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國審上訴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進財指定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進財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進財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羈押必要,故裁定被告自114年12月26日起予以羈押。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本院於115年3月1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依被告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案發時係住在向被害人分租而來之房間,案發後顯已失其固定居所,戶籍亦遭遷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而其本案所犯之殺人罪係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經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9年,衡諸其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故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審酌上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對被告延長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準此,本案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