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1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偉豪(原名:陳嘉祺、曾嘉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偉豪因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12年8月9日入監執行,於114年11月4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聲請意旨所述,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函、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6月25日,假釋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是以,本件聲請,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