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魏義騰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義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魏義騰因殺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476號判決上訴駁回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8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