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毒抗字第346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楊博文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更正前之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楊博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如附表所示「更正前之內容」欄之記載,依卷內資料顯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附表出處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㈢(第5頁第23至24行) 工作為「全職工作:貨車司機」 工作為「全職工作: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