新聞予「江海寄余生」後,「江海寄余生」表示要匯款予被告潘進東,被告潘進東即表示「這一次反正是為共產黨做事,做得到的就跟他拚了」,「江海寄余生」則回以「你那邊比較辛苦,你那邊要組織那麼多人」,而「江海寄余生」於111年10月24日、10月27日分別匯款人民幣2萬元、3萬元至被告潘進東委託之蔡少雄帳戶,可見「江海寄余生」提供予被告潘進東之款項與本案選舉造勢活動有關,應係被告潘進東進行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之報酬,而難認與玉石買賣有何關聯。又縱認證人何文清所述其調貨給被告潘進東,該批貨之價格為人民幣5萬元,嗣後被告潘進東販賣完畢後再返還新臺幣22萬元予何文清等情為真,然證人何文清並不知悉被告潘進東之款項來源,自無法認定被告潘進東返還予證人何文清之貨款係來自於「江海寄余生」,亦無法排除被告潘進東有其他資金來源之可能,是證人何文清之證詞,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潘進東之認定。㈡被告潘進東、朱俊源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及實
質控制組織所派遣之人⒈境外敵對勢力係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
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參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稱「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增修憲法條文,並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以彰顯我國政府所治理之臺灣地區與中共所治理之大陸地區實質上係屬分治狀態。雖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在文化、經濟等層面尚有交流,然自38年起盤踞大陸地區之中共,迄今仍未放棄使用武力侵犯臺灣地區,我國政府雖於76年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陸續開放人民探親、通商通航而交流頻繁,然中共仍不斷威脅以武力犯臺,如85年3月進行第1次全民直選第9任總統投票前夕,中共即以發射飛彈方式封鎖基隆、高雄兩港,並於大陸地區東南沿海部屬千餘枚之引導飛彈對準臺灣地區,更於大陸地區之2004年國防白皮書及其所訂定之反分裂國家法中,循法律戰模式,一再強調未放棄以武力進犯臺灣地區,在在足認中共與我國始終處於武力對峙之狀態,近年甚至常以戰機、軍艦繞行臺灣地區周邊之空域、海域,並屢以軍事演訓之名義,展示其封鎖臺灣地區之能力,且宣示其隨時可採取軍事行動,摧毀臺灣地區人民所享有之民主自由生活,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顯見中共係與我國武力對峙之政治實體,且有以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意,係屬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境外敵對勢力。
⒉滲透來源係指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
遣之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是否為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可參考公司法第369條之2、之3等規定,例如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等情形。本於反滲透法為確保國家全及社會安定、維護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立法本旨,可從以下標準整體脈絡綜合觀察據以判斷是否受「實質控制」:1.人事控制:組織領導人由中共政協、統戰部等指派或具雙重身分。
2.資金來源:組織經費來自中共官方或統戰機關。3.政策一致性:與中共政治主張一致,例如強化武力統一等統戰立場。4.行動協調性:展現出高度集中的特徵,貫徹其政策和戰略時,能夠步調一致,高效運作。5.法律或組織隸屬:登記於中共統戰部、民政部、政協系統。雖一般民間組織是否符合受「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團體,在實務上難以查證,但不能僅從形式上不符合即認為不屬於「實質控制」之組職、機構、團體,可從以下資訊,例如參照中國公開文件與統戰系統架構(如民政部登記資訊、統戰部官網);建構人員關係圖譜,觀察與政治機關重疊情形;查核資金來源是否來自中共官方或白手套;分析組織活動是否配合統戰或政治指令等多方面,加以判斷是否受大陸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且應具體調查並比對多重證據而認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判決意旨參照)。⒊被告潘進東為滲透來源⑴觀諸被告潘進東與薛志遠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選偵22卷第991至996頁):
日期 (111年) 通訊軟體 對話內容 (「潘」指潘進東,「薛」指薛志遠) 5月14日 微信 潘撥打語音未接通 潘:有事向主任報告,望得空時通聯 5月15日 微信 潘:台北市莆仙同鄉會通知 當前疫情肆虐…服務專線 市話02-xxxx 手機0000000000 聯絡人莆田代表潘進東 潘:(轉貼疫情中心宣導之文宣) 6月14日 微信 薛:建議不要報導 或只以同鄉會名義 薛:怕台府太敏感 潘:了解 謝謝指示! 6月15日 微信 潘:早安 快篩100劑興安宮已發放完畢100劑莆田鄉親發放餘數300定於6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12時由里長安排在同鄉會門口發放 敦親睦鄰光耀湄洲祖廟 有現場記者報導 6月16日 微信 潘:(上傳未標示主題之影片)這樣應該還好吧? 7月14日 微信 潘:(傳送檔名12-share-file.pdf之檔案)敬請主任審閱評估並指示 潘:(傳送2022海峽兩岸媽祖書畫交流展企劃之檔案) 潘:這是跟媽祖對接項目 望指導 7月18日 微信 潘:(傳送莆臺兩岸文化交流企劃案) 潘:打擾了!抱歉 會後可通聯? 薛:再聯繫 潘:好的 10月 (日期不明確) 微信 潘:我做點什麼?請指示 10月2日 微信 潘:10月4日上午11點新黨主席吳成典與會參與1035周年兩岸媽祖視頻連線祭祀活動 10月10日 微信 潘:(轉貼新黨主席活動影片及照片數則) 潘:以上是九月九活動部分報告,望主任指導!接下就台中活動了 潘:(轉貼臺北市長候選人合影照片數只)以上是兩岸兩線報告 薛:讚貼圖
⑵觀諸被告潘進東與陳科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選偵22卷第997至1004頁):
日期 (111年) 通訊軟體 對話內容 (「潘」指潘進東,「莆」指陳科長) 5月26日 微信 莆:地點是台中文化館 潘:是的 請問我台中方面聯絡一下再做修改 莆:方案盡量完整一點 預計的時間可以先放一個 潘:(傳送檔名0-share-file.docx檔案) 潘:下午我把這次各單位名稱一併加入 莆:好的 莆:(傳送檔名DRGA 2021投稿檔案) 莆:潘理事 不好意思 剛剛在寫材料 手機沒帶進去 潘:上述褚老師墓碑記憶,是因應大陸目前所需遷台記憶一事!是否可使用!請指示 莆:我立即匯報薛主任 潘:是的,拜託 方便時請通聯一下!有事請教 6月30日 微信 莆:潘理事 不好意思 今天要開會 在打印會議材料 您可以先聯繫薛副主任 潘:辛苦了 同志 有跟薛副聯繫並請示了 7月14日 微信 潘:(傳送2022海峽兩岸媽祖書畫交流展企劃檔案) 莆:收到 潘:報台科長 這只是初步實施方案!內容還須修改!望科長給予審電並指導修改 雙方語音通話01:24 7月18日 微信 潘:(傳送檔名da-0000000000000之檔案) 莆:收到 潘:謝謝!以上活動是否可以立項!請科長指示! 7月19日 微信 潘:在不? 莆:在的,薛主任這2天有事情,請假了,他說等他回來,我們這裡討論一下 潘:好的,辛苦您了 莆:應該的 潘:薛主任會請幾天假呢? 莆:不太清楚 剛剛說是下午應該會來 潘:喔!謝謝 7月21日 微信 潘:在嗎?科長早安 薛主任上班了嗎 莆:還沒 潘:喔!謝謝!是因為有很多後續事項還邊需進一步溝通跟進,急需貴辦討論落實! 莆:好的 我和他電話匯報一下 看甚麼情況 潘:辛苦了 同志 7月22日 微信 潘:早安!科長 薛主任是否有回應? 莆:有 早上在討論這個事情 下午和您聯繫一下 我先確認一下 這是3個活動嗎 2個我們看的出來 有一個沒看太清楚 潘:兩個 莆:書畫和陶瓷? 潘:是的 一個是祖廟九月初九書畫展 一個是陶瓷 莆:下午和您語音細說 潘:一個淨化 好的 潘:科長好 可以通話了嗎 莆:不好意思 下午又有事情 潘:那好吧!明天幾點可通聯?明天是星期六了 不知科長有上班嗎 莆:我看一下 一會可以嗎 潘:好的 可以的 我等您 潘:可以通聯了嗎 雙方語音通話08:43、12:18 7月24日 微信 潘:(傳送檔名da-0000000000000之檔案,應即莆台兩岸文化交流企劃案) 潘:科長好,午安!假日打擾,抱歉。以上企劃、報價文案,如有不妥之處,需精進修改部分,敬請科長指導修改,並望下星期達貴辦過會成功,以便這邊後續跟進執行!萬事拜託 謝謝 7月28日 微信 潘:早安科長 今如有時間方便語音通聯?商討企劃更改事宜 即時等候 不勝打擾 莆:今早有會議 不太方便 下午看下 然後我已經按薛主任的意見向陶瓷藝術館潘總傳達建議了 潘:感謝!辛苦了 9月20日 微信 潘:(傳送檔名0-share-file.docx檔案) 莆:收到 多少人參加 潘:100以上人次 莆:活動時間更新一下 潘:好的 莆:計畫的時間 地點是臺中市文化館 潘:是的 時間我臺中方面聯絡一下再做修改 莆:方案盡量完整一些 預計的時間可以先放一個 潘:(傳送檔名0-share-file.docx檔案) 潘:等下午我把這次各參與單位名稱一併加入 莆:好的 莆:潘理事 麻煩您下午也把活動大致議程列一下 比如1.成立XXX協會儀式2.展覽 能詳細最好 我們比較好報告 潘:好的!那要等到明天上午 把整個方案精進一下再做轉呈 不知可否 潘:(傳送檔名418fbad9-…之檔案)這個是協會更名整個簡介 不知能打開否? 莆:打不開 潘:是喔!因為這是送達內政部的文件 試了好幾次無法更版 再想辦法把成立協會章程及精神告知貴辦!我先處理交流活動內文 望明天能夠轉呈貴科為要! 9月21日 微信 潘:(傳送檔名00-share-file.docx檔案) 莆:收到 我早上給薛主任報告 下午我得出差 屆時有新進展情況需要您聯繫薛主任 或者下週在聯繫我 9月28日 微信 潘:報告:兩岸連線群是否可商請貴辦聯絡指導?此群連續舉行3年與莆台各媽祖宮廟連線 請指示 潘:群內人員有莆先同鄉會理事長 台北媽祖行宮主任委員…大甲鎮瀾宮董事長…台聯俞建國、新黨主席吳成典等 莆:可能待過幾天匯報 近期再檢查 潘:檢查幾號結束?請指教 莆:這2天 薛主任也出去檢查了 潘:了解 等待指示入群並不是上鏡,連線是他們在動作,貴辦觀摩指導即可! 潘:中國共產黨與祖國統一這本書哪裡能買的到?有地方下載? 9月29日 微信 莆:這個我這幾天查一下 莆:這個我只能以莆台交流協會的名義進群,不提是台辦的,您看可以嗎 潘:收到 感謝 潘:(傳送對話截圖)這是蔣萬安辦公室主任通聯告知蔣黨員來訪時程!需要我做點什麼?請指示 潘:10月4日上午11點新黨主席吳成典與會參與1035周年兩岸媽祖視頻連線祭祀活動 莆:不用特地做什麼 屆時描述一下屆時情況就好了 特別是個人或對手的狀況最好 莆:好的 是您們自己辦的嗎? 10月2日 微信 潘:收到 屆時全程錄影 說話內容並傳呈 連線活動從疫情起我組織的活動,歷行以三年了,貴科也在群內,屆時多給指導 祝假期愉快 10月5日 微信 潘:(傳送無標題之影片及模糊擷圖)以上是…媽祖活動及…接下來是台中活動 屆時望貴科給予指導 莆:(感謝貼圖)
⑶由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潘進東與薛志遠於111年5月至10
月之聯繫過程中,被告潘進東就關於疫情處理、發放快篩、兩岸交流企劃、新黨主席活動、臺北市長候選人活動等關於臺灣地區內政事項、政治活動及兩岸交流事項,均有向薛志遠報告、請示,被告潘進東並以「向主任報告」、「謝謝指示」、「敬請主任審閱」、「請指示」等類似於下屬向上司稟報之用語,薛志遠亦曾指示「建議不要報導,或只以同鄉會名義,怕台府太敏感」;而被告潘進東與陳科長於同期間之聯繫過程中,被告潘進東就兩岸交流企劃、蔣萬安參訪活動、新黨主席參與祭祀活動等關於臺灣地區政治活動及兩岸交流事項,均有向陳科長報告、請示,被告潘進東並以「望科長」、「請科長指示」等類似於下屬向上司稟報之用語,陳科長亦數次表示按薛主任之意見或指示為之,並直接指示「方案盡量完整一些」、「把活動大致議程列一下」、「屆時描述一下屆時情況就好了,特別是個人或對手的狀況最好」;參以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潘曉秋曾傳訊息予被告潘進東稱「潘總新年快樂,以上是轉與市台辦薛主任復命內容,敬請檢閱」,莆田媽祖文化研究院志華亦曾傳訊息予被告潘進東稱「方案按薛主任意見先修改好一下,再發給我們,也可以主動和荔城台辦對接,看他們有沒有甚麼指導意見。優先將方案修改好,然後,裡面預算要弄好,不能隨便亂報的,去年活動的設備,得二次利用的,不能重新購買,如果重新購買會被砍掉,由自己承擔,這是薛主任和小陳給的意見。」等情(選偵22卷第1004頁),足見陳科長、薛志遠實質上為被告潘進東之上級,薛志遠更為陳科長之長官,且能對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加以指揮。
⑷經檢視被告潘進東手機內之文件(選偵22卷第749至767、971
至979、983至987頁),其中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賀信」、「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關於印發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福建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莆田市海外聯誼會致廣大莆籍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倡議書」、「中央莆田市委辦公室文件」、「中央莆田市委統戰部致全市統一戰線廣大成員的疫情防控倡議書」、「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營業執照」、「聘任授權書」、「犯罪嫌疑人個人資料」、「活動清單」等文件。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賀信」之發文對象為「市直黨群系統各參評單位」,參評市級單位有「市委辦公市」、「市人大常委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等中共黨部機構、政府機關,「聘任授權書」記載被告潘進東經聘任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常務副館長,「犯罪嫌疑人個人資料」記載若干戶籍地於莆田市仙游縣地區○○○○○○○○○○號碼、涉案銀行、涉案帳號,「活動清單」記載主辦方為「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台港澳辦」等中共黨部機構、政府機關。足見被告潘進東擔任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長,可取得屬於中共黨部機構、政府機關關於政治活動、犯罪偵辦之資料,再與前開被告潘進東薛志遠、陳科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互核,堪認被告潘進東與莆田市臺辦人員關係匪淺,莆田市臺辦人員亦能對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實質指揮。
⑸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係受中共對臺統戰組織「臺灣民
主自治同盟」所轄之「中華媽祖文化協會」指導成立,該館雖以中企形式登記成立,惟實際受中方統戰組織指導,從事對臺媽祖信仰統戰宣傳工作,依大陸委員會113年5月2日公告之「修正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附件」,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係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係中共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設立之外圍、附屬而可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團體,屬於反滲透法第2條所指之滲透來源等情,有國家安全局115年1月6日定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回復意見可佐(本院卷一第199至201頁),可見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為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制之組織,參以前開被告潘進東與「江海寄余生」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潘進東表示「這一次是為共產黨做事,做得到的就跟他拚了」,益見被告潘進東係受到中共之指示而為本案犯行。則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係受到中共實質控制之組織,被告潘進東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長,受到莆田市臺辦人員實質指揮,並指示、資助立場親中、急統之被告周克琦為候選人進行選舉造勢活動,其政治主張與中共一致,且展現出高度集中之特徵;佐以被告潘進東與「江海寄余生」談及金錢資助時,被告潘進東表示「這一次反正是為共產黨做事,做得到的就跟他拚了」,是被告潘進東對於「江海寄余生」之資金係來自於中共所屬組織一事有所知悉,已如前述,故由人事控制、資金來源、政策一致性、行動協調性、組織隸屬等情以觀,堪認潘進東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實質控制組織所派遣之人,屬於滲透來源,其指示、資助被告周克琦為特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造勢活動,核與反滲透法第9條之要件相符。而被告周克琦於被告潘進東承諾提供資金時,旋表示「感謝,我們為國家做事」,是被告周克琦對於被告潘進東之資金係來自於中共所屬組織一事亦有所知悉,已如前述,卻仍受被告潘進東之指示、資助而為特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造勢活動,核與反滲透法第4條之要件相合。⒋被告朱俊源為滲透來源⑴觀諸被告朱俊源與大陸地區人士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選
偵22卷第513至529頁):日期 通訊軟體 對話內容 (「朱」指「朱俊源」,「廣」指「陳廣慶」,「黎」指「黎勇」,「聞」指「聞思凡」,「張」指「張伯成」) 2021/7/4 微信 朱傳給廣:台灣疫苗亂象舉世皆知/指標性工程遍地開花/多年來教科書去中國化,又台灣自2016年兩岸法令改得無法適從,有志者卻因沒能力請律師而被「反滲透法」挾持有志難伸,這幾年大陸新娘在台灣身分比不上東南亞來台的地位,「陸配」這兩個字消失了,「新住民」名詞全部囊括,「陸配」子女也因教科書而對大陸陌生,遑論上一代或上幾代來台所育子女亦然。台灣各年層人士之學歷多屬下階層,由於現在台灣薪水與30年前一樣,雙薪難育兒,遑論奉高堂,出境更不容易,大部分台灣八坐井觀天沒有視野的從。 朱:因此藉由「遍地開花」來完成思想指標工程/在台灣召募對大陸發展不夠了解之各階層人士,赴大陸打疫苗並參訪大陸的經濟與國防的進步發展。參訪地點及人數由接待方擬定。召募赴陸須具備吸引條件之補助:可選擇接種疫苗廠牌、來回機票、台灣核酸費用、落地快篩陰性立即打第一劑、大陸隔離、參訪、台灣隔離、返回工作崗位前薪資等實際補助。來案執行為7、8月份為宜,預判9月份為台灣可取得疫苗為達目標,落地成團,並需在次日起錄影報平安 2021/10/19 微信 朱傳給廣:2019年台灣大選,我琢磨著民進黨挾持著執政資源及資金的情況下,國民黨將無任何勝算,因此將號召社團與聯合其他政黨,將擾亂選局為目的,所以本人在七月份成為本屆台灣第一個經台灣監察院審定總統擬候選人,在整合政黨期間,由人民最大黨許容淑主席提出由呂秀蓮掛帥,形象廉明清新又可分裂民進黨,幾經各方討論商議,眾議結果決定推呂秀蓮參選,為不使民進黨再執政,我卯足全勁,以友情動用六家電視媒體,首先由我動員勞動、政治、宗教、學者等各界領袖,在立法院旁台灣大學會議室舉辦參選說明,接著到松山奉天宮祭天,向玉皇大帝稟明為造福百姓而參選。當日我向她建議需拜相封將凝聚戰鬥力競選。隔幾日的密議我提出要向北京表述,在九月份藉拜會中華職教設總社,擬辦理第四屆研討會為由,轉赴國台辦拜會相識近20年政黨局,曲萌局長。呂秀蓮參選兩大目的,1.傳承中華文化並發揚光大2.為百姓負起富庶安康的責任(即為人民服務)因畢生積蓄確實不敷後續競選,故次日飛往廈門轉回莆田仙遊老家向家族尋求金援。隨即返台繼續為競選奮戰,為搏媒體焦點,刻意將新台幣保證金換成100元紅色紙鈔,用竹簍裝著拎向中選會繳納,一切還在掌控之中,再需25萬連署書的參選門檻要求,當連署活動啟動後即遭蔡政府打壓,再我領軍的團隊仍不懈怠,樂觀積極,在群策下向國民黨尋求援助,國民黨協助連署書逾20萬,按理估計超中選會標準,詎料遭叛徒郭倍宏將連署書與對手利益交換而破局,我也散盡積蓄,更是對輕忽保密工作而後悔。對台灣政治黑暗徹底失望。 2022/10/30 微信 朱傳送其國民黨黨證、中華赤色聯盟黨主席名片、109年總統候選人名片、臺灣銀行存摺封面給黎 朱:2019年台灣大選,我琢磨著民進黨挾持著執政資源及資金的情況下,國民黨將無任何勝算,因此將號召社團與聯合其他政黨,將擾亂選局為目的,所以本人在七月份成為本屆台灣第一個經台灣監察院審定總統擬候選人,在整合政黨期間,由人民最大黨許容淑主席提出由呂秀蓮掛帥,形象廉明清新又可分裂民進黨,幾經各方討論商議,眾議結果決定推呂秀蓮參選,為不使民進黨再執政,我卯足全...(截圖不完整) 2022/10/30 微信 朱傳送其國民黨黨證、中華赤色聯盟黨主席名片、109年總統候選人名片、臺灣銀行存摺封面給聞 朱:2019年台灣大選,我琢磨著民進黨挾持著執政資源及資金的情況下,國民黨將無任何勝算,因此將號召社團與聯合其他政黨,將擾亂選局為目的,所以本人在七月份成為本屆台灣第一個經台灣監察院審定總統擬候選人,在整合政黨期間,由人民最大黨許容淑主席提出由呂秀蓮掛帥,形象廉明清新又可分裂民進黨,幾經各方討論商議,眾議結果決定推呂秀蓮參選,為不使民進黨再執政,我卯足全... (截圖不完整) 無日期 微信 朱傳給聞:黨尋求援助,國民黨協助連署書逾20萬,按理估計超中選會標準,詎料遭叛徒郭X宏將連署書與對手利益交換而破局,我也散盡積蓄,更是對輕忽保密工作而後悔,對台灣政治黑暗徹底失望。
⑵上開對話紀錄中「廣」是中華職業教育社之副總幹事「陳廣
慶」,「黎」是國臺辦交流局之副處長「黎勇」,「聞」是國臺辦交流局之科員「聞思凡」,「張」是中華職業教育社之聯絡部部長「張伯成」等情,業經被告朱俊源於調詢中陳述明確(選偵22卷第464頁)。由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朱俊源與國臺辦之官員及中華職業教育社之幹部往來密切,會向上開人等報告臺灣地區之政治、經濟及社會現狀,甚至表示要以擾亂臺灣地區之選舉為目的、以「遍地開花」之方式完成思想指標工程、要向北京政權表述等,顯見其有紊亂我國政治及選舉以完成中共統戰目標之意,並以此方式向中共表態以宣誓效忠之情。
⑶經檢視被告朱俊源電腦、隨身碟、手機內之文件(選偵22卷
第1035至1044頁),其中有「2018年三月赴京」、「中央統戰部」、「北京市台辦辦會函」、「何連生入台申請書」等文件。而「2018年三月赴京」列載國際洪門中華總會參訪團拜會行程表,參訪單位有「致公黨中央」、「國台辦」、「中央統戰部」、「北京市統戰部」、「全國台聯」、「致公黨北京市委會」、「北京市台辦」、「中國僑聯」;「何連生入台申請書」係何連生申請至我國境內參加106年第一屆海峽兩岸職業教育與創業研討會,其本職為山東省德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及局長。足見被告朱俊源與中共及國臺辦官員互動密切,除多次參訪中共涉臺事務單位及統戰部門外,亦曾為山東省德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及局長申請入出我國境內,再與前開被告朱俊源與大陸地區人士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互核,堪認被告朱俊源與國臺辦人員及中華職業教育社關係匪淺,係受到國臺辦及中華職業教育社所實質指揮。
⑷中華職業教育社係由教育界、實業界知名人士發起創立,其
宗旨略以:在中共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政黨,在統一戰線中發揮重要作用之群眾團體,其章程明定最高領導機關為全國代表大會,而全國代表大會係黨務系統之中共中央組織,故中華職業教育社為中共領導、中共統戰部代管具有統戰性、教育性、民間性之群眾團體,負責辦理職業教育活動,為中共和政府團結、聯繫職業教育界和民辦教育界人士之橋樑和紐帶,並為中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其機構、編制、領導職數之配置和調整均受中共控制管理,其現任重要組織成員多具中共黨政背景,現任理事長為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其財政來源包含政府撥款,並定期召開會議研擬配合中共政策,其行動與中共政策呼應配合,屬於中共實質控制之政治性團體等情,有大陸委員會115年4月13日陸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國家安全局115年4月20日定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回復意見可佐(本院卷一第15、16、39、41頁)。則就人事控制而言,中華職業教育社之重要組織成員多具中共黨政背景,其領導人為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就資金來源而言,其經費來自於中共官方撥款;就政策一致性而言,其宗旨係在統一戰線中發揮重要作用,與中共政治主張一致;就行動協調性而言,其行動與中共政策呼應配合,展現出高度集中之特徵;就組織隸屬而言,其最高領導機關為中共中央組織之全國代表大會,足見中華職業教育社為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制之團體,而被告朱俊源係受到國臺辦及中華職業教育社所實質指揮,已如前述,堪認其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所派遣之人,屬於滲透來源,其指示被告周克琦為特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造勢活動,核與反滲透法第9條之要件相符。而被告周克琦經被告朱俊源之介紹而受被告潘進東之資助進行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並持續回報該活動之進行狀況、出席人數予被告朱俊源,堪認其受被告朱俊源之指示而為特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造勢活動,核與反滲透法第4條之要件相合。㈢對被告辯解之反駁⒈被告周克琦固辯稱:我對被告潘進東的身分不了解,朱俊源
只是我在政黨圈的普通朋友,其等並非滲透來源,我不認識薛志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是否為境外敵對勢力這很有爭議,我沒有身分及能力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在台推動統戰工作,在臺北君悅飯店外面造勢只是希望共和黨的候選人多一點曝光,沒有任何人指示我,被告潘進東願意給我們資助的朋友我不知道是誰,後來也沒有給資助,共和黨黨員都是自發參加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的活動,沒有受到境外勢力指使或資助等語。惟被告潘進東為莆田市臺辦及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即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實質控制組織所派遣之人,被告朱俊源為國臺辦及中華職業教育社即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所派遣之人,均屬滲透來源;而被告周克琦經被告朱俊源之介紹而受被告潘進東之資助進行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並持續回報該活動之進行狀況、出席人數予被告潘進東及被告朱俊源,且知悉被告潘進東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於他人,卻表示「感謝,我們為國家做事」,顯見其知悉被告潘進東之資金係來自於中共所屬組織,卻仍受被告潘進東及被告朱俊源之指示、資助而為特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造勢活動,並向被告潘進東取得經費新臺幣4萬5,000元等情,俱如前述。是被告周克琦前開辯解,要無可採。
⒉被告潘進東固辯稱:我並非大陸在台人員,對於中華人民共
和國、中國共產黨是否為境外敵對勢力我不清楚,我跟莆田市臺辦沒有關係,我並非滲透來源,有關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的事,我是去問被告朱俊源有沒有比較浩大的場面可以拍攝,我要上傳抖音帶貨,被告朱俊源說被告周克琦有活動問我要不要去拍攝,但被告朱俊源沒有說被告周克琦要去抗議還是做什麼,我沒有指示被告周克琦去抗議或造勢,我沒有錢,我跟被告周克琦說活動一定要辦是因為我怕被告周克琦沒拿到資助就不辦了,「江海寄余生」付給我的人民幣5萬元是玉石的貨款,我不知道我的手機裡為什麼會有莆田市直黨群系統委員會辦公室的文件等語。惟被告潘進東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長,該館係受到中共實質控制之組織,並受到莆田市臺辦人員實質指揮,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實質控制組織所派遣之人,屬於滲透來源;而被告潘進東知悉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之目的、性質,卻透過蔡少雄之帳戶收受「江海寄余生」之匯款人民幣5萬元作為辦理該活動之資金,並交付新臺幣4萬5,000元予被告周克琦作為辦理該活動之費用,且知悉上開資金係來自於中共所屬組織,卻仍給予被告周克琦實質資助,復具體指示被告周克琦關於該活動之進行事項,並持續收受被告周克琦所回報該活動之進行狀況,足見其有實質指示、資助被告周克琦進行本案選舉造勢活動等情,俱如前述。是被告潘進東前開辯解,亦無可採。
⒊被告朱俊源固辯稱:我沒有受莆田市臺辦任何人指派,我沒
有指示或資助被告周克琦抗議或造勢,也不知道抗議或造勢的細節,更不知道被告周克琦安排唐新民、鄭穎隆或其他民眾到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現場,被告周克琦曾經說要贊助,但我沒有錢沒辦法贊助他,我不知道被告周克琦、潘進東是否受滲透來源指示或資助從事競選活動,我只是單純將被告周克琦介紹予被告潘進東認識,後續由其等自行聯繫,與我無關等語。惟被告朱俊源與國臺辦人員及中華職業教育社關係匪淺,受到國臺辦及中華職業教育社所實質指揮,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所派遣之人,屬於滲透來源;而被告朱俊源知悉本案選舉造勢活動之目的、性質及被告周克琦欠缺經費,卻介紹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聯繫,由被告潘進東提供資金予被告周克琦,並持續追蹤、掌握該活動之規劃及進程,甚至提供該活動所需之布條、看板、標語等物,以利該活動順利進行,足見其有實質指示被告周克琦進行本案選舉造勢活動等情,俱如前述。是被告朱俊源前開辯解,自非可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周克琦3人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㈤被告周克琦雖聲請傳喚承辦本案之調查官及檢察官,要求檢
調人員證明被告周克琦接受資助之證據,然本案相關證據均經檢調人員附在卷內,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時一併送交法院,故無傳喚上開人等之必要;被告周克琦又聲請傳喚證人即同案被告潘進東,以證明其並未受到被告潘進東之資助,然被告潘進東業以證人身分於原審作證,並經被告周克琦行使交互詰問(原審卷二第45至72頁),自無再度傳喚之必要;被告周克琦另聲請傳喚證人唐新民、鄭穎隆,以證明其並未受到滲透來源之指示、資助,然被告周克琦自承唐新民、鄭穎隆與被告潘進東、朱俊源並無往來,亦不知被告周克琦與被告潘進東、朱俊源間之往來關係(本院卷一第161、162頁),難認唐新民、鄭穎隆對於被告潘進東、朱俊源指示、資助被告周克琦一事有所知悉,亦無傳喚上開人等之必要。被告周克琦又聲請向海峽交流基金會函詢中共有無資助被告周克琦,然被告周克琦受到潘進東資助一事與海峽交流基金會無關,自無函詢上開機構之必要;被告周克琦另聲請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函調共和黨推薦唐新民、鄭穎隆參選之推薦證明書,以證明唐新民、鄭穎隆並未受到滲透來源之指使,惟唐新民、鄭穎隆對於被告潘進東、朱俊源指示、資助被告周克琦一事並不知悉,亦無函調上開資料之必要。
五、法律適用㈠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滲透來源從事第3條至第7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3條至第7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第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六、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亦定有明文。而反滲透法於109年1月15日制定之緣由,係因近年境外敵對勢力全面加強對中華民國進行統戰、滲透,意圖影響我國選舉及危害我國社會秩序,實已造成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嚴重威脅,為強化防衛及保障而制定,該法第4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防範滲透來源透過任何人從事競選活動,藉以規避相關法令,而介入影響選舉,其側重防制避免競選活動遭到不當影響之來源、勢力介入滲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8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周克琦係由被告朱俊源之介紹而聯繫被告潘進東,並受
被告潘進東、朱俊源之指示、資助而為共和黨臺北市市長候選人唐新民、市議員候選人鄭穎隆之選舉進行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等行為。核被告周克琦所為,係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資助為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罪;核被告潘進東、朱俊源所為,均係犯反滲透法第9條、第4條第2項、第1項之滲透來源指示、資助為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罪。
㈢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
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固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潘進東、朱俊源指示被告周克琦為特定候選人進行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等行為,並由被告潘進東資助被告周克琦選舉造勢活動之費用,被告朱俊源雖未參與資助行為,然其與被告潘進東基於共同犯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其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上訴駁回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周克琦3人事證明確,審酌被告周克琦3人明知中
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來,除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亦藉由多方面無孔不入滲透臺灣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而民主政治運作首重選舉制度,基層民意由此傳遞形成共識,並選舉出帶領人民前進、社會進步之各級公職人員,國家主權亦因此維繫,此乃一國政治進程重要之基石與表徵,若不當受主張以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境外敵對實力惡意侵蝕,則毀壞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而被告朱俊源於不願給予被告周克琦贊助為共和黨候選人造勢之情況下,卻引薦為滲透來源之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認識,而被告周克琦既身為共和黨主席,對於選舉之制度必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卻竟藉由屬滲透來源之被告潘進東協助從事競選造勢活動,所為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使選舉制度公平之運作產生負面影響,其等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又其等自始至終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顯屬不佳,佐以其等之前科紀錄、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周克琦有期徒刑2年,被告潘進東有期徒刑1年6月,被告朱俊源有期徒刑1年。另說明:被告潘進東自「江海寄余生」收取新臺幣22萬元,被告周克琦自被告潘進東收取新臺幣4萬5,000元,俱如前述,是被告潘進東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7萬5,000元(計算式:22萬元-4萬5,000元=17萬5,000元),被告周克琦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4萬5,000元,前開犯罪所得既未經扣案,又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周克琦3人自陳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經核原審上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亦稱允洽。
㈡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
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其得心證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被告周克琦3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行,所指各節均經原審詳予論述證據之取捨及得心證之理由,並經本院逐一論駁如前,其等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要係對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再事爭執,均非可採。
㈢被告朱俊源上訴意旨另以:其僅係居間介紹,主觀惡性不高
,涉案情節非重,對於犯罪結果影響有限,並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其在本案中屬於邊緣角色,且年事已高,長年受疾患所擾,身體狀況不佳,有情堪憫恕之情,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請求為緩刑宣告等語。惟查:
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近年中共意圖改變兩岸現狀,頻繁派遣海、空軍兵力進入臺灣地區周邊海空域,以軍事擾臺、海警執法常態化等方式對臺採取脅迫行動,強調不放棄以武力犯臺,甚至超越傳統武力衝突之範疇,轉向以認知作戰、資訊戰、法律戰、經濟脅迫等方式為核心的混合戰,利用網際網路與社群媒體散布假訊息,針對政治、民生議題進行輿論操作,挑撥政府與民眾之對立,片面解釋國際法規或調整貿易政策,對臺灣地區進行施壓,影響產業與民生安定,透過在地協力者收受大陸地區資助,進行政治獻金、助選或辦理造勢活動,破壞選舉公平競爭,使特定候選人成為境外勢力之代言人,中共即以上開方式危害我國主權,影響臺灣地區人民所享有民主、自由、法治之核心價值,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被告朱俊源身為臺灣地區人民,智識能力正常,對上情當知之甚詳,竟擔任中共所屬組織、機構之派遣之人,與同為中共所屬組織、機構之派遣之人之被告潘進東共同指示、資助被告周克琦參與介選,以此方式為中共進行統戰作為,破壞選舉公平性及民主正當性,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危害我國主權行使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犯罪情節非輕,且其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縱其身體狀況不佳,仍難認有顯可憫恕之情,其相應於責任的刑度並未低於法定刑下限,故依其犯罪情狀,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並無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朱俊源上訴意旨請求依上開規定減刑,要無可採。
⒉諭知緩刑,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各款之條件外,並須有
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又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不宜宣告緩刑(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7點第2款參照)。被告朱俊源與被告潘進東共同指示、資助被告周克琦參與介選,以此方式為中共進行統戰作為,破壞選舉公平性及民主正當性,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危害我國主權行使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犯罪情節非輕,俱如前述,自不宜為緩刑宣告。被告朱俊源上訴意旨請求宣告緩刑,亦非可採。㈣綜上,被告周克琦3人上訴意旨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允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附錄所犯法條:
反滲透法第4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反滲透法第9條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附表:扣案應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SAMSUMG GALAXY A53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周克琦 IMEI:000000000000000 2 REALME X50手機 (含SIM卡1張) 1支 潘進東 IMEI:00000000000000、0000 3 OPPO手機 (含SIM卡1張) 1支 朱俊源 I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