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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0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0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金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金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金燦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46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