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1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1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榮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榮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榮春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