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1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子恩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子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子恩因強盜罪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1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438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法院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