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0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前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前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前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抗字第1096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嗣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1841號函暨所附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林鈺珍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