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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抗字第 29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944號抗 告 人 莊永正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延長羈押等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莊永正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訊問後,認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嫌疑重大,被告於另案詐欺案羈押獲釋後短短4個月內,再度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本件詐欺集團車手,抗告人自承犯案係因籌措手術費用,短時間內其經濟情形顯難有所改善,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手段、侵害法益、行為次數、保全目的及避免再犯之必要性,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及防禦權行使之不利益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自114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我因為上網找工作被詐欺集團利用、欺騙而從事車手工作,因我只有國中學歷,所以聽信詐欺集團之話術,造成被害人之損失深感後悔。我不會再被詐欺集團利用了,至於手術費用,我的母親也會幫助我,我出監必定會跟母親同住,生活並無困難,所以原裁定所稱的反覆實施及為了高額利益而繼續為加重詐欺的理由已經不存在,我不會逃避審理,希望可以限制住居或向派出所報到的方式確保我日後到庭云云。

三、按關於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法院應就具體個案,依通常生活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之情形為判斷。是以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此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按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四、經查:㈠原審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核無違誤:

原審依被告於原審訊問時的自白與卷內各項客觀事證,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核屬有據。

㈡原審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據以作為延長羈押的事由,核無違誤:

被告前曾為詐欺集團以假公務員名義擔任面交車手,涉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2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8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因被告不服原判決而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於從事本案犯行之前,已實施2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罪,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自承因需要開刀籌措醫療費用,而再度參與詐欺集團。原審參酌上述各項事證及情狀,認定在被告經濟狀況獲得具體改善以前,極有可能為圖車手的高額獲利而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有事實足認有再犯加重詐欺取財之虞的心證決定,參照前述說明所示,即屬有據。至被告辯稱其母親會為其負擔醫療費用云云,倘若如此,為何被告不在前案遭羈押釋放後旋即向其母親請求支援醫療費用,其竟捨此不為,反而是再度從事不法行為,足認被告前開所辯僅係辯解之詞。

㈢原審認被告有羈押的必要性,亦無違誤:

被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加重詐欺取財之虞的羈押事由,已如前述,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考量被告等人所經手金額加總高達數百萬,金額非低,對於社會造成的危害性甚高,衡量社會公益、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權益侵害的程度,認為並無法以具保、責付、按時向派出所報到或施以科技監控等替代性處分,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的情形,而決定對被告延長羈押,本為原審就個別被告具體情形依法裁量職權的行使,經核其強制處分的目的與手段間的衡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的情事,應認原審此部分裁定意旨於法並無不合。

五、綜上,原審經審酌全案卷證,於訊問被告後,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具體客觀情節,認被告仍有上揭羈押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延長羈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被告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