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273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趙子强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羈押裁定(113年度易字第9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經訊問後,依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另外被告顯有通緝之事實。依比例原則衡量難以具保等方式代替羈押,應自114年9月10日起羈押,但毋庸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對於本裁定,我要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個案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5號刑事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訊據抗告人坦承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證據及原審法官訊問筆錄(見易字卷第93、187、378頁)可資為憑,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㈡、查本案抗告人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發布二次通緝(民國113年7月8日、113年11月29日),分別緝獲(113年9月11日、114年1月15日)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嗣後原審法院定準備程序期日(114年3月12日)通知抗告人(限制住居)住所桃園市○○區○○街000號及具保人均未到庭,經原審法官核發拘票仍拘提無著,原審法院復依上址傳喚抗告人及具保人於114年5月28日行準備程序,並經合法送達,惟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經原審法官核發拘票,嗣警拘提未獲,原審法院則裁定沒入具保人賴璽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再經桃園地院於114年8月22日發布通緝在案(114年桃院雲刑年緝字第1630號),參以被告亦曾因另案(113年度易字第1797號)於114年2月5日、114年5月1日又經同法院發布通緝,有法院通緝記錄表、上開桃園地院限制住居書(易字卷第95頁)、送達證書、桃園地院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114年3月12日及114年5月28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沒入保證金裁定(同上卷第211至213、219至221頁、237至241、243至247、253至255、267至275、271至275、291至293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第225、259、279、287頁)、在監在押簡列表(同上卷229、263頁)及桃園地院通緝書(同上卷第47至48、151至152、339至340頁)在卷可稽。足認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存在。
㈢、審酌被告前於113年至114年間已有多次通緝到案之紀錄,復甫於114年8月22日經通緝,並於114年9月10日緝獲到案,以及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各項情形,若依照原審曾以限制住居、或命具保處分等較輕之強制處分,抗告人均未到庭而遭通緝在案,顯見上開較輕之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而確保後續審判甚或可能之執行程序順利進行,是認本案確有羈押被告之必要。
㈣、至於抗告人到庭係乘坐輪椅,並表示於3個月前中風,生活無法自理,現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之情形,原裁定亦有命看守所應注意被告身體狀況,並提供相關就醫及照護,另應函覆被告經醫生評估之身體狀況及現罹之疾病,是否得在看守所接受治療,還是需要保外就醫等諭知,本件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亦未見抗告意旨主張符合此等事由,是被告抗告不服羈押,所述並無可採。
五、綜上,原審認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乃核屬原審審判職權之適法行使,經核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