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2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仁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仁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仁安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1月18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2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1月1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747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