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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0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0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誌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執聲付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誌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誌鴻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3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