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 王建明即 被 告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嚴孟君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第三審在押,裁定如下:
主 文王建明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建明觸犯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罪,兩罪,原審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2年、14年,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4年。已經本院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犯罪嫌疑確實重大。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第三審羈押,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參酌趨吉避凶之人性,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目前訴訟進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4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