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2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99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陳銘順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銘順(下稱抗告人)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16萬元(下稱B裁定)。嗣抗告人提出抗告,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抗告,於民國108年2月27日確定,並由臺灣新竹地檢署(下稱新竹地檢署)以108年執更字第395號案件執行在案。茲抗告人認B裁定之有期徒刑部分,有違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抗告人未受合理寬減,主張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過重,乃向新竹檢察署聲請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嗣經新竹地檢署於114年3月6日以竹檢松執憲114執聲他271字第1149008665號函,否准抗告人上開重新定應執刑之請求,復經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惟抗告人聲明異議之內容,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核與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且抗告人所犯如B裁定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定刑裁定確定,並無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認其此部分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另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3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下稱A裁定),然此部分聲明異議之主張,未經抗告人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更定執行刑之請求,檢察官亦未表示准駁意見,是認無從審核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犯如A裁定(即附表一)、B裁定(即附表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日期於105年至106年間,係屬同一時間所為,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B裁定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與時間觀察,即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有違連續犯廢除後司法實務為符合罪刑相當及恤刑目的之緣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制度及目的等旨。又原裁定未審酌上開A、B裁定加計之總刑期為25年7月,將影響抗告人絕望心理,且抗告人尚需照料父母以盡孝道,懇請酌以上情,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裁判法院而言。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自應許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惟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由於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僅明定對於檢察官執行單一確定裁判之指揮不服之管轄法院,即生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之爭議,現行刑事訴訟法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關於法律漏洞之補充,在法學方法論上有所謂「類推適用」之方法,乃將法律明文之規定,依其規範意旨,適用至未規定之重要特徵相同案型。基於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此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二者重要特徵相同,自應類推適用同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杜爭議,俾彌補受刑人訴訟救濟之闕漏,保障其訴訟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5號、113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犯如A裁定(即附表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另犯如B裁定(即附表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16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均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在案,嗣抗告人向新竹地檢署聲請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惟經該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6日以竹檢松執憲114執聲他271字第1149008665號函否准抗告人之請求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函文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第38至43頁、第109至126頁;原審卷第123頁)。

㈡原裁定以檢察官否准抗告人B裁定(即附表二)所示之罪重新

定刑之請求,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核與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固非無見。惟查:

⒈觀諸抗告人於114年2月14日向新竹地檢署聲請重新定應執行

刑之聲請請求狀謂以:「……抗告人之B裁定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認科刑過重且不合於比例原則、A裁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顯有比例落差甚大之況,前後需接續執行25年7月……為此請求檢察官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希望能降至21年至24年,讓抗告人能提前呈報假釋」等語(見原審卷第117至121頁),由此可知,細繹抗告人該書狀所提及「執行期間長達25年7月」、「希望能降至21至24年」之語意,似就A、B裁定併予重新更定應執行刑之請求。

⒉且查,抗告人上開重新定應執刑之請求,經新竹地檢署於114

年3月6日以竹檢松執憲114執聲他271字第1149008665號函否准後,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聲明異議,其刑事聲明異議狀中主張理由略敘以:「……抗告人之A裁定經新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B裁定經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量以司法實務(諸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等)合併定應執行刑大幅減低之況,抗告人未受合理之寬減……,抗告人A、B裁定總刑期為25年7月,屆時抗告人有機會聲請假釋,已屆齡60餘歲,……,懇請酌以上情,准予抗告人一個更適合的刑度,以期自新」云云(見原審卷第5至13頁)。是考抗告人前揭刑事聲明異議狀所指,對照抗告人上開114年2月14日聲請請求狀之意旨,似可認抗告人係請求檢察官以A、B裁定併予重新向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俾利其假釋日期提前,非無透過訊問受刑人之方式以明其真意。

⒊倘抗告人前開真意無訛,經核A裁定(即附表一)與B裁定(

即附表二)所示各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A裁定(即附表一)編號11之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與A裁定、B裁定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第38至43頁、第109至126頁),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對於本案否決就A、B裁定併予重新更定應執行刑聲請之執行指揮函聲明異議,其管轄法院似應為新北地方法院。雖此部分未據抗告人於其抗告意旨予以指摘,然為本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原裁定未究明其並無管轄權,逕為實體上之審查,雖亦駁回抗告人之異議聲明,即有程序上之違失,於法仍屬違誤,自屬無可維持。且本院亦無從在本件抗告程序中自為實體之判斷,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以符法制。

五、綜上,原裁定既有前開違誤,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且審酌上開事項,容有調查之必要,為維持抗告人之審級利益,應發回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附表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即A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03/15 105/04/18 105/04/15至105/04/19 105/02/16至105/02/22 105/06/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48號等 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48號等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7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判決日期 105/11/11 105/11/11 105/10/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11/11 105/11/11 105/11/28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7月,6次 有期徒刑3年8月,2次 有期徒刑3年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5/06/04 105/04/01至105/06/13 105/04/08至105/06/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783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63號等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37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105年度易字第55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判決日期 105/10/25 105/12/09 106/0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105年度易字第55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11/28 105/12/09 106/02/23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藥事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5/06/02 105/02/20至105/02/22 105/04月初至105/04/19間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371號等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94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3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105年度訴字第13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判決日期 106/01/26 105/08/26 106/10/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105年度訴字第13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02/23 106/08/17 107/07/17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5/04/10至105/04/13間某日起至105/04/19止 105年3、4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33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6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06/10/25 109/06/0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7/17 109/07/02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強制換頁==========附表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即B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2日 106年02月04日 105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81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35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7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5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判決日期 106年05月12日 106年06月09日 106年0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5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06月05日 106年07月03日 106年09月11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03月07日 106年03月11日 105年12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09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92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9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苗簡字第493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746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6年06月28日 106年11月06日 107年01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苗簡字第493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746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07月24日 106年11月28日 107年04月16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01日 106年01月23日至同年02月09日 106年03月間某日至同年03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713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69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2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 判決日期 107年01月09日 106年12月07日 107年07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4月16日 107年01月02日 107年07月30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02日 106年03月13日前某時至同年03月13日 106年0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1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99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5月22日 107年08月01日 107年08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7月31日 107年08月27日 107年08月27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強制 恐嚇危害安全 強制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01月23日 106年01月23日 106年02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8月01日 107年08月01日 107年08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8月27日 107年08月27日 107年08月27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02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8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8月27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