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1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錦川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錦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張錦川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929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載為第0000000000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邰婉玲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丞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