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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7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61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黃志偉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志偉(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審酌抗告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整體綜合評價,及附表編號1至10、編號11至13(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1)、編號14至16(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2)、編號17至18(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3)、編號19至20(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前定應執行刑確定之自由裁量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等各項情狀,暨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提出之陳報狀所載之意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參酌司法實務(諸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刑事判決等)所定應執行刑大幅減低之況,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未就前揭司法實務就類此案件恤刑減讓,顯已違反責任遞減及比例原則。再者,抗告人因不諳法律,未及就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主張應以接續犯一罪處斷,導致該判決以一罪一罰論處之違誤,請請撤銷原裁定,並給予抗告人從輕、有利之裁定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14號裁定意旨)。是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自由裁量事項,倘未逾法定裁量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即難謂其職權之行使有違誤。

四、經查: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4至24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至3於民國113年3月2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且原審法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22至24)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原審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㈡原審以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6月)

以上,各罪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32年8月)以下,並以上開附表編號21、編號22、編號23、編號24所定宣告刑(即有期徒刑4月【即附表編號21】、有期徒刑1年【即附表編號22;有期徒刑3月×4罪】、有期徒刑1年1月【即附表編號23;有期徒刑3月×3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即附表編號24;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與附表編號1至10、編號11至13、編號14至16、編號17至18、19至20所定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3年、7月、8月、5月、5月)之總和有期徒刑8年1月為內部界限,原審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宣告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已有相當幅度減輕其刑,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逾越內部性界限之情事。又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雖所定應執行刑已逾6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標準,於法尚無違誤。

㈢再者,觀諸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4、8均為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7、9至10、24均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6次),附表編號1至2、5至6、11至23分別為竊盜罪(共13次)、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共75次)、非法收費設備得利罪(共10次)、詐欺取財未遂罪(1次)、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共2次),侵害法益及罪質相同或類似,經原審綜合考量被告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其所犯之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原審顯已斟酌案情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給予抗告人適度減少總刑期,並無明顯喪失權衡或有違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之情,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徒以前詞請求再予減刑,難認可採。

㈣抗告人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惟查:

⒈抗告人雖另援引其餘司法實務案件做為定刑比較基準,然不

同定執行刑聲請案件,其所包含之犯罪情節、類型均有差異,本無從期待均按照一定之比例或折數,劃一量刑標準,並拘束日後法院定應執行刑職權之行使,故無從引用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裁定酌定之刑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是抗告人此部分所指,洵無足採。

⒉又抗告人執以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處斷

,而非數罪併罰云云。然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是否屬於接續犯一罪,係屬各該案件於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審理時所應斟酌之事項,非定應執行刑裁定所得審認。抗告人此部分所陳,尚屬無據。

㈤至原裁定附表雖有誤植之處,惟不影響裁定結果之正確性,

應由本院逕予更正如附表所示,附此敘明。

五、綜上,原裁定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黃于真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詐欺取財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應予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3月(1罪) 有期徒刑4月(共3罪)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6月1日 112年5月3日(2次) 112年5月17日 112年6月1日 112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219、203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219、203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219、203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93號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度竹簡字第935號」,應予更正) 113年度竹簡字第93號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度竹簡字第935號」,應予更正) 113年度竹簡字第93號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度竹簡字第935號」,應予更正)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度竹簡字第935號」,應予更正) 同上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度竹簡字第935號」,應予更正) 同上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度竹簡字第935號」,應予更正)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日 113年3月2日 113年3月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90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1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⒌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7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⒍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⒎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⒏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詐欺取財、得利罪 非法收費設備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共33罪) 有期徒刑4月(共14罪) 有期徒刑5月(共16罪) 有期徒刑3月(共4罪) 有期徒刑4月(共4罪)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3月14日至 112年3月27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3月14日至113年3月27日」,應予更正) 112年3月14日至 112年3月24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2月22日至113年3月24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68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90號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35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15號 112年度易字第1171號 112年度易字第1171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90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1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⒌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7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⒍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⒎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⒏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強制換頁==========編 號 7 8 9 罪 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6日 113年2月22日 111年10月25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10月25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842號、113年偵字第5224號(原裁定附表誤載為「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680號、113年度偵字第5224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171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55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6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7月9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90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1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⒌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7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⒍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⒎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⒏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強制換頁==========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竊盜罪 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2月6日、 112年6月25日 112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842號、113年偵字第5224號(原裁定附表誤載為「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680號、113年度偵字第5224號」,應予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12、3012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430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12、3012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430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3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2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4日 113年7月31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5月22日」,應予更正) 113年7月31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5月22日」,應予更正)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9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3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90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1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⒌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7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⒍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⒎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⒏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強制換頁==========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取財未遂罪 竊盜罪 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5日至 112年6月27日 112年9月23日、 112年12月20日 112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12、3012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430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25、110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25、110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23號 113年度簡字第1231號 113年度簡字第1231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1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5月22日」,應予更正)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3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90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1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⒌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7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⒍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⒎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⒏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強制換頁==========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得利罪 竊盜罪 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25、110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2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2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31號 113年度簡字第1230號 113年度簡字第12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3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90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1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⒌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7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⒍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⒎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⒏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強制換頁==========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罪 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 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至 113年1月16日 112年9月18日至 112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1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1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1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233號 113年度簡字第1233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198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113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11月28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90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1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⒌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7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⒍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⒎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⒏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強制換頁==========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竊盜罪 詐欺得利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4罪) 有期徒刑3月(共3罪)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8日、 112年5月21日、 112年8月5日、 112年8月18日 112年5月8日、 112年5月21至112年5月22日、 112年8月5日、 112年8月18日 112年7月24日、 112年5月21日至112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344、69779、113年度偵字第14812、153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344、69779、113年度偵字第14812、153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344、69779、113年度偵字第14812、153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5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5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8日 113年11月8日 113年1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8日 113年12月18日 113年12月18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90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1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⒌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7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⒍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⒎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⒏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