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031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高溱岐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裁定(114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高溱岐(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以原審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犯罪時間、所犯罪名、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受刑人之量刑意見,兼衡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自由裁量之內、外部性界限,避免過度對受刑人加諸刑罰,本案受刑人所犯詐欺行為均相同,時空密接,侵害法益型態相近,受刑人均坦承犯行,非不能酌定3年以下之應執行刑或至少從輕量刑,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顯然高於其他相類似案件,有違公平、比例原則,爰請求撤銷原裁定,更定適當之應執行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且應以法秩序理念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價值為裁量權之衡平標準,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本院之判斷:㈠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各該法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為,原審則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與編號1、3至1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考,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1年4月),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合計刑期逾有期徒刑30年,以有期徒刑30年計),再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7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加計附表編號1、2、6至16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總和為有期徒刑28年4月,是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並未逾越前述定刑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並無違誤。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共31罪),除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提供名下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詐欺贓款而犯幫助洗錢罪外,其餘所犯30罪,均係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或取簿手工作,其犯罪情節、行為態樣、手段與動機雖均相近,時間相近,然其所為侵害眾多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助長詐欺風氣,嚴重影響經濟秩序,危害金融交易與社會治安,並考量原審函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足資認定原裁定對於受刑人之刑度已有相當幅度之減低,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等原則,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實難認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於其他案件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何,因各行為人素行、犯罪目的、手段、態樣等量刑因素各異,基於個案情節差異與審判獨立原則,尚難以其他個案比附援引,即遽以指摘原裁定定刑失當。
五、綜上所述,抗告意旨徒以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裁量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