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8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廖世勇指定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不服延長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選任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均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選任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之記載,顯係「指定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之誤載,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