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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1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1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子恩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子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子恩因強盜罪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1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438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法院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