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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國審上重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彩萱選任辯護人 陳雨凡律師(法扶律師)

黃任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若琳選任辯護人 陳奕廷律師

林俊宏律師曾維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