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882號抗 告 人即受 刑 人 陳景勗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8號定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陳景勗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景勗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審裁定附表編號2、3宣告刑欄分別漏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誤載為「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76、14332、15277號」;附表編號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誤載為「是」;附表編號8附註欄誤載為「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9號」;附表編號9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均誤載為「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36號」;附表編號1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誤載為「112年度審原簡字第213號」;附表編號18、21罪名欄誤載為「竊盜」。均經更正如本裁定附表)。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性原則,抗告人因原審裁定所受處罰將遠高於同類型被告,請撤銷原裁定,另為有利於受刑人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3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於併合處罰而酌定執行刑時,應審酌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其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因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允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妨害徵集罪、竊盜、攜帶凶器竊盜、攜帶凶器毀
越門扇竊盜、攜帶凶器侵入住宅竊盜、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前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線、受刑人之意見,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附表編號2至17、19至20、22所犯之罪均為竊盜、其餘所犯罪名分別為妨害徵集、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考量各次犯罪期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係在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0月),及各刑合併總和(有期徒刑12年11月)之範圍內,亦未較重於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固非無見。
㈡惟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3、6、8、9、12、14、16、20
、22所示各罪,業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9月、7月、9月、1年10月、1年2月、1年1月、4月、8月、8月確定,與附表編號1、4、5、7、10、11、13、15、17、18、19、21所示有期徒刑2月、6月、2月、10月、2月、7月、6月、3月、2月、6月、6月、3月及3月,總計為有期徒刑12年11月。
然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除編號1為妨害兵役徵集罪、編號18為業務侵占罪、編號21為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外,其餘均為竊盜類型犯罪,其手段或為趁櫃台無人看守竊取現金、徒手開啟車門行竊、以商家藏放於店門附近之遙控器開門後竊取財物、或為攜帶凶器、攜帶凶器毀越門扇、攜帶凶器侵入住宅而竊盜,犯罪情節略有不同,然係於111年10月8日至112年5月2日間所犯,其犯罪時間之跨度約7月、行為態樣相近,均為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則受刑人所犯竊盜等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若科以過高之執行刑,則於實際執行時,刑罰之邊際效恐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則因刑期而遞增,反不利於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另其犯罪類型、手法相類,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之犯罪有別,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效果均應予遞減,且受刑人就所犯附表各罪,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依其犯後態度所呈現之反社會人格尚非甚為嚴重。原裁定雖敘明考量附表各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等之裁量權內部界限、受刑人之意見,斟酌附表編號2至17、19至20、22之罪名均為竊盜,其餘為妨害兵役、侵占、詐欺等罪,及各次犯罪期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為整體非難評價,惟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僅於前定宣告刑總和減少有期徒刑1年11月,使受刑人因此獲有之恤刑利益偏低,難認與受刑人所犯各罪所侵害法益之總價值相當,或未慮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類似、時間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等情,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合併之刑度不當,為有理由。
㈢原裁定因有上開違誤,應予撤銷,而原審法院既已就附表所
示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即未損及受刑人之審級利益。經斟酌受刑人於抗告狀所陳意見,及所犯附表編號2、3、6、8、9、12、14、16、20、2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月、9月、7月、9月、1年10月、1年2月、1年1月、4月、8月、8月,各獲減有期徒刑1月、3月、2月、3月、1年10月、7月、4月、1月、4月、1月之利益,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2至17、19至20、22均為竊盜罪,所侵害者為個人財產法益;附表編號1之妨害徵集罪,意圖避免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附表編號18之業務侵占罪,擔任投注站店員,將當日營業額及運動彩券4張侵占入己,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附表編號21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持他人信用卡盜刷消費,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衡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之恤刑利益與責罰相當原則,暨受刑人犯後態度猶可,數罪所反應其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並權衡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4所處之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2次) 有期徒刑3月 (4次)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10月08日 111年11月22日 112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528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02、 636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44號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3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9月22日 112年10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44號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3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22日 112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06號(112.12.23-113.02.22)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82號(113.02.23-113.05.22)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72號(113.05.23-113.10.07)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676、14382、15277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8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2 2、406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11號 112年度苗原簡字第54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6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11號 112年度苗原簡字第54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21號(113.10.08-114.04.07)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24號(114.00-00-000.10.15)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53號(114.10.16-115.05.15)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2次) 有期徒刑2月x3次 有期徒刑3月x2次 有期徒刑4月x2次 有期徒刑6月x4次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1年11月17日~112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135、12165、1400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135、12165、1400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63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8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8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3日 112年1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8號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8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9號(115.05.16-116.03.15)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0號(116.03.16-116.12.15)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3號(116.12.16-118.1015)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x3次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2年03月23日 112年3月4日- 112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2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586 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58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12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13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4日 113年1月18日 113年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12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13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4 (撤回上訴)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40號(124.12.24-125.02.23)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86號(118.12.05-119.07.04)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87號(119.07.05-120.09.04)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x2次 有期徒刑3月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3月8日 112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67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042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3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82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68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82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68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46號(120.09.05-121.03.04)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11號(121.12.05-123.01.04)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43號(121.03.05-121.06.04)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6日、 112年4月25日 112年4月25日 111年1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503、3364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5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5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70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69號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113年3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70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169號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45號(121.08.05-121.12.04)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44號(121.06.05-121.08.04)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33號(123.01.05-123.07.04)
編號 19 20 21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x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2日 111年12月11日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13日-111年12月25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43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099、10245、1052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0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49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79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7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49號 112年度審原簡字第79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29日 (撤回上訴) 113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84號(123.07.05-124.01.04)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79號(124.1.05-124.09.04)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59號(暫先執行有期徒刑3月 125.02.24-125.05.23)
編號 22 無 無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7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42號(囑託桃檢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