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蘇○○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郭鴻儀法扶律師
張家瑋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075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蘇○○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共兩罪,經原審均判處無期徒刑,定執行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本院駁回上訴,足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參酌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被告於原審經通緝始到案,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畏罪逃亡,規避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 觸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案件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4年7月2日裁定羈押,至同年10月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4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