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217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陳銘順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114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理由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銘順(下稱抗告人)陳銘順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下稱A裁定),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罰金新臺幣(下同)16萬元確定(下稱B裁定)。而本院、新竹地院均誤解抗告人之請求,誤認抗告人對A裁定、B裁定欲併予重新更定應執行刑,然就A裁定部分,抗告人認為定執行刑之刑度適當而無意見,惟就B裁定部分,該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相較附表二各罪之總和僅減8個月,該裁定所定執行刑實屬過重。且將A裁定所定之10年7月有期徒刑與B裁定所定之有期徒刑15年接續執行後,共計25年7月,抗告人需20年6月方可呈報假釋,相較無期徒刑呈報假釋之標準更為嚴格,而有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爰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民國114年3月6日竹檢松執憲114執聲他271字第1149008665號函否准抗告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處分(下稱本件處分)向新竹地院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一)抗告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其就A裁定並無不服,而僅就B裁定聲明不服,因B裁定量刑過重;其於原審訊問時係因原審法官一直表示要合併定應執行刑其才這樣說,本件僅是對B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等語明確。又細譯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狀、抗告狀所載,主要表示B裁定就原刑期總和之15年8月定執行刑為15年,而僅減刑8個月,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有前開聲明異議狀、抗告狀在卷可憑(原審聲字第273號卷第12至13頁、抗字第3217號卷第19頁)。故本件抗告人係對B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不服而為本件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再就B裁定部分,前經新竹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B裁定之網路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之網路列印資料各1份等附卷可佐。則該確定之B裁定既無因非常上訴撤銷改判之情事,揆以前開見解,抗告人自無對B裁定聲請重定應執行刑之餘地,且因B裁定並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6條得聲明異議之客體,應認無訛。
(三)又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狀係對本件處分聲明異議,而本件處分內容略為「查本署108年執更字第395號案件,業於108年2月27日裁判確定,具確定力,法院已不得任意更改裁判,本署亦無法再予聲請重新定刑」,又本件處分內所指新竹地檢署108年執更字第395號之執行指揮書,其執行依據即為B裁定等節,有本件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證。是以,本件處分回覆抗告人B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業已確定,而否准抗告人重新定執行刑之請求,依法並無不當之處,抗告人對本件處分聲明異議,即無理由。
(四)至抗告人雖於原審訊問時陳稱:其希望就A裁定、B裁定全部再聲請定執行刑等語(原審聲更一卷第115頁)。惟依抗告人上開於原審之陳述,上開原審訊問時抗告人所陳,顯非其聲明異議之本意,業經本院當庭確認如前,是無須再就抗告人是否就A裁定、B裁定全部再聲請定執行刑一節而為審酌,併此敘明。
(五)綜上,檢察官以B裁定業已確定,依法無從依抗告人之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而否准抗告人之聲請,並無執行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抗告人據以聲明異議,即屬無據。而原裁定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無違法或不當,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理由雖與本院不同,然結論並無二致,應予維持。抗告理由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法 官 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附表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即A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03/15 105/04/18 105/04/15至105/04/19 105/02/16至105/02/22 105/06/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48號等 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48號等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7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判決日期 105/11/11 105/11/11 105/10/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105年度易字第546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11/11 105/11/11 105/11/28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7月,6次 有期徒刑3年8月,2次 有期徒刑3年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5/06/04 105/04/01至105/06/13 105/04/08至105/06/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783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663號等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37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105年度易字第55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判決日期 105/10/25 105/12/09 106/0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400號 105年度易字第55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11/28 105/12/09 106/02/23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藥事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5/06/02 105/02/20至105/02/22 105/04月初至105/04/19間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371號等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94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3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105年度訴字第13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判決日期 106/01/26 105/08/26 106/10/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105年度訴字第13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02/23 106/08/17 107/07/17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5/04/10至105/04/13間某日起至105/04/19止 105年3、4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33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6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06/10/25 109/06/0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7/17 109/07/02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強制換頁==========附表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即B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2日 106年02月04日 105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81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35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7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5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判決日期 106年05月12日 106年06月09日 106年0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85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06月05日 106年07月03日 106年09月11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03月07日 106年03月11日 105年12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09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92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94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苗簡字第493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746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6年06月28日 106年11月06日 107年01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苗簡字第493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746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07月24日 106年11月28日 107年04月16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01日 106年01月23日至同年02月09日 106年03月間某日至同年03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713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69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2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 判決日期 107年01月09日 106年12月07日 107年07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4月16日 107年01月02日 107年07月30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02日 106年03月13日前某時至同年03月13日 106年0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1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99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5月22日 107年08月01日 107年08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7月31日 107年08月27日 107年08月27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強制 恐嚇危害安全 強制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01月23日 106年01月23日 106年02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8月01日 107年08月01日 107年08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8月27日 107年08月27日 107年08月27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編 號 16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02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8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8月27日 備註 ⒈編號1至4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1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⒉編號6至7、10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4年8月。 ⒊編號11至12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新臺幣3萬5000元。 ⒋編號13至16部分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