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上訴字第12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宣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宣佑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㈠無一定之住、居所者。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且以上規定,於依本章(按指刑事訴訟法第8章之1)以外規定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準用之,同法同法第93條之6亦有明文。又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防阻被告擅自前往我國司法權未及之境域,以保全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被告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仍有行動自由,並不影響其日常工作及生活,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處分輕微,故從客觀角度觀之,茍以各項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判斷之基礎,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重大,具有逃匿、規避偵審程序及刑罰執行之虞者即足。
二、經查:㈠上訴人即被告郭宣佑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羈押,原審法院於民國114年3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羈押。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審於114年5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仍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乃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原審法院於114年6月30日宣判,並認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本案業已審結,考量本案一切情狀後,認被告如能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則無羈押之必要,乃裁定准以上開金額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同時自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迨被告於114年7月8日交保獲釋後,自同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限制出境、出海等情,有原審114年3月15日及同年5月13日訊問筆錄、押票、114年度聲字第2170號裁定、114年7月9日限制出境、出海函等在卷可查(114年度聲羈字第209號卷第21至29頁;原審卷第22至32頁;本院卷第37至39頁),合先敘明。
㈡茲因被告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乃函詢檢察
官及被告對於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意見,其中檢察官於115年1月26日函覆認有延長限制出海、出境之必要(見本院卷第55頁),被告則於115年1月27日具狀略謂:伊前經原審法院裁定交保5萬元,於偵查、原審及上訴期間均遵期到庭,未曾有不到庭、失聯或違反交保條件情事,並無逃避審判、規避責任之行為,且伊生活、居所及主要聯繫方式均在國內,客觀上並無逃亡之虞,或有逃亡危險之具體情形,應無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見本院卷第57頁)。惟經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足認其上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本案詐欺集團係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且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係與該集團成員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層層分工、相互支援,始得遂行本案犯行,自與單獨犯之有別,參以本案詐欺所得金額高達4,158,140元,情節非微,被告復經原審判處上揭罪刑,基於一般人畏懼長期刑執行之正常心理,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另審酌被告本案犯罪之情節,兼衡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則權衡後,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之順利進行,自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3月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至被告雖稱其前經原審法院裁定交保5萬元,於偵查、原審及上訴期間均遵期到庭,未曾有不到庭、失聯或違反交保條件情事云云,然查被告係經拘提到案後羈押至114年7月8日始行交保獲釋,且其後原審與本院並未開庭,本無是否遵期到庭之問題,是其客觀上縱無逃避審判、規避責任之行為,仍難據以推翻本院前揭認定。又被告稱其生活、居所及主要聯繫方式均在國內云云,縱或屬實,仍與其有無逃亡之虞欠缺必然之關聯性,自亦無礙於本院前揭認定,附此序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