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81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楊振立 住○○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 號0樓代 理 人 謝靜恒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陳泉偉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審112年度訴字第109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楊振立固主張112年度訴字第1095號案件所扣押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77萬2千元(下稱本案扣案物),為其經營當舖之合法所得,非被告陳泉偉等參與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惟起訴書業已明確證明本案扣案物為被告陳泉偉等人參與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並提出如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6-2、13-2等證據,證明麼立當舖與被告陳泉偉、犯罪組織「旭仁會」有所關聯。本案扣案物既係於112年間遭搜索扣得,即有相當可能係被告陳泉偉參與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而本件被告陳泉偉等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尚在審理中,本案扣案物既有依該條件第7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可能,即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
是聲請人聲請發還本案扣案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起訴書所引證據清單編號6-2、13-2證明抗告人經營之摩立當鋪為被告陳泉偉所經營,惟此對話暱稱是否確屬被告陳泉偉,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再者抗告人經營之摩立當鋪因地緣關係而有在地情誼,也因活動結識被告陳泉偉,被告陳泉偉也曾介紹朋友向摩立當鋪借貸,抗告人始與被告陳泉偉有較為頻繁接觸,摩立當鋪僅係於112年3月4日與旭仁企業總部同時舉辦春酒,或有與之參與宮廟活動而已,無從藉此認定摩立當鋪財產與之有所關聯,況扣押之277餘萬元為當鋪所需資金,若因被告陳泉偉所涉案件判決確定前不能返還,將使當鋪經營陷入窘境,迫使當鋪歇業,或抗告人需另謀生計,是懇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三、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同法第1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或追徵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述規定發還,其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從而,扣押物在案件未確定,而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俾供審判或日後執行程序得以適正運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案被告陳泉偉因涉於105年7月11日前某時起,擔任竹聯幫仁堂旭仁會會長,指揮旗下成員,對外以實施包含放高利貸等手段,組成犯罪組織,對外並以包括「摩立精品當鋪」(址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等處作為掩護及成員集會據點,嗣經警於112年5月2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聲請人所主張為其經營之「摩立精品當鋪」搜索,當場扣得本案扣案物,被告陳泉偉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由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95號審理中,檢察官起訴意旨並以前開扣押現金為被告陳泉偉等人之參加「旭仁會」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請求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宣告沒收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起訴書、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抗告意旨固以前詞置辯,惟觀諸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編號1-13、6、6-2、13-2等證據(各該證據內容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已足勾稽上開扣押物與被告陳泉偉所涉起訴犯行並非全無關聯性,得為本案證據,將來非無沒收之可能,起訴書亦認上開扣押物均係犯罪所得之物,聲請宣告沒收。是原裁定認上開扣押物與被告陳泉偉所涉犯行之關聯性有待審認、釐清,衡酌案件進行之程度,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可能之沒收,仍有繼續留存、扣押之必要,故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旨,經核與卷內訴訟資料尚無不合,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意旨指稱並無證據證明「摩立精品當舖」及前開扣押物與被告陳泉偉等人之被訴犯行有關云云,並非可採。
㈢、至於聲請人主張本案扣案物為其所有一節,原審亦已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聲請人自得參與該案審理程序,並請求調查相關證據,以保障其程序利益,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抗告意旨所指,難認有據,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胤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