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上訴字第14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光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18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0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光顯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刑事聲明上訴狀略謂:依規定提起上訴,容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嗣經本院於115年1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命被告於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復因被告已遭另案通緝,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對其公示送達,並於115年1月20日公告後30日(即115年2月19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司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網站畫面截圖及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9至95頁),惟迄今逾期已久,被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1至115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